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11篇)

个人学习 8 0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1篇

一、本课题设计(研究)的目的:

毕业设计是毕业前的一次综合性训练,是对大学四年所学知识的全面检查。将在校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一次系统的总结和综合运用。通过毕业设计达到掌握本专业有关设计方面的要领和步骤。进一步增强理论联系实际、调查研究、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完成各种工程图表的设计掌握本专业工程设计方面的技术知识と绫曜肌⒐娣丁⒐娉痰取M时也有助于以后在工作岗位能很快的适应工作环境。

在现阶段,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原有道路已经难以满足车辆运输要求,所以拟改建省道S312湘潭段。

二、设计(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1、当今国内外公路建设概况

(1) 国内概况

目前,我国一级、二级公路还承担着近距离城市之间及城乡之间的主要运输任务。中国的低等级公路发展起步晚,技术等级低,路况差、支护结构少,且公路面广、筹建资金缺乏,这些方面严重地制约中国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今后在发展高速公路为主的中远距运输体系外,也矢志不渝的发展一级、二级公路和乡村公路,以加强地区之间的交流。

稳步推进高速公路建设按照实现所有县市区30分钟上高速公路、服从国家高速公路“十二五”规划、满足主要大交通流、成线成网有序推进原则┰谧帕ψズ迷诮ㄏ钅拷ㄉ璧耐时,保持高速公路发展适度超前建设规模合理,形成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运输大通道,实现相邻市州间以高速公路直接连通┤省100%县市、区30分钟内上高速公路。到2015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力争达到7200公里左右┤繁4锏6643公里以上。强化国省道改造┌凑辗务经济社会发展、成线成网、外通内畅、有序推进的原则,优化干线公路网络布局,提升干线公路平均技术等级。实现相邻县市、区之间至少一条二级公路连接,与周边省、市、区ǖ氖〖使路通道和各市、州骨架公路网基本达到二级公路标准重点景区实现通二级公路。至2015年底,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将达到50000公里左右┢渲卸级及以上公路里程力争达到28000公里左右,确保达到23000公里以上。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优化农村公路网络,确保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水泥沥青路,有效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公路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延伸客运通达深度,满足农村基本运输需求,加强城乡公交资源相互衔接,逐步形成统筹城乡、方便快捷的农村客运网络。到2015年底,全省农村公路力争达到200000公里左右,确保达到190000公里以上。

(2) 国外公路建设概况

国际上经济发达、交通现代化的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需要,都在一定时期内规划建设国家高速公路主骨架,美国的“国家州际和国防公路系统”和日本的“高标准干线公路网规划方案”是典型的代表。经过美国联邦和州政府40年的合作努力建成的美国州际高速公路,其作用远远超过了创建者当初的设想,作为国家公路网的基础,提供了快速高小的交通运输,成为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大大改善了整个国家的机动性和生产效率。人们在评价州际公路的作用时指出:达改变了美国的面貌,多美国经济的影响不可估量——在制造业和工程行业提供就业机会,乡村更加开放。州际公路改变了整个美国。目前,美国州际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万英里(近万千米),虽然仅占全国路网总里程的,却承担着24%的公路运输量。

三、设计(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拟采用的途径(研究手段):

省道S312线湘潭段,起点为湘乡市壕塘口,桩号k0+000,止点为湘乡娄底交界的西阳,桩号k49+205,全长。其中二级公路(桩号k33+155-k49+205),路基宽度为12m,路面宽度为9m,全部为水泥路面;四级公路(桩号k0+000-k33+155)路基宽度为8m,路面宽度为7m,全部为水泥路面和沥青路面。

地貌轮廓是北、西、南地势高,中部、东部地势低平,但地势起伏较为和缓,反差强度不大,近80%的面积在海拔150米以下。地貌类型多样,山地、丘陵、岗地、平原、水面俱备。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夏秋干旱,冬春易受寒潮和大风侵袭。光能资源比较丰富,历年平均日照时数1640-1700小时。热量资源富足,平均气温℃。

位于衡山山脉的小丘陵地带,地貌以平原、岗地、丘陵为主,土地资源具有耕地、水面和丘陵地较多较好的优势。四季分明,雨量丰沛,年降雨量一般在1500毫米左右。水资源总量多年平均为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亿立方米,地下水亿立方米。湘江和涟水、涓水都流经湘潭。

1. 重点 难点

难点:选线,路线的选取是在其修建之前十分重要的一道工序,它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应该慎重选取路线走向,从技术和经济等方面充分考虑。

重点:道路平面设计——根据路线几何设计要求,确定平面个要素及相互间的配合,根据地形条件选定半径,确定超高,加宽,缓和曲线等各要素。 道路纵断面设计——先确定控制点,依据地面线试定合宜的挖方高度,试定拉坡,然后按照“标准”确定纵坡度及长度,拟定竖曲线。即:控制点标注——试坡——调整——核对——定坡——设计竖曲线。断面设计:(1)确定并绘制本路基标准断面图 (2)绘制路基横断面设计线。 排水设计——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边沟设计。 路面设计——确定结构层组合形式及厚度。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情况,使用要求,筑路材料等选定经济合理的组合形式。按照公路设计准则确定结构层厚度及验算各结构层强度。 小桥涵设计,挡土墙设计,软土地基处理,排水渠沟设计,路基稳定性验算,工程量计算与概算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研究途径

1. 平面设计

本路段狭长,尽量利用原有道路。地势较平坦,可以设计大半径曲线或者直线,遇到高山处,应选择两山之间垭口过去,应尽量避免过大的填方或挖方,避免修隧道等,小池塘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填掉。经过城镇避免拆建过多。

2.纵断面设计

根据平曲线的基本完成,然后按20米的里程桩读出每个桩号的高程,其中包括百米桩,加桩,以及各主点里程桩,初步绘出路段的纵断面图,然后对本路段的纵坡做出初步的安排,在设计纵坡时尽可能的使纵断面上填挖平衡,凸形竖曲线考虑视距问题,凹形竖曲线考虑离心力问题。竖曲线应尽量在平曲线内,做到平纵配合。

3.横断面设计

结合平、纵断面路段和实际地形图,路基横断面的结构形式和尺寸根据公路等级、土壤地质、任务书中规定的的指标和公路的使用条件、施工方法等拟定一般情况下的路基横断面形式和尺寸,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路基按具体情况作特殊的设计。本路段一般情况下的标准路基横断面形式和尺寸按规范中的要求拟定。

4.路基设计

由于填挖情况的不同,路基横断面一般有路堤、路堑和填挖结合三种形式。但应做到基本填挖平衡,并且路基应有足够的压实度,因为路基是道路的主要承重主体。

5.路面设计

本设计拟定了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路面的设计应根据公路交通量及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并结合当地的气候、水文、土质、材料条件及实践经施工养护条件,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选材、方便施工、利于养护、节约投资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作出符合使用并以环境条件相适应的经济合理的路面设计。

6.路基路面排水设计

路基路面排水作为一个综合排水系统总体考虑。路基排水设计的原则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充分利用有利地形和自然水系。各种路基排水的沟渠的设置和联结应尽量的不占或者是少占农田,并应当与当地的农利的建设相配合。要结合当地水文条件和道路等级情况,就地取材、以防为主。

7.挡土墙的布置

为保证坡角稳定,并尽可能节约用地,有些路段在坡角处设置挡土墙。挡土墙一般设计为重力式,底部设墙趾台阶,增加路基的稳定性,并且设置沉降缝及泻水孔。

8.涵洞的设计

在排水处设计涵洞,应考虑涵洞的截面尺寸,涵洞坡度,涵洞混凝土材料的强度,以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涵洞的布置位置及孔径大小等。适当的时候可以采用改渠或者倒虹吸等方法。

