食品工程专业毕业论文(实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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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程专业毕业论文 第1篇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_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_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_规定。

_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_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_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_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_卫生行政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_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_卫生行政部门通报。_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_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_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_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_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_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_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_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_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_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_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_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_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_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_卫生行政部门、_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_有关主管部门会同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_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_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_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_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_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_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_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_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_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_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_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_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_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八条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食品工程专业毕业论文 第2篇

各国营养学的概述,分别摘录黎黍匀等专家学者对各国营养学发展的研究论文,因为篇幅限制,只摘录其中的摘要内容,有兴趣者可以直接阅读论文全文。美国属于分解领域的营养学代表,中国是整体营养学的代表,而日本兼备了两者的特点。而日本并非营养学发达的国家,2004年的调查发现,日本临床营养学未建立系统,而国民的营养状况另人担忧。这些是值得关注的课题。[4]

美国营养学

美国营养学在20世纪初的发展,奠定了当代营养学的基础。通过将近一百年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完整的美国营养面貌。其发展脉络是以笛卡儿分解思想走向纵深,然后自然科学思想的兴起,到近代同时横向发展的概况。部分开始重复古典营养学的历史,通过对现代的实验总结,印证古典营养学的指导性意义。

在数据化方面,美国营养学进行了机械化和工具化的演变,并试图以营养素的发展为终极目标,最终却以失败告终,并进入一个整体和系统研究阶段,通过系统研究思想寻找一个生命密码信息,以指导和反思过去历史中营养学的经验对错。以美国新的金字塔饮食结构为代表,美国金字塔的模式重新回归古典营养学精髓,其中与中国《黄帝内经》提倡的复合思想一致,在细节领域细化了“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的理念,学界认为属于回归自然趋势引发的走向。

日本营养学

日本营养学的发展源自饮食健康的指导,在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支持之下,日本经过了饮食指导、保健立法、营养临床、营养师制度设立、营养课程普及的阶段。相对其他国家而言,日本具有连续性和执行强的特点,国家配备专门的职能部门进行健康干预。日本的饮食模式悄然发生变化,走向高蛋白、高脂肪等方向,在历史描述的饮食领域,有所脱离。当代日本营养机构正采取纠正行动。本文对于了解和研究当代营养学发展脉络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古典营养学

中国古典营养学源远流长,距今有7000年历史。古典营养学详细叙述了历代营养名家、养生学者对人与自然规律的探索和发现,并形成了丰富多彩的营养典籍。古典营养学的思想核心是整体观,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在饮食、养生领域的规律性阐述,影响至今。古典营养学的饮食观、营养平衡观、自然生态观、人与自然和谐观、营养临床原则等方面,对当代营养学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对于指引现代营养学的发展具有指导性价值。古典营养学的未来走向,将为人类探索营养学的本质价值,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经过亘久历史的传承和积累,中国古人创立了众多的营养学理论,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该体系的复杂程度超过了当代人积累的经验范围,无法逐一研究透彻。在这样的现状下,学者专家无法系统性地掌握完全如此浩瀚复杂的工程体系。多数专家选择了研究某一部专著或者某一个理论。比如选择专门研究《黄帝内经》或者《伤寒论》等著作,或者研究阴阳理论、五行关系、四气五味等理论,或研究各个营养大家形成作品的线索或年代,但是都无法穷尽里面的精华和奥妙。

食品工程专业毕业论文 第3篇

【关键词】食品生产经营 索证 监督管理

【Abstract】Food rope card management by supervision work is one of all levels of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 food supervisions work important contents, in food sale process, the rope card and shows an ID is guaranteed that the current distribution realm food sanitation quality, prevents to sell fake and shoddy food the important measure.

