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通用9篇)

个人学习 24 0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第1篇

答:中国当代的法学教育从无到有,取得的成就不容否认,这一点不用多说。但是,这种“繁荣”很大程度上是虚假的。“繁荣”主要体现为法学院数量的增加以及法学院赖以存在的学生人数的大幅扩张,法学教育呈现的是一幅“”的景象。我这里说“”,是说法学教育的虚假饱和,因为其中有一部分仓促上马或者改制的法学院系和专业本身并不具备从事法学专业教育的条件,还有一部分够“条件”的法学院校,在教育理念上、培养方式上则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或者说教育理念和思维有待转变。

同时,随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大大增加,就业压力也相应增加了,而就业压力的增加反过来又影响到法学院日常教学秩序,进而影响法学教学质量。为了找到一份工作,无论本科生、研究生几乎都要花费一年左右的时间为就业做准备,或者忙于考取各种资格证书(如律师证书、会计师证书等),或者在各种机构实习(非教学计划之实习)以获取就业需要的相关经历,或者奔波于就业市场。对于学校的课业,学生往往处于应付状态,上课反而成为学生的“兼职工作”。久而久之,恶性循环,法学院学生本该在学校教育阶段获得的能力没有培养起来,所学的理论知识又与实践脱节,用人单位不满意、学生就业率低也就不足为奇了。

问:从目前就业市场反馈的情况来看,确实对现在的毕业生质量颇有微词。最近,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您对该计划是如何理解的?

答:首先要说的是,这个计划的启动适逢其时。现在所谓的就业“饱和”,也是虚假的,并不是真实情况的反映。表面上看,社会上似乎不需要那么多法律人才,但事实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依然缺乏。

卓越法律人才所具备的特征应该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具有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具有处理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解决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广博的知识结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从历史上,法学这门学科从罗马法开始到现在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历程,博大精深、体系完整、逻辑严密。法科学生掌握这些知识是其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前提条件。法学教育主要应该围绕这一目标进行,为学生打下厚实的专业基础。学习法律的目的在于执业。可以肯定地说,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法科毕业生从法学院毕业后应当具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一个法科学生走向社会不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是他个人的失败;如果一个法学院的学生皆如此,就是这个法学院的失败;如果整个教育体系培养的人才都是如此,那就是法学教育的失败。说到“具有解决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现在的学生从专业和素质上讲,仅能从事一般性的法律实务工作,对于解决高端法律问题的能力欠缺,尤其是缺乏应对和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素质和能力,在国际法律事务中掌握话语权也是“卓越工程”要实现的很重要的目标之一。由于法科毕业生从事的是法律事务工作,因此,需要广博的知识,如具有较高的人文知识和素养。除此以外,他们还应有完善的知识结构,如经济学、财务会计、金融与企业管理等。作为一个法律人,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质,尤其是在执业过程中,更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总体上说,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的领导人才。这里所谓“领导型人才”并非指官职的大小,而是就其素质和能力而言。我们的法学教育在知识传授方面相对而言,做得还是不错的,但在培养学生处理实际问题方面就差一些,在涉外和国际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就更弱一些。

问:您特别强调了还处于薄弱环节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应该怎么理解?

问:那您说的法学的职业化训练和我们平时所说的通识教育有没有冲突?

答:法学教育恰恰就是一种通识教育,法学院本科生是不分专业的,即便一些政法大学设置了不同的学院,但法科学生学习的核心课程是基本相同的。同时我们也强调法科学生专业外的知识拓展和素质能力培养,譬如人们常说的人文素质等。

我们要强调的是,通识教育必须以专业为前提,舍弃了这个前提也就谈不上通识教育。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法科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要具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能只是夸夸其谈,大而化之。在这一点上,法学教育与工学教育特别相似,或者说,根本上是相同的。譬如,有些学建筑的学生从建筑学院毕业后,可以就建筑文化大谈特谈,但却不会设计一栋结构简单的楼房。法科学生毕业后,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务问题,面对的是人的生命财产,岂可学那赵括只会纸上谈兵。所谓理论要联系实际就是这个道理。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第2篇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第3篇