9.道路交叉口设计

由于原地形图就存在一条公路,在后面地形处会有交叉口的存在,采用立体交叉的形式,以一座高架桥横跨原公路而过,需要控制好标高,建筑高度等指标。

10.路基土石方调配

为了达到填方有所“取”,挖方有所“用”,避免不必要的路外借土和弃土,以减少占用耕地和降低公路造价进行土石方合理调配。并采用:横向调运+纵向调运+借方=填方;横向调运+纵向调运+弃方=挖方;挖方+借方=填方+弃方,进行复核检查。

四、设计(研究)进度计划:

1、熟悉毕业设计任务,收集资料,做好毕业设计的准备工作、编写开题报告、翻译好外文翻译、做好选线工作 (第3-4周)

2、进行路基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的设计 (第5-8周)

3、 土石方计算及调配 (第9周 )

4、 路面设计及防护工程设计 (第10周)

5、 桥涵设计 (第11周)

6、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第12周)

7、 环境保护和筑路材料设计 (第13周)

8、 施工组织设计 (第14周)

9、 专题研究、程序编制 (第15-16周)

10、文件检查、编写总说明、装订

11、答辩 (第17周)

五、参考文献:

[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2]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3]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4]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5]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6]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7]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J50162—92).人民交通出版社,1992

[8] 桂岚等.《道路勘测设计》.中南大学出版社,

[9] 邓学钧.路基路面工程.人民交通出版社,

[10] 徐家钰 郭忠印.土木工程毕业设计指南道路工程分册.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2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 问题 定位

一、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取得巨大发展与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规模过快过大,教育质量难以保证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292所,到2011年就已经增加到了600多所。在校的法学本科学生由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700多人发展到如今的40多万人。由此可见,我国整个法学教育发展在规模上呈现明显的跨越式态势,无论是在专业建设上还是在招生人数上都有显著的提高。但是在法学教育整体繁荣的现象背后,现实的情况却是许多院校在法学教育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相对匮乏,师资力量薄弱,从业教师的专业水平有限,甚至出现本科毕业生留校即为本科生授课、一个教师讲授多门专业课等不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学手段单一、实践教学落后、教师照本宣科等现象屡见不鲜,饱受广大学生和社会大众的诟病,其实际的教学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低,存在“一毕业就失业”的现象

二、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官本位的社会传统观念与功利主义思想使得法学本科教育持续受到过度追捧

法学本科教育能在前几年成为报考热门,与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的职业流向有很大关系。部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我国传统观念中对官僚阶层的崇拜心理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学生及家长们对法学教育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法学毕业生的前途一定很光明:要么是当官,要么是挣大钱。在国家为了普及高等教育推动的高校扩招政策下,全国各地法学院盲目扩大的招生也使得学生和家长们的上述愿望得到了满足,造成了学生和家长的心理期待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严重脱节,这也是造成法学本科生就业艰难的宏观原因。

(二)法学教育的通识化、大众化导致了法学研究水平下降和教学质量下滑

关于通识教育的概念,目前在教育理论界还存在较大分歧。我国学者李曼丽在综合了各种通识教育的表述之后,对其内涵做出了初步建构:就其性质而言,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就其目的而言,通识教育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就其内容而言,通识教育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

法学教育大众化则是一个“量与质”统一的概念。量的增长指的是适龄青年高等学校入学率要达到15%~50%。质的变化包括教育理念的改变、教育功能的扩大、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多样化、课程设置等一系列变化。根据美国学者马丁·特罗的研究,如果以法学教育毛入学率为指标,则可以将法学教育发展历程分为“精英、大众和普及”三个阶段。他认为当法学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时,法学教育就进入了大众化阶段。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通识化、大众化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学教育的质量下滑。法学教育持续处于“粗放式”发展中,量的增长过快,质的提高不足。主要表现为:学生更多了,但专业素质不高;教授人数增加了,但学术水准和理论修养不够;各类的法学出版物泛滥,但有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很少;师资队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壮大,但与急剧扩招形成的大量在校生相比,教学师资力量还是存在缺口,教学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司法考试、实践工作需要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矛盾凸显

在国家司法考试影响逐步扩大、就业竞争处于白热化的背景之下,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问题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没有理清,司法考试应否成为教学的指挥棒存在争议。从2002年起,我国对取得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实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本科阶段学习的最终目标,其他的专业课程与社会活动都要给司法考试让路;法学教师的注意力也开始向司法考试转移,课程教学越来越多地侧重于司法考试试题的研究、分析与预测;高校法学院(法律系)针对司法考试课程设置与教学评价的标准,甚至设立了专门的司法考试学院,似乎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目标就是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现在司法考试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目前,法学教育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司法考试作为课程设置的考虑因素已经引起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司法考试在未来将会如何影响我国的法律教育值得学界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深入研究。

2.法学本科教育与人才市场需求脱节,教育的应用性与实践性普遍不足。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推理。”强调了司法实践经验对于法律专业的极端重要意义,这个理念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发展也应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高校法学院受到硬件与软件等多方面的条件限制,确实存在法学学科设置脱离实践的问题,书本知识和社会实践有相当的差距。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指导思想重理论、轻实践,教学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对于司法工作的需要缺乏必要的关注,更谈不上为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部门培养专业人才。

三、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思考

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特别是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来自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外在原因包括社会的传统观念、国家的教育政策以及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属于我们所不能控制的客观因素;内在原因是法学教育系统自身的问题,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模糊,进而造成学校教学与社会需求的严重脱节,属于相对可控的因素,因而值得理论界深入研究。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涉及三个根本问题: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式方法。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学教育界一直存有争议。在2001 年8 月的“现代法学教育论坛”上,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形成了以下三种对立的观点:(1)精英教育说。该主张认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转向重视素质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2)职业教育说。该主张认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事业者进行科学而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相应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熟练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3)通识教育说。该主张认为,具有较好的人格修养和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标准,公平、正义的民主与法治观念应当是合格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适应现代社会对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要能够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

然而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传统的通识教育、大众教育已经不合时宜,法学应当由通识教育转向职业教育、由大众教育转向精英教育。职业教育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从人文教育中分离出来的,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培养能够适应各种工作的所谓“全才”“通才”越来越不切实际。专业化的教育因此受到重视并得到快速发展。它与通识教育不同,是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它的目的是通过系统地讲授某一学科专门知识,并传授与之密切相关的技能与方法,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才,为未来的职业做准备,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精英教育是指适龄人口入学率在15%以下的教育模式。精英教育的特点在于特别强调受教育者的智力水平,强调学生的入学基础,有机会接受所谓精英教育的人占同龄人口的比例很小。精英教育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单纯通过考试分数来培养“考试型”人才,而是以综合素质的提高作为衡量学生的培养目标。当前,只有明确地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于职业教育与精英教育,才能有效指导法学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