【key word】Food production operation rope card management by supervision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品新资源不断得到开发,食品销售也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各种批发、零售、直销等方式并存,渠道多、品种多、数量大,这就使得食品索证管理工作越加重要。由于索证不到位,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流向市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强化索证监督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1 索证的概述

食品索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购买或采购食品和食用原料时向销售方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方应当保证提供。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流通领域食品的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食品索证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按《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规定,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和落实食品索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索证管理中的问题

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不统一

合格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是该食品的合法身份证,也是销售者和消费者判别所售、购食品卫生质量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和手段。卫生监督中发现检验合格证记载的检验员和合格证极易伪造,化验单由于检验出证机构的不同而版本众多,化验单的形式也日益多样,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减少不当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急需制定统一格式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缺乏索证工作程序和相应规范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_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但哪些单位“具备条件”,哪些单位已被“确定”难以区分,这就使有的卫生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企业内控标准做全项目检测,或企业受自检条件限制,从而造成异地证件无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知识缺乏

此问题在乡镇一级的食品经销单位尤其突出,对为什么要索证、索取哪些证件、如何索证不清楚。

食品流通渠道广泛、索证监督管理困难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食品流通渠道更加广泛,经营方式更加多样化,各种经济体制并存,批发环节多,给索证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带来了更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3 出现上述索证问题的原因

索证的立法缺陷

《食品卫生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的责任和权利,但由于法律制定的缺陷,缺乏相应配套的法规制度作保障,监督缺乏可操作的章法,造成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在工作实践中实施困难。

经营单位索证意识差

虽然《食品卫生法》已经实施多年,但由于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面广量大,对食品索证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对其监管力度不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重经营轻管理,目前仍有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索证意识差,对索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食品经营单位在采购食品时不索证,食品生产在食品出厂时也就不检验或漏检,造成了目前索证管理上的混乱局面。

其他原因

有些企业无力承担检验费用,或有些检测机构未能及时检测,导致产品检验频次不够,卫生检验报告单的结果与同批次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相差太远,影响采购者对食品卫生质量的判断。

另外,一些保质期短的食品与索证要求存在矛盾。散装食品或鲜乳制品等保质期短的食品,等到检验结果出来,不是过了保质期,就是剩下的销售期较短,给食品生产经营带来困难,这无疑导致了此类食品索证工作难以开展。

4 规范索证工作的建议

完善食品索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规范的食品索证范围和种类的管理条例,以便食品索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有效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索证监督管理涉及到生产者、经营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等多家单位,具体操作繁琐复杂。制定规范统一、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使食品索证监督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形式的需要。同时制定统一格式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使其真正成为食品的卫生安全证明。

建立各种卫生管理制度

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关键控制点与产品质量的对应关系,只要保证关键控制点的卫生指标在控制范围内,就可以断定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出具食品的卫生合格证明,刚刚加工制作完的食品才能真正做到合格后出厂,还可以避免出现不合格食品时造成的浪费,而且成本低廉。

食品工程专业毕业论文 第4篇

【关键词】 碘盐;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分析

食盐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调味品,也是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机能必不可少的物质。我国是碘缺乏危害十分严重的国家,人体缺碘就会引起许多碘缺乏病,如地方性甲状腺肿大、克汀病、儿童智力残疾、身体发育障碍、孕妇死胎等[1]。在1994年,我国实施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并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食用合格碘盐,严禁销售非碘盐”早在1997年就作为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的宣传主题。所以碘盐的质量安全与每一位公民的身体健康、儿童的智力发育和国民人口素质息息相关,至关重要。2008至2009年我们对河北省12家碘盐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能力进行了调查、汇总、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以河北省全部碘盐生产企业作为调查对象,共12家。调查企业产品检验部门的人员资质、检验制度、检验项目、检验设备等。

标准要求 人员资质和检验制度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相关要求。检验项目与检验设备依据《食用盐》(gb5461)规定的检验项目和相应的检验设备进行判定。

2 结果

检验人员与检验制度 12家碘盐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制定了相应的检验制度,两项的合格率均为100%。

检验项目 目前全省12家企业自检项目基本相同,自检项目包括物理指标的白度、粒度,化学指标的氯化钠、水分、水不溶物、水溶性杂质,碘酸钾。卫生指标铅、砷、氟、钡,以及抗结剂亚铁氰化钾不能进行检验,而是被动依靠每年度的卫生监督、碘缺乏病防治、上级部门的产品抽检进行检验,合格率为0。