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1时光走过三个年轮,即将毕业的我回顾过往的足迹,点点滴滴依然清晰分明,自从20__年7月为理工学院成教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录取后,充满信心的我即以满腔的斗志全身心地投入函授学习中。

上课期间,我保持以往学生时代的历来风格,不迟到、不早退,勤做笔记,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一边认真备课,一边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一边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课教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学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把函授时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学习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从容应付每一次考试,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一边认真备课,一边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一边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课教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学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把函授时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

通过三年的本科函授学习,本人在思想认识、业务认识、专业技能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提高,先概括如下:

(一)思想认识:

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认真学习了学院开设的专业课,通过对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本人明白了,合格的教师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更关注学生的心里,塑造健康的人格和培养乐观上进的心态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二)业务认识:

东莞理工大学函授学院的授课老师业务精湛,教学认真、负责,使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收获颇多,大大提高了业务能力。使本人的业务大大提升,本人把所学理论运用到教学和教育实践中,效果效果相当不错。

(三)专业技能:

本人是一名幼儿教师,在校通过学习让我学会了很多以前自己对文学上不足的地方,对自己以后在事业上的提升有很大的帮助。

短暂的两年半的学习过去了,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专业文化知识,重温了快乐的大学生活,提高了教育教学能力,而且更加坚定自己的追求,我将充分挖掘人生价值,发挥个人潜力,有效地服务于教育事业,服务于社会。

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2作为一名函授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

大学三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

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

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3光阴如箭,岁月如梭,急匆匆地走过两年半年轮,即将函授毕业的我,点点滴滴依然清晰分明。

自从__年年被山东理工大学成教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后,充满信心的我即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函授学习中。上课期间,我坚持不迟到、不早退,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一边认真备课,一边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一边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课教授的嘱咐函授英语本科毕业自我鉴定函授英语本科毕业自我鉴定。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学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把函授时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通过两年半的本科函授学习,本人在思想认识、业务认识、专业技能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提高,先概括如下:

思想认识: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认真学习了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特别是对学院开设课程《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本人明白了,合格的教师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更关注学生的心里,塑造健康的人格和培养乐观上进的心态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业务认识:山东理工大学函授学院的授课老师业务精湛,教学认真、负责,使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收获颇多,大大提高了业务能力。使本人的业务大大提升,本人把所学理论运用到教学和教育实践中,效果效果相当不错。

专业技能:本人是一名幼儿教师,在校我们学习了不光《教育学》、《心理学》,还有《幼儿卫生与营养学》、《家庭教育学》等,通过学习让我学会了很多,也学会了怎样处理突发事件。

短暂的两年半的学习过去了,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专业文化知识,重温了快乐的大学生活,提高了教育教学能力,而且更加坚定自己的追求,我将充分挖掘人生价值,发挥个人潜力,有效地服务于教育事业,服务于社会。

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4一、政治思想方面。

本人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纪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

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本人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考考试,并在三年的时间里拿到了法律专业专科文凭。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能力培养方面。

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__年7月某天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提供现场咨询,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

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五、奋斗目标。

毕业后,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

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5时光飞逝,光阴荏苒,转眼间我参加的历时三年的煤师院本科函授学习已近尾声,即将毕业的我回顾过往的足迹,点点滴滴依然清晰分明。

三年的函授学习的过程,是我在社会实践中不断的挑战自我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充实自己的一个过程。毕业之即,现对自已三年来的学习和生活作一个鉴定和鉴定:

一、思想认识方面:

本人在参与函授学习的同时也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尊重领导,团结同学,认真遵守函校的相关制度。上课期间,坚决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工作上,亦能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以此保证工作与学习两不误。

二、学习方面:

自参加煤师院本科函授学习以来,本人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并保持以往学生时代的历来风格,勤做笔记,做到不懂就问。积极参加集中面授,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通过学习,掌握了所学课程的部分知识,并通过了所学课程的考核。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第4篇