(二)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

由法学本科教育的精英化定位所决定,法学本科阶段教学仍然应当以理论教学为基础,注重法学教育规范化,使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达到应有的知识、素质、技能的要求,保证法学本科毕业生具有基本的理论知识水平,为将来的实务性工作或者进一步的深造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由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化定位所决定,必须将司法考试作为本科阶段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取舍的重要依据,而且要作为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法学院(法律系)的各方面政策都应当向司法考试倾斜、为司法考试服务,切实保证本科毕业生能够达到通过司法考试的水平,为实现充分就业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之上,各个学校可以结合自己的学科优势,适当加强跨专业的课程设置,突出自己的特色。特色教育应结合各自院校的学科优势,适当加强法律实务学习及社会实践活动,以满足就业市场对毕业生专业特长与实践能力的需求。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注重实务性的教学、数据性的培训等。这种培训不是知识性教育,一定要亲身体验。当然这种亲身体验并不一定是特定的场合或者特定的模式,案例教学、社会实践的内容应是多种多样的,各个学校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设计、实施。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必须引入实务教学,法律院系应当适当地调整理论性课程,增加实践性的课程,比如合同的起草、法庭辩论等。改革毕业实习制度,克服毕业实习随意性,使实习成为名副其实的实习,使毕业生能够获得实践经验,巩固理论教育的知识。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式方法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形式以课堂讲授为主,以实践性教学为辅。而且现实中为数极少的实践教学环节如模拟法庭、毕业实习也往往流于形式。这种培养模式造就了一大批“眼高手低”的毕业生,其显著特征是对于空洞的理论夸夸其谈,而对于实际问题束手无策。我国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现状迫切要求我们必须探索全新的教学方式,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学院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即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的方式培养年轻医生的形式,通过安排、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包括审判、、辩护与等环节)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这些能力可以具体包括:寻找和发现问题的能力、文献搜索和综合运用能力、主动分析理解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已有部分院校开展了这样的实验,如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保护协会合作开设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主的“法律诊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等。其教学的具体形式包括课堂环节与课外环节两大类。课堂环节有网上讨论式、互动式、个案指导分组式、网上分组式场景训练等;课外环节有把学生置于具体的角色定位、真实案件、模拟法庭等。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学教育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的目的,进而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而且能够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正是针对我国法学教育困境的一剂良药,是一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以应对当前就业形势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有施行条件的地方应大力推广此种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蔡镇顺.法学教育的定位与改革[J].太平洋学报,2008(2).

[2]陈美玲.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J].职教论坛,2010(18).

[3]李曼丽.通识教育——种大学教育观[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3篇

孙亚年(),男,江苏淮安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与社会法学。

摘要: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意向主要是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通识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趋向

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而作为文科的重要专业类型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之后主要从事的是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务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目标。在通识型教育人才的培养理念下,研究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学专业就业前景背景分析

近年来,高校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根据中国_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等相关专业,其中曾一度被认为是铁饭碗的法学专业不幸被亮红牌警告。当前的就业形势本就严峻,而被亮红牌警告,法学专业就业前景仿佛进入了寒冬,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行情更加不被看好。

高等教育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和近几年连续的扩招,使得高校本科生毕业人数一年比一年高。十年前,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公、检、法,即使不能到司法机关工作而从事法律实务相关的工作也不会很难。十年后的今天,即使竭尽全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已经成为不可能。即使想成为一名律师,通过司法考试也成为必须。当前,包括极少数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在内,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前景如何值得我们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趋向大体可以分两类,即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前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从事法律职业,他们有的选择公检法,有的选择做律师,有的选择去公司企业做法务等,而后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转行从事非法律职业,多是因为在其他行业有一技之长,或是其他的能力突出,能够适应非法律职业的需要,比如,英语能力突出时,选择去外企工作;个人公关能力突出时,可以去从事公关等。这类学生的毕业趋向大体和法学专业无关。我们不做深入探讨,下面我们对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的毕业趋向做点探讨。

二、法学专业就业趋向具体分析

(一)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一:律师

律师行业向来是学生选择法学作为专业的驱动力,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律师作为职业,一方面是做律师能在实践中将已之所学加以运用,另一方面,丰厚的收益也吸引着他们纷纷加入律师行业。然后,有关报告显示,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具体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师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从业资格,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二是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三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经过十多年的学校生活,对直接踏上社会有一定的内心恐惧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不难发现,作为一个刚踏出高校大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即使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证,但往往因为缺乏扎实的实务经验,光有空头理论知识,而被律师事务所拒之门外。

尽管困难存在着,从事律师执业仍然是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重要的求职意向。在目前就业压力明显较大的综合社会背景下,法学准也本科生可以考虑去律师事务所,先从律师助理做起,从简单的法律实务工作做起,跟着业务经验丰富的前辈师傅,虚心学习,在点滴中积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入世后,涉外的的案件越来越多,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对于英语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那么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学好英语,特别是法律英语,即使没有扎实的业务经验,但是突出的英语能力也会为律师事务所锁垂青。

(二)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二:公务员

国考热、公考热是近年来高校毕业生聚焦的重要焦点之一。公务员历来是应届毕业生毕业择业的热门选择,其不凡的地位、稳定的收入、完善的保障机制、还有定期的培训进修机会,吸引了众多毕业大军投入公考的行列。而每年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放榜的职业需求显示,对于法学专业的需求量依然很大,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是非常理想的选择。而其中公检法机关对于专业要求特别高,不仅要求是法学专业,而且基本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当然对于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来说,也不是一道坎拦死的,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建设,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强化,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保障。特别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建设的需要,法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因此,我们鼓励毕业生通过公考进入司法机关,在业务实践中,强化理论知识,早日通过司法考试,从而迈上更高的台阶。另外,除了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也纷纷需要法学专业的人才,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限制要求,也成为了众多公考的毕业的选择。

(三)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

完全专业对口的进入律师行业、或者进行司法系统的公务员职位,只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一部分。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也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一项热门的选择,通常,民商法和国际法这样的热门专业社会需求更大,就业也相对较好,但热门的专业意味着应聘人数较多,竞争也更激烈。通过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帮助单位解决法律纠纷或是处理实务,也是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很好的途径。然后这一类工作和从事律师职业一样,一般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除了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从业资格,还要求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实务经验。而对于刚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着实是不小的困难。一方面,单位需要具有扎实的实务经验的人才;另一方面,刚出校门的本科生恰恰缺少社会实务经验。此外,现今的单位越来越多的需要复合型人才,除了基本的法律技能外,还需要外语能力和公关能力等。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除了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多通过社会实践、法务实习或是课外充电来全面完善自己的技能,丰富自己的经验。