检验设备 针对目前企业开展的检验项目,检验设备配备齐全,能够满足企业自检项目的检验需要,能够做到定期进行计量检定[2]。而依据《食用盐》(gb5461)规定的检验项目来评价,合格率为0。

3 讨论

加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知识培训 企业自身是产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卫生安全不能有丝毫的差错,卫生安全意识也不能有丝毫的放松,为保证企业负责人始终具有较高的卫生安全意识,必须加强卫生安全知识的培训,随时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产品的卫生与安全。

加强检验人员的资质培训 检验是确保产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保证检验的科学与准确,就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检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检验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护、检验方法的科学与准确、检验过程的记录与保存等相关制度、规定等。

强化产品检验法定意识 食用盐的产品检验是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自身无权自行修改,必须无条件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执行[3]。此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并未对国家标准中的卫生指标进行检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议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或对不能检测项目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为了防止食盐结块,在生产过程中需加入抗结剂亚铁氰化钾。《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允许加入到食盐中,但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添加的亚铁氰化钾均为分析纯亚铁氰化钾,属于化学试剂,不符合《_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4]。在食用盐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适用范围和食用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否则就会带来产品的安全隐患。

建议企业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许多先进国家已经开始在食品行业中推行haccp管理制度,并陆续将之法规化。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接受引进haccp的原则,并逐步推广,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在企业中大力推广haccp的应用,运用haccp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模式对企业进行科学管理,最大程度的避免产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张瑞丽,王士杰,单保恩,等.碘与人体健康的关系及临床应用.河北医药,2009,31:578?580.

2 赵同刚,徐科主编.食品企业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控制体系.第1版.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食品工程专业毕业论文 第5篇

食源性致病菌检验是各级疾控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疾病预防与控制策略及采取措施提供可靠依据,为卫生监督提供实验室技术支持,其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决策和策略的实施。为保证所提供数据的公正、准确和科学,就要求我们实验室能保证其测得的数据达到确定的检验质量标准。在2010年6月我们参加了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设计并组织实施的2010年国家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全国质量控制考核,现将考核情况及检验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质控样品由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制备的经辐射灭菌的奶粉和细菌纯培养物的混合物,为乳白色粉剂,平行两份,每份均5g,编号为xJⅡ2号。

要求:质控样品中包含国标GB4789中规定的1-3种常见食源性致病菌,包括G+和/或G-性菌。

培养基及试剂 本次质控考核所用培养基及细菌生化鉴定试剂由青岛高科园海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均在有效期内使用;方法是依据《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学GB/T4789

进行检验[1-2]。

2 实验室检验

增菌 以无菌操作开启考核盲样,各取1g分别置于10ml BPW管、改良mEC肉汤管和肉汤中振荡混匀,36℃18-24h培养, BPW增菌液再接种TTB增菌液中42℃18-24h培养,观察各增菌液细菌生长情况, TTB管、和肉汤呈浑浊生长, 改良mEC肉汤管澄清。

分离培养 分别取TTB增菌液一环直接接种SS、BS琼脂平板36℃18-24h培养;另取肉汤一环接种到血平板和Baird-Parker平板36℃18-24h培养。

3 结果

分离培养的菌落形态观察

SS平板上有中等大小,无色半透明,光滑湿润,中心灰黑色菌落;BS平板上为灰色,菌落周围培养基呈黑色,革兰氏染色镜检为G-性杆菌,无芽胞。

血平板上有灰白色,较大,园形菌落,周围有混浊带,外层有透明圈,染色镜检为G+球菌;其他澄清增菌液在平板上都不生长。

生化反应

从SS、BS平板上挑取可疑菌落转种三糖铁(TSI)琼脂斜面,同时对同一菌落种营养琼脂平板,36℃18-24h培养,观察结果见表1;用营养琼脂平板生长的菌苔做生化试验,生长情况见表2。