一、比较广告的构成要件

尽管比较广告已随处可见,但各国关于比较广告的内涵与外延却不尽相同。例如,欧共体对比较广告的定义是:通过明示或暗示指出竞争者或竞争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广告⑴。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比较广告定义为:对可替代商品进行客观可测量的品质或价格的比较,并通过明示、图示或其他显著信息提示此竞争商品⑵。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比较广告进行清晰的界定,而学术界对此则存在不同的表述。有学者从比较广告的手段出发,将比较广告定义为_利用各种媒介对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同其他产品和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_⑶;有的学者从比较广告的目的出发,认为比较广告是广告主通过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同业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全面或某一方面的比较,从而突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性,进而影响目标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或其他经济行为的一种广告形式。⑷

尽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学者对比较广告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所表达的含义却是相近的。总体而言,比较广告的构成应该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比较对象明确。即相关的广告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指明了竞争对手,而公众通过相关的广告能够清晰地判断比较的主体或者客体。所谓直接的方式,是指相关的广告直接指明了被比较的竞争者或者其所提供的商品。所谓间接地方式则是指相关的广告虽然没有直接指明竞争对手或者其所提供的商品,但相关公众通过广告内容,结合特定的情形,可推测出被比较的对象。例如在重庆格力诉重庆美的不正当竞争案例⑸中,美的公司在报刊上将美的空调的活动折扣和促销价与_某品牌_同档次的机型进行了对比,宣称_某品牌_的促销价格有猫腻,以虚标价,高折现的手段忽悠消费者,最终法院认定,根据涉案的商品的价格,折扣活动的时间,折率等因素能够判定,_某品牌_实际上就是指格力空调。此案表明即使在广告中没有指名道姓,但是通过特定的背景,时间,环境能够推断出被比较的对象,也可认定为明确了竞争对手。

第二,存在竞争关系。比较广告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两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面或者具体的比较,以突出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优势,从而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以扩大相关商品的市场份额,并最终实现盈利的最大化,因此,比较广告所涉及的两种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存在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如果被比较的两种商品或者服务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则相关的广告不应被认定为比较广告。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竞争关系应该是广义上的,即不仅仅是同一行业领域的竞争关系,还包括跨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

第三,客观上采用了比较的方式。即经营者在客观上对商品的特性或功效进行了全面的或者具体的比较,造成消费者主观感受到的优劣性,进而对其消费选择产生引导的作用。实践中,比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排斥型,此类广告主要是突出自己商品的优点,夸大竞争者商品的缺点,踩压他人,具有明显的排斥性。如微软与苹果的广告拉锯战中,将比较的方式运用得淋漓尽致,早在_Get a Mac_广告中,一喜剧演员扮演灵巧时尚的Mac,酷酷的介绍:_Hello I'm a Mac._另个演员则被塑造为过胖的形象,扮演PC,并笨拙的答案:_And I'm a PC._苹果突出了自身轻巧时尚的特点,打击微软系统笨拙及运转速度慢⑹。其二是攀附型,这种比较的方式不是贬损其他商品,而是借用其他商品的商誉,有着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攀附的一般是著名商品或企业,借以宣扬自己的商品与某种知名的商品有着同样的品质或优势。如_林河酒,中国的XO_、_宁城老窖,塞外茅台_等。

二、我国比较广告的立法目前状况与评价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有关比较广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首先,作为规范广告活动的基本准则的《广告法》对比较广告进行了有限的的规范。《广告法》第7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_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_,明文禁止了含有最高级表述的比较广告;第12 条规定_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_从而禁止具有商业诋毁性质的比较广告;第14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_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_,这是对特殊商品的比较广告的明确禁止;此外,《广告法》第41条和第47条还分别规定了违反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广告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不得刊播、设置、张贴含有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的广告,第18条还明确了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相关的部门规章对特殊商品的比较广告做出了明确的禁止。如《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_最新科学_、_最新技术_、_最先进加工工艺_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第11条规定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10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不得含有如_最新技术_、_最高科学_、_最先进制法_等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10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策略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部门规章依据对比较广告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总体而言,现行的比较广告法律制度明显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效力层次低。如上所述,我国当前有关比较广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广告法》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其中《广告法》对比较广告只是做了简单的和原则的规定,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只是对《广告法》有关内容的简单的重复,未能形成有关比较广告的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此外,由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而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其次,缺乏对比较广告的明确的定义。目前,无论是《广告法》还是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对比较广告做出明确的界定,不仅增加了相关部门认定和审查比较广告的困难,也增加了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的比较广告的难度。