三、结语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4篇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 就业市场 司法考试 论文论文摘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部2008年6月发布通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此,关于在校生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的争论告一段落。同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再度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的法学教育指法学本科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通识教育为主,教师的授课方式多为单一的演讲式,授课内容以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虽然也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和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内容,但主要目的也是配合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不强,毕业后适应法律职业的时间比较长。在传统上,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冲击。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评价不高,法科毕业生就业日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 二、法学教育是怎样的性质 关于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因而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当然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 实际上,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性质。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出现这两种偏差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其实首先是培养法律人的教育,它的职业教育性质是第一位的。从中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要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有人以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会进入法律职业,因此没有必要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持这种认识者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和事实,即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其培养的人才,也就不是法律人才了。在这一点上不少人把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混为一谈了。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而不是培养其他方面的人才。从时代发展的宏观背景上观察,进入21世纪,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三是适应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四是必须坚持不懈地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可见,法学教育主要是教授法律 知识和培养法律素养。如果法学专业还要教授其他很多知识,那大学还要其他专业干什么呢?法学也就不成其为法学专业了。当然,作为大学普通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还具有通识教育的性质。大学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具有良好交往能力、自由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健全的人格和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精英。因此,在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通识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有怎样的评价 (一)比较视野中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在美国,只有通过了美国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约有168所大学)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没有通过评估的法学院其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美国律师考试的通过率高达60%一70%,考试的次数不限。美国不以通过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来评价法学院,而是以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初年的工资高低来评价。这种评价有些类似美国商学院的评价,职场第一年的工资指标同样反映了市场对毕业生的评价。 德国的司法考试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否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都有权利参加。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要先参加一次预考,通过预考的人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有两次,第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30%一40%左右,第二次考试的通过率高达70%一80%。英国的法学院直接接受高中毕业生,经过三年的法律专业训练后,就可以获得毕业文凭。但是要从事律师执业的话,就要进入第四年的司法实践课程的学习,结业考试通过者获得英国的普通律师资格(小律师)。如果要从事大律师执业(出庭律师)还要进人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出师”后才能独立执业。 上述各国的司法考试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职业市场对于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 (二)我国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已经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在司法统一考试之前只有律师考试,这对于法学教育的办学方向影响并不大,因为那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律师职业的比例不超过20%。司法统一考试以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行工作都必须首先通过此考试,法学院系的学生不得不重新考虑毕业后职业选择的资格条件了。法律专业学生要取得这种考试的好成绩,就必须注重部门法应用性知识的学习。学生们的这种职业需求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而影响教师的教学设计和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一直是非判例法的教学体系,司法实践的内容不容易进入课堂。法学教学更趋向于法学理论与法学史论。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是以案例为主体的教学体系,即使有少部分法院公开的判例,单从判决书上也不能获得法律推理的信息,再加上法院的判决书往往缺乏法律推理论证过程,缺乏说理内容,并不表述法律与事实内在的沦证逻辑。所以,判决书也只是教学的边缘部分,教学的中心是理论知识和史论资料,学生的学习也集中在这方面。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律师处理案件的操作技巧都只有等到学生毕业参加了实际工作以后,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实践补课了。虽然,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实习”的设计,但是由于经费有限,实习往往不能达到课程设计的要求,有些时候有的法学院系甚至让学生自己找实习的单位,其中不乏“放羊”的情况。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后,职业入门的门坎提高了,职业市场的要求与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显出来。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却无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这样就不可避免造成了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评价不高,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院的风向标。 四、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教育 现在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应试教育成了众矢之的,谁都不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但是,有过教育经验的老师都知道,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讲,没有真正严格的考试,他们难以学到真正的东西;没有严格的考试,国家和各用人单位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高考30年的巨大成就已经证明虽然考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一种评价人才的制度它是最不坏的制度。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一)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第一,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若干通识课程和选修课作为替代。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开设教 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l6门核心课程,通识课需要保质保量,选修课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个领域。通过这种课程安排,既重点突出,能够满足专业化训练的需求,又能帮助学生形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第二,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课,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要求一定时间量的实习。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严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不能学以致用,结果常常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很难找到方向。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等课程,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真实案件,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检验所学知识,克服知识分学科讲授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培养综合能力(如沟通交往能力、信息收集应用能力、文书撰写能力、辩论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这种作用。实习可以放在高年级,要求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同类机构中进行。第三,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目前法学院校基本采用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授课方式。老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尽管师生会通过问答方式进行一些沟通,但学生常常只能被动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久而久之,难免导致法科学生“有(书本)知识没常识”,“有知识没见识”这样尴尬的现象。难怪有实务部门的人士尖锐地指出,目前法科毕业生多数是次品。矫正现状的一剂良方是在部门法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教育重心放在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上。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聘请法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士担任主讲教师。 (二)教育理念的更新。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际经验的学习并重。我国大学法学院系学生大都来自高中,知识学习已经在高中阶段有了较好的基础。进入大学法学院系后,学生自然习惯理论知识的学习方法。理论知识的学习也主要是书本知识的学习,而我们的法学教育对于专业学生的训练也长期采用知识学习为主的方法。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能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但是,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不熟悉实际情况,不懂操作技能,缺乏社会经验。学习需要时问,实践经验则需要积累。司法既属于理论,又属于操作。法官和律师都需要积累办理过的案件数,因此,法学院的学生既要学理论,也要进行实际操作的训练。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在校期问怎样才能获得实际体验呢?在目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鼓励学生多利用寒暑假时间到社会上做调查或参加司法实习,这样可以弥补课堂学习的不足。同时,聘请司法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学校为同学们开讲座,也对同学们的学习有帮助。并且,聘请外面的专业人士做报告,不应该只限于司法领域,还可以请政府行政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来做报告。这些报告含有书本上没有的丰富内容,不仅可以向同学们传授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可以传递他们的亲身体验。这些方法对同学们的经验积累大有裨益。 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我们大学的法学教育应该如何应对呢?我们无法改变市场规律,无法改变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我们能够改变的只能是我们自己:改变我们原来的观念,改革原来的做法,以适应新事物和新情况,用我们的改变适应新的变化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5篇

论文摘要 独立学院自创建以来,在法学实践教学上从沿袭母体学校模式到开始设想有了自己独特教学体系。目前许多独立学院及研究者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仍然存在着人才培养无特色、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法律实践应用技能训练缺乏,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本文从转向应用型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法学教材选定和教学内容体系、完善教学方式方法、选聘法学专业教学师资等方面构建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进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作为三本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应根据生源情况、就业前景等,与其母体学校甚至高职高专有所不同。针对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法学教育模式体系现状,导入多样可行的切合实际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多方位展开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进行改革是独立学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人才培养模式无特色,毕业生未能脱颖而出

近十年来,法学专业发展规模空前,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面临考验。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进入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机构就业的比例很少,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就业是理想的选择。但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比率不高,在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就业率较低。大部分毕业生就业于与法学专业关系不大甚至无关的工作,就业层次也不高。独立学院显示出教育培养模式低效益、无特色,就业率低。从目前的法学教育与培养模式现状来看,独立学院呈现大众化且无优势可言,培养出的学生质量也有影响。独立学院本身处在母体学校与高职高专的“上下夹击”的状态下,如果不能实事求是,扬长避短,即三本学生不浓于钻研理论知识,但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优势未能充分挖掘和发挥,培养的学生就没有特色和优势,毕业生未能在实际工作中脱颖而出。对现有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正确定位是独立学院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课程体系设置过于传统片面,学生知识体系单一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注重的仍然是传统法律教学,把大学的黄金时期几乎全部安排在传统法学课程上,就是修学学分也集中体现在传统法学科目上,对新兴领域法学内容涉及不够、开课不多。例如证券、金融、保险、商业谈判、环境保护、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课程,即使部分有开课也是选修课,课程学时设置较少,科目结业测试也是通过开卷或者其它形式轻松了事。学生自修时间大多应付于英语过级和各类考试中,对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学习重视不够,因此法学专业知识体系传统而片面。经过大学四年象牙塔的应试教育模式专业学习,学生也许对法学课程体系有系统性的了解,但独立学院对法学临近领域的课程设置涉猎得很少,难以满足社会需要。我们知道,法学所研究和解决的是法律化的社会现象,法律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往往得心应手解决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多种学科、多门知识基础方能成功。但目前大多独立学院规划的知识体系、设置的具体课程缺乏现实复合性。