表1 XJⅡ2号样品中可疑菌在TSI琼脂斜面上生长情况

表2 XJⅡ2号样品中可疑菌生化试验情况

从Baird-Parker平板挑取可疑菌落,接种BHI肉汤36℃18-24h,做血浆凝固酶试验, 呈阳性反应,根据菌落特征菌体形态、生化反应结果,判断XJⅡ2号样品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血清学鉴定

从三糖铁琼脂斜面取菌苔做沙门氏菌血清凝集试验,结果如下:A-F多价0血清(++),02、04、07因子血清(-),09因子血清(++);H抗原鉴定,Hd(++),生理盐水对照(-),判断XJⅡ2号样品中检出伤寒沙门氏菌。

实验结果为XJⅡ2号质控考核样品中检出伤寒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结果上报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控组,结果符合。

4 讨论

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上日益被重视,这就对我们的检验技术、水平、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室间质控(EQA)考核和能力验证是有效的消除偏差,保证其测定结果达到更高质量标准的有力手段。如何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成为微生物科研和检验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首先,微生物实验室应建立一套完整的预案,事件发生后,现场采样及时、准确,应用快速检测技术尽快明确诊断,将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保证报告检验结果完整、准确,是微生物验室的工作能力和效率的重要体现。

本次质控考核样品是每个质控样品包含国标GB4789中规定的1-3种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因此,我们在做样品增菌时,充分考虑了当地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种类和质控样奶粉可能污染的细菌种类,选择一些广谱和特异的细菌分离培养鉴定相结合的方法,以保证所含致病菌全部检出,在实际工作中对待细菌性食物中毒等一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原菌检测时,就要结合现场调查资料、病人的临床症状等边调查边分析来确定检测的方向和目标,这样可采集到典型的样品,提高检出率。

我们认为要提高实验分析能力,保证结果的准确可靠,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样人员、实验人员要有综合的防病知识,能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准确地确定和采集到可疑食物,准确的和尽可能的检出致病菌;2.在日常工作中除积极参与室间质控评价活动外,应经常进行相关培训和室内的盲样考核及实验人员的比对试验,以提高检验人员的检测水平,丰富经验,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室间质控考核结果的准确;3.实验仪器、设备及各种材料的要有质量保证,在实验过程中要有阳性和阴性照。只有做到以上几方面,才能更好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参考文献

[1] GB/T4789-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S]

[2] 齐小秋,病原生物学检验-细菌[M] _病原生物学检验教材,2009.

食品工程专业毕业论文 第6篇

本页讲述了食品营养专业毕业后能做什么工作、用人企业招聘需要的要求、就业后的工资待遇、食品卫生与营养专业在哪些城市比较吃香以及同类专业还有哪些专业比较好。

工资待遇

截止到 12月24日,44791位食品营养专业毕业生的平均薪资为 4314 元,其中以上工资1000元,0-2年工资3791元,应届毕业生工资3882元,3-5年工资4597元,6-7年工资7416元,8-10年工资7790元。

就业方向

食品营养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动植物检验部门、营养与食品安全服务部门、食品企业、食品流通、各类餐饮业、教学单位等从事营养与食品卫生技术工作,以及从事食品安全检测、社区人群营养卫生管理和社区人群卫生保健工作等。

就业岗位

厨师、保健医生、营养师、行政总厨等。

城市就业指数

食品营养专业就业岗位最多的地区是上海。薪酬最高的地区是乌鲁木齐。

就业岗位比较多的城市有:上海[23个]、北京[14个]、成都[9个]、南京[8个]、武汉[7个]、杭州[5个]、苏州[5个]、西安[4个]、佛山[3个]、深圳[3个]等。

就业薪酬比较高的城市有:乌鲁木齐[6999元]、中山[6332元]、贵阳[6110元]、温州[5399元]、北京[5157元]、惠州[4999元]、上海[4949元]、潍坊[4642元]、深圳[4504元]、杭州[4496元]、南京[4474元]等。

同类专业排名

食品营养专业在专业学科中属于医学类中的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其中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共17个专业,食品卫生与营养专业在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专业中排名第15,在整个医学大类中排名第29位。

在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专业中,就业前景比较好的专业有:临床医学,精神医学,医学技术,营养学,医学检验,卫生检验,预防医学,医学实验学,听力学等。