最后,内容陈旧,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从现有的规定来看,有关比较广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禁止含有最高级表述的比较广告;其二是禁止部分特殊商品的比较广告;其三是禁止诋毁性的比较广告;其四禁止直接比较广告。而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含有最高级表述的比较广告是允许的,除了特殊商品以外的普通商品的比较广告多数国家也是允许的,直接比较的手段亦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第5篇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一开始就明确说明“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使得人们可以把这个定义当成一项规则来检验法律这个语词是否正确地被使用。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①而分析的结果,就在于表明哈特的一个核心观点,即:法律是一个自足的规则体系。

一、法律体系自治性的社会背景

哈特所生活的时代(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英国)是一个“有组织的现代社会的巅峰时代,这个社会和时代明显地凸显出一种特殊类型的反省性的自我认识”。这在记载和分析了这个时代社会结构与特征的许多著作中都可以看到,在哈特的著作中已经作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写作背景而存在了。而这种社会的特征在于把某些边界内的所有人整合到一个广泛的有组织的实践中。社会任何明显的探索哈特的法律体系自治性理论位置都不会根据先定的标准赋予某个人。社会流动是客观存在着的,它是社会所提供的自由的组成部分。

作为实现社会维系社会存活和保障社会有序发展演变的关键性系统的法律体系,毫无疑问,是一个自我指涉的系统,而且是整个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系统。法律自治的目标要求它比其他系统自我指涉性更强更彻底。只有不假借其他任何因素,而仅仅由法律自身来决定什么是法律的时候,才有真正作用上法律的存在。法律的权威性就在于这种自我指涉性。而且法律体系的这种自我指涉和其他纯然形式作用上的自组织过程不同,即它可以而且应该产生实体性的内容。

二、对奥斯丁的批评

(一)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的不可能性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以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大有理由的。因为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是通过以外在强制和暴力威胁的方式,使得民众被迫服从而转变为法律主体遵守法律规则和执行法律义务的。因此,这根本就不是一种内在的创造和实现法律的有效方式,法律不应该是一种以暴力和政治方式强加在民众头上的负担,而应该是民众自发的对于规则和惯例的接受,是由民众自身的力量和意愿所创造出来的内在约束。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的和个人的愿望而存在的,以此,法律的统治取代了人为的统治,一个抛弃了人为因素的、自我调整的规则体系代替了主权者的任意无常,规则是主权者,而非君主是主权者。哈特的策略是“当奥斯丁的意旨显得模糊,或者他的观点前后不一致时,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将其忽略,进而阐述一种较为一致的观点。甚而,在奥斯丁对其批评仅仅给出其回应的线索之处,我们也会将这些线索加以发展,好确保我们将所考量并批判的主张能够以其最为有力的形式表达出来。”②由此,哈特将奥斯丁的理论核心概括为命令,尤其是主权者和政府以及官员对于民众的经常性和习惯性的命令。

(二)规则理论的提出

为什么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要表现为这样两种类型的规则的组合?哈特对此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哈特设想了一个没有立法机构、法院或者任何种类的官职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实现社会制约的唯一手段就是群体对其标准的行为模式的一般性态度,哈特将其称之为科以义务之初级规则的社会结构。不过维系这种社会结构的存在与运转需要满足某些条件。第一,这些规则必须以某种形式包含对滥用暴力、偷窃、以及欺骗等行为的限制。从总体上来看,这类行为的社会性相对弱一些,更多体现为基于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反应而要求人们做出的当为或不当为,比如像基督教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十诫”,以及中国儒家的一些基本的道德律等。这些是维持一个哪怕是最为简单的无阶层的、平面化社会也必须具备的基本的行为规则限制。第二,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虽然不可能设想每个人都会遵守基本的行为规范,但是,在实际上,原意遵守这些规范的人应该远远多于不愿意遵守的人。