(三)法律实践应用技能训练缺乏,难以胜任实践工作

独立学院法学教学多是填鸭式理论讲授,整堂课甚至整个学期下来都是老师唱独角戏,学生动脑、动口、动手程度不够。期末考试包括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都是测试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并没有实实在在考核实践应用能力。于是,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也是注重课堂和书本上的理论专业知识传授,法律实践应用技能训练较少。记得澳大利亚教授Craham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每次理论考试的分数是不错的,但缺乏现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今我们所培养的学生,就是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没有多少人能得心应手同当事人交谈、解答法律咨询、书写法律文书、协调法律纠纷。不少独立学院如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湘潭大学兴湘学院针对这些问题而专门设立了象法学协会、法律援助部、法律诊所也收效不大。培养四年的法科生毕业后面对实务工作策手无策,很难把实际案件与法学理论知识联系一致,很难快速、自如地担负起工作任务。据调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到实务部门工作,至少需要三、四年时间,才能独立处理具体案件、承办法律事务。

(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独立学院成立时间不长,教师队伍普遍年轻,执教时间较短。独立学院聘任的法学教师大多是硕士研究生、助教和讲师,博士生、副教授、教授非常稀缺。独立学院由于身份特殊性讲究经济效益层面重,一般很少或者没有制定激励措施多投入来留住、引进人才,于是高学历、高资历的教师不愿意进入或者长期留在三本院校发展。同样,与教学上重理论、轻实践有关,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基本上是理论研究出身。教师要么是从母校转调来的,要么是从各高校毕业后直接来执教的,他们在各自领域理论研究上都会有一定见地,但是较少接触甚至从未实际接触应用性法律实践活动。曾经在一所独立学院的模拟仲裁庭上,出现过一位执教六年的法学教师不能办理一件简单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尴尬局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性科学,作为知识传授和实践指导的教师面对法律应用性实践操作无从下手,于是也会影响实践教学和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指导。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路径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是在申办高校的优势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实践教学上没有经验可循,几乎是照搬母体学校的体系模式。这在独立学院创办初期对考生具有相当强的吸引力,但培养的毕业生没有竞争性,未能体现三本学生的特有优势,不符合独立学院创办的初衷,影响了其旺盛的生命力,于是改革和创新势在必行。

(一)转向应用型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专业一般是申办高校的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为了生存,独立学院也开设这样的热门、低成本专业,但又要避免与母体高校的恶性竞争,避免与高职高专之间办学模式趋同。独立学院要大胆跳出母体高校尤其是研究型大学的办学传统,走向独立的办学模式。在专业理论知识体系培养保障下,转向更加注重学生应用性实践能力培养,充分挖掘、发挥三本学生的潜能。推行“错开定位,配套发展”方略,建设法学应用型专业体系,构建“横向可以转移,纵向可以提升”,以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二)创新法学教材选定和教学内容体系

独立学院法学教材选用,要从三本实际出发,统一规划、规范要求和突出实用性。教材具体选用避免仅是重述现有法律规定的版本,慎用纯理论型教材,坚持以理论结合实践、能够反映法治实践现状、解决实践困惑的新型教材为主,同时创造条件组织编写适合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使用的部分教材。

在教学课程设置问题上,突出开好核心课程,有选择性的重点开设一些新兴领域法学课程,还可适当开设一些与法学联系紧密、能切实反映应用性实践现状的相关课程。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为例,法学专业按照一年通识教育、两年专业教育、一年自主教育的思路设计,形成“1+2+1”的法学教学新体系。通识教育突出基本素能教学,如开设思想政治、近现代史纲要、音乐舞蹈基础课等;专业教育包括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面课程,强调学科基础性和法学专业教育规格要求,为学生培养法科专业知识,通常包括法学14门核心课程和新兴领域法学课程;自主教育包括极少数毕业生的研究型教育和绝大多数毕业生的应用性教学。研究型教育是对外语好且希望继续深造的法学生进行专业理论研究引导和学科探索启发教学;应用性教学是独立学院的主航标,强调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完善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开设法律实践性及相关课程,如开设演讲与口才、辩论学、社会交际学、法律文书写作、谈判学、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呈现出更多的实务特点。

(三)完善教学方式和方法

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方式多采取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主要是以传授理论和概念为主,缺乏现实性考虑,导致教学和实践严重脱节,无助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发挥,毕业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不强。于是在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下,改革和完善现实应用性的法学教育方法。在课堂教学为主的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如法庭模拟、多媒体演义、案例讨论、问题诊断、专家讲座等,培养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素质能力。同时,根据各独立学院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传统模式,逐步更新教学方法,如把以往的案例教学从只局限在课堂里和司法机关的实习基地,还可以拓展到政府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等见习单位。实践性教育方式不仅包括以往的如案例分析、法庭模拟、庭审观摩、毕业实习等,还包括仲裁模拟、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业务辅助办理等形式,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法学理论素养,也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选聘或者培养双师型法学教师

建立独立学院自己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聘用的教师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综合素质,即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社会学、经济学、计算机等相关领域知识有所了解,而且又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教师除了具有高学历的要求,还要具备培养本科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相关实践经验条件:即合格的双师型教师。当然,并非所有现任教师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在把关教师课堂教学以外,还要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从而兼职从事律师、仲裁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实务,更多地接触司法实践,提高教师自身的技能水平,提升“双师素质”。同时广泛聘用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人员担任兼职教学,教学环节中除教师外还有学者、律师、法官等共同参与,壮大和充实独立学院法学教师整体力量。在这方面,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的做法很好,如今的7位法学专职青年教师均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律师事务所、法院从事兼职律师、陪审员工作,学院还长期聘请当地司法部门的双师型人才到学院从事兼职教学。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6篇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本次毕业设计是安阳市新东区某二级公路的设计,将会是对我专业知识的一次系统全面考核,也是我独立思考工作的一次实践。毕业设计与课堂学习不同,着重考察我们运用所学各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对某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的能力,特别是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又要有理论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做毕业设计:

1. 熟悉公路设计的全过程,掌握公路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基本程序和基本技 术,获得公路设计的基本训练。培养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毕业后尽快适应社会工作奠定基础。

2. 使各方面知识系统化,实践化,锻炼我们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查阅资料及阅读文献的能力,也可以培养自身的独立操作能力。本次设计以符合规范为前提,认真设计,在提高自己全面分析能力的同时,还增强自己的创新意识。

本路段位于安阳市新东区,地处平原地带,地势较平坦,地形较为简单。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安阳市新东区迅速建设,结合小城镇的发展规划,该公路的建设对本地区的交通条件有一定的改善,完善了该地区道路网络,对公路沿线附近的乡镇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居民的出行及货物运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公路设计对新农村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跨越式发展,这不但得益于我们的经济模式,也得益于我国的道路发展。虽然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国外发达国家城市道路建设日趋饱和,已经进入改善优化阶段,讲究道路的美观和环保。而我国的道路发展还需要多途径发展,国外的发展模式和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国内其他工业相比,仍相对滞后,远不能满足新形式下对公路运输的要求.归纳起来,还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公路数量少,通达深度不够,特别是乡村公路;

2. 公路网等级低,高等级公路少,公路质量差,标准低;

3. 发展不平衡,通行能力差,服务水平低。

由于我国公路总量仍然偏少,今后很长一段时间还必须坚持提高公路质量,等级与加大公路密度并重的原则。大力发展公路建设,沟通断头桥,加速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网建设与旧公路的技术改造. 运输工具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运输服务向高效优质发展。高等级公路的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发展,改善了我国公路的技术等级结构,改变了我国公路事业的落后面貌,缩短了我国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有效地拉动内需,刺激了高等级公路附近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发展。然而西部地区公路发展水平明显低于东部地区,而且这个差距还在不断加大。回顾历史,国外发达国家公路的发展大致都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现正处于第四个发展阶段。当前,许多国家的高等级公路已不再是互不连接的分散的线路,而是向高等级公路网的方向发展,欧洲正将各国主要高等级公路连接起来,逐步形成国际高等级公路网。总之,当今世界公路基础设施的发展趋势是发达国家以完善、维护和提高现有路网和通行能力为主,发展中国家则是普及和提高相结合,在增加公路通车里程的同时,大力提高干线公路的技术水平。