[食品营养学的就业前景]

食品工程专业毕业论文 第7篇

一.学习营养学与健康课程主要目的在于:合理膳食,吃出健康

二.营养学的概念

1. 营养素:营养素(nutrient)是指食物中可给人体提供能量、机体构成成分和组织修复以及生理调节功能的化学成分。凡是能维持人体健康以及提

供生长、发育和劳动所需要的各种物质均称为营养素。人体所必需的营养素有蛋白质、脂肪、糖(碳水化合物)、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水、食物纤维等6类。

2. 营养素的分类:

1)宏量营养素(蛋白质 脂类 碳水化合物)

2)微量营养素(矿物质 维生素)

3)其他食物成分(膳食纤维 水)

3.营养素的生理功能:

脂类——构成生物膜,提供必需脂肪酸,是脂溶性维生素必要载体并促进其消化吸收。

必需脂肪酸——是构成线粒体和细胞膜的重要组成成分;必需脂肪酸与胆固醇结合,保持人体正常代谢;是前列腺素在人体内合成的原料。

碳水化合物——是机体主要能量来源;是构成机体组织和神经系统重要物质;参与细胞多种活动和蛋白质、脂肪代谢。

磷——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重要原料,构成细胞。

钾——维持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正常代谢;维持细胞内正常渗透压和细胞内外酸碱平衡;维持心肌正常功能。

钠——构成细胞外液渗透压;调节、维持体内水量恒定;维持神经、肌肉兴奋。

镁——参与300余种酶促反应;维持骨细胞结构及功能。

碘——合成甲状腺激素,维持基本生命活动;促进儿童生长发育。

锌、锰——是许多金属酶组成成分并激活酶的活性。

硒——在机体内具有抗氧化功能。

铜——维持正常造血机能。

氟——适量氟有利于钙和磷的利用,加速骨骼生长,维持骨骼健康。

铬——是糖代谢的一个辅助因子,对胰岛素有启动作用。

镍——构成镍蛋白和某些金属酶的辅基,调节某些内分泌功能及神经生理功能。

硅——是形成骨、软骨、结缔组织必需成分。

钒——促进心脏配糖体对肌肉的作用,增强心肌收缩力。

维生素A(视黄醇)——有利于暗视觉能力;有助于机体免疫功能。

维生素D——是钙、磷代谢最重要调节因子之一,维持钙和磷的正常水平。 维生素B1(硫胺素)——有助于能量和糖的代谢。 维生素B2(核黄素)——有助于机体抗氧化。

维生素B12——参与机体生化反应。

维生素C(抗坏血酸)——有助于机体抗氧化,促进铁的吸收,提高免疫机能。 烟酸——在体内参与呼吸链组成;在生物氧化还原反应中起电子载体作用。 胆碱——促进脑发育,提高记忆能力。

3. 营养素缺乏进程:

营养素的缺乏能是由于摄入不足,也可能由于其它疾病过程而引起,或是受到消化

吸收 利用 需要等因素的影响.

营养缺乏的进程可能相当缓慢的,往往是经历了储存不足 生化病变 功能变化和形态改变四个阶段,在功能变化以前,个体主诉或体检不易发

现明显的异常,因此属于亚临床缺乏.到了形态改变阶段,往往才会形成一些不可逆的病变.

4. 营养素的消化和吸收:

消化:为了食物能够被人体吸收而将食物分解成为较小的颗粒或者分子的过程.

吸收:将营养素从消化系统中转移到循环系统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将营养素成分输送到人体的细胞中.小肠是消化吸收的主要场所. 三.营养学与健康的关系:

健康,就像快乐一样,很难有明确的定义。当我们生病时,渴望能拥有健康;但在健康状况良好时,就忘记它的重要性了。健康的身体应该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几乎很少人能够享有这个权利。对如何获得健康,人们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觉得运动是最重要的;而有些人觉得,心理因素才是最重要的。对于有营养知识的人来说,食物才是影响健康最重要的因素,因为我们一日三餐吃的就是食物,所以食物自然变成影响健康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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