三、毕业设计(论文)所用的方法

1、收集该道路所在地区的地质水文等资料;

2、初步设计

根据所设计公路的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并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的综合运输体系、社会经济等因素,论证确定公路等级,在初步设计选定的方案中确定一段3公里,,将原地形图放大,其比例尺为:1:20xx,在地形图上研究几条可能的路线方案,利用CAD进行平面设计,纵断面设计,横断面设计,桥涵设置,进行路线方案的技术与经济比较,确定选用方案

3.对最佳方案进行详细技术设计

平面设计:在满足行车视距、直线、圆曲线、缓和曲线条件下进行平面线形组合设计

纵断面设计:考虑道路纵坡大小进行路线纵断面设计。

横断面设计:用CAD画出各选点的横断面图,根据横断面图列出路基设计表、土石方计算表、逐桩坐标表等,并充分考虑路面排水情况。

路基设计:应根据公路的性质、等级和技术标准,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设计。充分考虑不良地质条件的影响,设置支挡、防护措施。

路面结构设计:将路基路面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进行综合设计。根据公路等级、交通等级和目标可靠度等选定路面结构组合,并根据结构组合计算路面板厚度。

排水设计:应防、排、疏相结合,并与路面排水、路基防护、地基处理措施等相互协调,设置边沟、排水沟等排水设备建立一个完善的排水系统。

4.道路工程概(预)算的编制。

编制了路线范围内路基和路面部分的预算文件。

5.专题——交叉口设计图。

6.专业英文翻译

四、设计总体安排和进度计划

1、收集资料 4月1日—4月07日

2、开题并提交报告 4月8日—4月17日

3、毕业设计 4月18日—月19日

(1)纸上定线:定均坡线 定导向线:4月18日

平面试线:4月19日-4月20日

修正导向线:4月20日-4月21日

定线:4月21日-4月22日

(2)平面设计:计算主点里程 编制直线曲线转角表:4月23日

绘制平面图:4月24日-4月26日

弯道视距检查:4月26日-4月28日

绘制公路用地图:4月29日-4月30日

(3)纵断面设计:点绘地面线 试坡:5月1日-5月2日

确定变坡点位置高程及纵坡度:5月2日-5月3日

计算各中桩设计高程及填挖高度:5月4日-5月5日

路线纵断面图绘制:5月6日-5月8日

(4)路基设计:确定主要行车道宽度 绘制标准横断面图 绘制路基设计表5月8日-5月9日

逐桩绘制本路线的路基横断面设计图:5月10日-5月12日

编制土石方用量表路基排水设计 特殊路基处理工程设计:5月13日-5月14日

(5)路面设计:根据公路等级和交通量,确定路面等级与类型:5月15日。

根据路面等级类型确定结构方案:5月16日-5月17日。

检测及演算防冻厚度:5月17日-5月18日。

确定设计方案:5月19日。

绘制路面结构图:5月20日-5月21日3天。

编制路面工程数量表:5月22日-5月23日2天。

(6)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5月24日-5月25日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概预算总表:5月26日-5月27日

(7)路线交叉口设计图:绘制交叉道路的横、纵断面图:5月227日-5月28日

绘制交叉口平面布置图:5月28日-5月29日

绘制工程数量表:5月29日-5月30日

(8) 专业英文翻译:5月31日—6月5日

(9)编写设计说明书上交毕业设计资料准备答辩:6月6日-6月12日

4、毕业答辩 6月12日—6月25日

五、主要参考文献与资料获得情况

[1] __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xx)[S]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 _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xx[S] .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xx

[3] 杨少伟..道路勘测设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xx.

[4] 邓学钧.路基路面工程[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xx.

[5] 石勇民.公路工程定额原理与估价[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xx

[6] 张雪华.道路工程设计导论[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xx

[7] 许金良.公路CAD技术[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

[8] 李朝晖.公路工程基础[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xx

[9] 许金良.道路勘测设计毕业设计指导[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xx

[10] 杨树祺.道路交通常用数据手册[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xx

[11] _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xx) [S]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xx.

[12] _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xx) [S]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20xx.

[13] _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S]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7篇

一、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的

法学理论基础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从事司法工作的初始资格,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因其是所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过关率较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现在,各院校法学专业都比较重视司法考试过关率,以其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和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较少,检察官、法官、律师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首选。而从事其他工作则被认为与本专业脱节。学生都比较看重司法工作岗位,无形中增大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针对以上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为学生司法考试做好服务。法学学科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理念和知识,而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和分析判断的能力。为此,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应该只涉及专业基础课,如法学理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修养和专业基础。现有的课程设置中,可以适当增加如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以利于学生建立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正确的思考方式。现有的一些必修课,比如法学逻辑、中国法制史、国际经济法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不多,可以改为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设置旨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规划职业生涯,对法律某一领域的知识作进一步深入的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特长,确定未来的职业方向,并选择学习对未来就业有直接影响和作用的专业课程。因此,法学本科生的第三、四学年,可以通过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选修课等方面的系统学习,使得学生对未来职业有必要的准备,打下入门的基础。比如,未来的职业去向是公检法部门的,可以重点选修证据学、司法文书、司法逻辑、刑事侦查、诉讼程序、法庭论辩技巧等课程。在课时量的设计上,由于司法考试的范围主要以专业必修课内容为主,应加大必修课的课时量,减少选修课的课时量;教学方式上,专业必修课应注重考试辅导式教学,比如教学过程中加入司考特点、司考重点内容以及历届司法考题的讲解等;专业选修课应采用如专题报告、讲演、座谈、社会调查等灵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既节省课时,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即学即用

传统法学教育侧重理论教学,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适应过程。这给毕业生及其所在单位都带来一定的困扰。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要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即要求学生不只会学而且会用。因此,在所有教学环节中,应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模式受到普遍推崇。然而,法学教育是在一定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自身独特性。现有的以讲授理论为主的教学方式与中国实行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是分不开的。大陆法强调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和纯粹性,成文法的立法模式为系统的教育提供了现成的材料。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普通法系的案例教学方法源于其独特的法律发展轨迹,如果对这些教育模式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环境把握和理解不足,势必削弱其应起到的效果和意义。在中国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之下,摒弃现有的从一般到个别的法学教育方式,完全采用从个别到一般的案例教学方法并不可取,甚至有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可以考虑在讲授基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应用案例作为对理论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的方法,加深对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课堂教学中基本应做到每堂课都有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提高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就职业技能教育而言,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尤其应加强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对此,在课堂教学上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角色分工,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完成案情分析报告、证据收集和整理、庭审程序和内容、主要争论焦点的归纳和总结以及裁决意见,直至出具法律文件等。教师可以对每一组同学的表现,包括文字的和口头表达的内容进行评判,并且应该让学生知道教师评判的标准和思路,以便总结进步。这样可以让每一位同学都参与和配合集体的工作,并在对案件发表个人意见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有表现的机会。对同学们担任各种角色的表现,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使得学生在职业角色的演练中,得到卓有成效的训练与提高。在实践教学上,学校(学院)应同司法机构和相关单位广泛联系,建立了若干教学实习点。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课堂上要经常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活动,而且应经常联系各教学实习点,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审理的旁听活动和其他观摩、考察活动,以强化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

三、加强教学改革,拓宽就业渠道

传统的法律职业容纳有限,绝大多数毕业生需要通过多种多样的职业竞争来解决就业问题。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的法律本科教育理应转变单纯以法律为职业的教育观,建立法学教育为职业基础的教育观,以就业为导向,审时度势,使得学习法律成为辐射、涉及各种职业的出发点。这一新教育观要求从职业需求出发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学生不仅具备职业需要的法律知识,同时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不再仅仅是单一型的法律诉讼及法律事务人才,而是成为能够涉猎多领域职业的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各种人才以及复合型的人才;学生的素质能力亦不再仅仅局限于处理法律诉讼问题,而要扩大为具有运用法律能力能够处理社会、经济等等多方面的问题。法学专业毕业生作为高素质的新增劳动力,既可以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定向培养解决就业;也可以在人才市场自行应聘,甚至自己创业,多方面、多渠道、多途径地解决就业问题。学法、懂法、依法是国家与社会管理机关及人员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中国“入世”给政府部门以及公务员带来的影响最大,曾任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司长的刘嘉林说:“要重点加强市场经济、公共管理、法律、现代科技、世贸组织、计算机、外语等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当前应抓紧培养一大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严格依法行政、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行政管理人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新形势下对公务员素质的基本要求,法学学科教学内容应该辐射、包含国家与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使得学生了解国家公务员履行国家及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知识,掌握相应技能,通过处理公文、写作、调研能力以及口才练习等方面的基本训练,能够从容应对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通过面试,提高竞争公务员职位的能力。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应该培养从事政府管理的公务员。企业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经济,以占30%的社会资产,创造了70%的国民生产总值,并且提供7400万个就业岗位。高校法学教育,不能置这一巨大的市场需求不顾,为寻找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结合点,有必要在教学中增加对经济组织包括非国有经济的中小企业、外资合资以及股份制企业法律事务的有关课程,让学生不是单纯从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的角度,而是从企业运作、经营、管理的角度认识了解企业、企业主的需求,教授学生了解掌握企业经营运作中有关法律事务的内容、特点、处理及运作方式,培养学生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解决经营管理问题的能力,能够处理比如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商务谈判、企业兼并、融资信贷、劳务纠纷等等企业内部与外部经营管理中的各种经济、法律事务,为法学毕业生进入各类企业工作打好基础,从而扩展了就业领域。中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他们要了解国情民情、有关的法律法规,经营开拓和事业发展,其最便捷和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实施“人才本土化”战略,同时国内企业也祈望接收能到国际上一显身手的大学生,但法学专业的教育模式不能适应这一新形势的就业要求,法学教育有必要进行多学科、多专业的开放式教育,为学生多学几手,成为复合型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实际上,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金融法、网络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领域,所谓的行为规则,无不包含了各自的专业知识内容,就是国内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亦是如此。但是这些专业内容,在原来大一统法学教育方式下,学生很难系统掌握,更谈不上具有专业能力成为专业服务领域的人才。法学学生进入专业服务领域依旧是个生手,要寻找相应的职业并无人才素质上的优势,可谓是有学历无能力。法学教育必须改变重学历轻能力的倾向,培养学生在完成法学基础教育后接受相应的专业学习以及训练,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人才,才有利于就业谋职。确定毕业生职业教育的定位,还需要考虑毕业生在校学习的内容与未来就业之间的衔接,因此应该加强实践环节。更新实践教学的内容,丰富形式,改变一直以来仅有实习期间可以接触实践的做法,在整个大学学习期间,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让学生了解和参与实践活动。除毕业生的毕业实习以外,还应该在假期为学生联系实习单位,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接触社会,实践所学理论知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尤其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因其就业范围窄更加难上加难。对现有高等教育的体制、内容乃至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笔者认为,改革应该在现有的教育体制、教师队伍、教学环境下循序渐进的进行。对课程的教学改革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一方面通过对课程设置、课程内容的改革适应市场的需要,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新要求,对教师的工作提出标准和评价。跨入新世纪的大众化高等教育,面临着市场化的竞争,如何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改革中发展,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为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出更多高素质人才。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8篇

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为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指明了一条办案的思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

(一)法制观念落后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了解法制观念,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从静态上看,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从动态上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而法制观念则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关键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我国是具有自己发展特色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进程发展较慢,封建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较深,人们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许多人对法制并不了解。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二)司法被动性与司法为民理念之间的矛盾

司法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根据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我国司法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原则,托克维尔曾对司法的被动性如此描述: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要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1]司法被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程序的启动是被动的,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立案后,法院才可以启动,并且法官启动该程序后要严格按照当事人起诉的范围进行裁判,不能对当事人起诉范围以外的纠纷进行主动裁判。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9篇

关键词: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教学模式改革

民族高等院校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高等院校目前共有法学院系634所,其中民族高等院校有15所。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又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质量检验标准。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该制度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形成了统一的标准,但同时,自从2008年允许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出现了教学中的矛盾问题,法学教育已经无法回避司法考试这个大背景。民族高等院校应当适应国家司法考试趋势,结合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的办学宗旨,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特点

1.考生报考资格和合格证多元化。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开始于2002年,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资格,司法部规定:具有_国籍;拥护《_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同时,司法部于2002年出台了《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规定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地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此后每年司法部都公布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地区的名单,到2013年,该项政策已放宽到全国1412个县区。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分为三类:A类证书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B类证书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C类证书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

2.考试内容庞杂且注重实践。司法考试的特点是内容庞杂、问题灵活,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试卷一是综合知识卷,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卷二是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试卷三是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四是法条与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试卷形式包括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和法条分析等,试题常常是由小案例构成,如试卷一法理学部分,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因而对于偏重理论学习的考生来说就比较难。

二、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特点

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5%以上,而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本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学校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入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就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而言,毕业生大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就业,并受到就业单位的重视。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推行以来,对于提升司法职业群体的职业素质和形成司法职业共同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则忽视了法学教育更重要的价值,如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

实践中,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司法考试压力,这种压力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2008年国家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许多法学专业本科生在大三开始就忙于应对司法考试,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多学校将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到低年级,造成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冲突,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和经历。孙笑侠教授认为,自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制度衔接问题日益严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制度到实践都出现了脱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的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协调和完善。[1]郑成良教授认为,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从而也决定性地正面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考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做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有效的替代途径,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2]

笔者所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律系,每年两个班,毕业生一部分考研,一部分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过级率在25%左右。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担任专业核心主干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都在备课上课环节关注司法考试,将司法考试内容融入教学当中,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考试是高校师生均很在意的事情,司法考试确实深刻影响着法学本科的教育教学。

四、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良性互动的思考

近年来,许多学者呼吁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如有学者认为,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进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十年来,与法学教育联系还远远不够,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有机联系在一起,对解决实存的司法环境、法律公信力等问题有一定的帮助。[3]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单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会影响法律精神的培养,冲击先进教育方法的使用,挫伤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培养实践能力的努力,更是漠视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种需求。法学教育理应关注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4]有学者提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一种多层面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既具有紧张冲突的一面,也具有协调一致的一面。社会需求与教育的职责要求我们建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方互动的新型关系,充分发挥其互动的一面,以此推动法律职业的规范化发展。[5]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亦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应当形成良性互动。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就是人才培养,而实现该职能的有效途径是使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相结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把培养学生个人价值、职业技能和社会服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融合在一起。

1.关于改革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的思考。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一般采取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环节,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要步骤。我们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应当将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纳入法学教育的环节,同时要关注司法考试中部分试题答案所反映的基本观点,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教育。实践中,我们开展了“本科生导师制”和法学教学的“双师型”。即从本科生入学开始,由师生双方协商确定学生学业指导的导师,负责学生四年大学学业指导,包括课堂学习和课后考研及司法考试辅导。“双师型”教学是指我们聘请校外实践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学生讲授司法实务性比较强的课程,如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司法文书等。同时,我们开设有法律诊所、文痕检验、司法文书速录、模拟法庭等课程。

2.关于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和各国法律职业选任模式来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良性互动关系,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而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考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标。笔者赞同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司法考试应当只准许正规高等法学院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使法学教育真正实现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2]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3]熊小松.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对接[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4).

[4]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5]柯卫,周超.论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社会科学家,2009,(4).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10篇

_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_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_院系调整_,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_四院六系_。 [2]在一举废除_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_整风反右_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_资产阶级_,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_社会主义教育运动_(简称_四清运动_),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_四清运动_。 [8]至1966年5月,_四清运动_升级为__。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_停课闹革命_。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_砸烂公、检、法_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_停滞期_。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_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_专业归队_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_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_归队_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万人。 [20]

1998年_高校扩招_,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_大众化_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_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_院系调整_,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_四院六系_。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_政法干部_。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_二级学科_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_一级学科_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_一级学科_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_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_一级学科_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专科道路毕业论文题目 第11篇

一、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本次毕业设计要求在该地区设计一条二级公路,从而改善鹰潭各地区之间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满足地区之间迅速增长的交通之间的要求。鹰潭该地区地形复杂,起伏较大,该公路必定会存在高填陡坡及桥涵等。要求我们充分应用所学专业理论,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公路有关技术标准及定额,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技术分析;培养和训练我们的专业设计能力、独立解决综合问题的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在整个毕业设计过程中,需完成利用收集的资料、处理数据、设计计算、编制图表、书写文字说明(一律打印),部分内容必须手工完成以增强学生的设计理念,大部分内容需上机完成,以增强我们的计算机及相关程序的运用。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一级、二级公路还承担着近距离城市之间及城乡之间的主要运输任务。中国的乡村公路发展起步晚,技术等级低,路况差、支护结构少,且乡村公路面广、筹建资金缺乏,这些方面严重地制约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今后在发展高速公路为主的中远距运输体系外,也矢志不渝的发展一级、二级公路和乡村公路,以加强地区之间的交流。

随着公路建设的发展,筑路材料、机械和桥梁建设也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筑路材料方面目前有砂石骨料、各种性能的水泥、沥青、钢筋、砖等传统材料,交通运输对原材料的性能要求越来越高就迫使传统材料改性,如改性沥青就能更好适应温度、弹性方面的要求。现在工程上越来越用到工厂化生产的材料,如防水板、止水带、预应力钢筋、支座等。新型材料也逐渐地用在工程上,在某些岩土工程处理方面就会用到溶液浆液,诸如水玻璃类、木质素类。

另外,我国公路建设已经基本实现了机械化,覆盖了整个公路建设过程。筑路机械包括挖土机、起重机、装载机、自卸式汽车、混泥土搅拌机、混泥土搅拌车(罐车)、千斤顶、龙门吊、钻机、压路机、沥青洒布车等等。随着工程难度的增加,今后越来越需要大吨位的机械和专门设计机械。如公路隧道开挖过程一般需要专门设计的模板台车,而桥梁预制桥面板的吊装一般需要大吨位的吊机、架桥机等等。我国杭州湾大桥就用到了专门设计的外国产品TE1600运梁机及陕建LGB1600架桥机。

中国桥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高速公路上迂回交叉的立交桥、高架桥和城市高架道路,几十公里长的海湾、海峡大桥,高速铁路桥与轻轨运输高架桥等,拿我国公路桥梁而言,一般以经济简单的梁式桥为主;斜拉桥和悬索桥在跨越大江大河时才建造,它们是我国大跨境公路桥梁常用的桥型之一;公路拱桥多建在西南地区,如著名的巫山和万县大桥。纵观国内外桥梁建设现状,悬臂施工、顶推施工、拱桥无支架施工极大提高了梁桥和拱桥的竞争力,而预应力技术、轻型材料、计算机软件技术也极大促进了悬索桥、斜拉桥等大跨径桥梁的发展。今后随着轻型高强材料、施工工艺的发展,桥梁的跨度将会达到更大跨度。

三、 本课题研究内容

1.道路设计:平曲线设计、竖曲线设计、横断面设计、交通工程设计、路基路面设计

2.桥梁涵洞设计

3.路线交叉设计

4.施工组织设计

具体包括:确定排水系统与防护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和尺寸;确定路基标准横断面和特殊路基横断面的设计方案及沿线路基取土、弃土方案,计算所需土石方数量,并进行调配;路面结构层设计;确定大、中桥桥位,设计方案,结构类型和主要尺寸;确定小桥、涵洞,结构类型和主要尺寸;确定隧道的位置;挡土墙设计;沿线交通设施设计。

四、 本课题研究方案

(一)需要收集的资料及工具:《鹰潭二级公路K14+000~K16+000》中的图纸及勘测资料、计算机、Autocad软件、鸿业三维道路设计软件、桥梁博士软件、RUSAS软件、及公路工程各类规范等等。

(二)具体设计步骤

1、在图纸中用鸿业软件选线,确定平曲线走向,并计算平曲线要素,及确定桥涵的位置。

2、在鸿业软件中进行纵断面拉坡并绘制纵断面图,并计算纵曲线要素。

3、进行横断面设计,并计算和调配土方量。

4、按照规范选择路基层,并用海地路面结构计算软件计算路面结构层。

5、桥梁方案比选并确定方案,用桥梁博士和RUSAS软件进行桥梁的设计计算,如果有多座桥,需要采用不同的桥型,并设计钢筋用量和计算钢筋数量。

6、参考桥涵设计手册,对圆管涵和盖板涵进行设计与计算。

7、设计平面交叉时需要绘制等高线或者标明桥面板的高程,设计立体交叉时要满足满足通行净空的要求。

8、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设计二级路的标志标线。

9、根据公路工程人员机械定额规范编制道路、梁梁、涵洞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且设计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等。

五、 研究目标、主要特色、工作进度

1.研究目标:对鹰潭二级公路K14+000~K16+000进行二阶段设计,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平纵断面图纸、横断面图纸、路基断面图纸、桥涵图纸及施工图,工程量表格、施工组织设计书等等。

2.主要特色:

“曲线法”定线是指确立圆弧在路线设计上的主导地位,定线时先根据控制因素确定圆曲线的位置,再利用直线(曲率为“零”的圆弧) 和缓和曲线来确定圆弧与圆弧之间的连接和过渡关系。这种定线方法的好处是目的明确,直接用圆曲线对主要地形或地物加以控制,不必理会导线和交点的位置,用直线或缓和曲线连接相邻曲线时也显得非常灵活和方便。

由于二级公路的技术指标要求不高,同时用途较为广泛,本路段设计过多的经过村庄、仓库等经济发展需要的地点。因此采用的曲线较多,同时地形复杂,设计中有高填方与深挖方,地质复杂边坡防护形式也较为复杂,也涉及到了隧道、桥梁、涵洞、挡土墙等构造物的形式。

3.工作进度:

六、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xx;

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xx;

3、《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xx;

4、《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

5、《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xx;

6、《公路勘测规范》JTJ061-99;

7、《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xx;

8、《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砼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xx;

9、《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

10、《公路垢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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