在哈特看来,这种类型的社会是有缺陷的。首先,哈特列举了所谓的不确定性缺陷。而这种缺陷之所以形成,就在于“这种群体生活所依赖的规则并不会形成一个体系,而只会是一批个别独立的标准,没有任何可供鉴别的或者是共同的标识……因此,如果人们对于规则是什么,或者对于某个既定规则的精确范围有所疑问,将没有任何解决这个疑问的程序。”④其次是初级规则的静态性格缺陷。即在这种仅仅具备初级规则的简单社会结构中,任何规则要是加以转变的话都将会是一个异常缓慢而艰难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个过程中没有人为的因素,而仅仅是外部的自然的、客观的因素在起作用。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最多只会有简单的近乎自发产生和形成的基本行为规则,第二种类型的调整型规则根本不会出现,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中,此社会中的规则形成和转变可能处于停滞不动的静止状态。最后,该社会结构的缺陷是“用以维持规则的社会压力是分散的,因而是无效率的”。⑤在一个社会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是常态,因为哪怕是最具权威性和效力的规则,也总是会有人挑战它,总会有不同的群体围绕着它产生各种争执。

社会中存在着的纠纷是普遍性的和不确定的,那么,如果有一个处于社会领域中心位置的、权威性的机构来对绝大多数的社会纠纷进行终局的裁判,以此来结束分散于各个领域中的永无休止的争执,从效率的角度来说,应该是一个不二之选。事实证明,在法律规则不健全的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私力救济对于社会各方面的破坏是不容忽视的。针对以上所列举的三个缺陷,哈特对每一个都提出了相对应的补救策略。虽然这些策略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但是它们的共同点是有的,即以次级规则来补充和完善初级规则。哈特认为“对每一个缺陷之补救策略的引进,本身就可以被当成是由前法律世界(pre-legal world)迈入法律世界的一步,因为每一个补救策略都引入许多遍布于法律中的要素;而这三个补救策略结合在一起就足以使得初级规则的体制不容质疑地转变为法律体系”,⑥和初级规则不同的是,这些补救策略所引入的规则“都是关于初级规则的规则:初级规则所涉及的是个人必须去做或者不可以做的行为,相对的,次级规则都是关于次级规则本身。

它们规定了初级规则被确定、引进、废止、变动的方式,以及违规事实被决定性地确认的方式。”对于简单社会结构中的不确定性缺陷的补救,哈特引入承认规则(a rule of recognition)来解决理由。所谓承认规则,哈特对之没有明确定义,而是从其功能方面作了说明,即“承认规则会指出某些或某个特征,如果一个规则具有这个或者这些特征,众人就会决定性地把这些特征当做正面指示,确认此规则是该群体的规则,而应该由该社会的压力加以支持。”承认规则可以决定在一个社会的规则体系中什么是或者不是该社哈特的,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会中有效力的第一性规则,以此,承认规则就取代了在奥斯丁那里处于至高无上地位的主权者,从而实现了从人的统治到规则之治的转变。对于初级规则体制的静态性格缺陷,哈特以变更规则予以补救。该规则的作用在于说明第一性规则是怎么样被创造出来的,以及现存的规则是怎么样被转变的。对于这类规则的最简单的说明就是“授权给某个人或者是某一些人,为整个群体的生活或者其中某一阶层的人的生活引进新的初级行为规则,以及废止旧的规则。”对于简单形式的社会生活的无效率缺陷,哈特引入的补救规则是裁判规则。即辨明第一性规则是否被违反并对之作出权威性裁决的规则。哈特认为,通过以上所介绍的三种第二性规则的引入,就实现了从前法律社会向法律社会的转变。同时,一个不同于第一性规则简单平面结合的有系统、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就得以建立和完善起来。

在前面我们说过,哈特目的在于对一个主权国家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而分析的结果,就在于表明哈特的一个核心观点,即:法律是一个自足的规则体系。现在,由于第二性规则的引入,法律体系已经被建构起来。那么,现在的任务就是如何证明该法律体系是一个自足的体系。

三、承认规则与法律体系的自我指涉

(一)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的区分

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的主要著作《哲学研究》中曾提出过这样一个关于规则的悖论:“一条规则不能确定任何行动方式,因为我们可以使任何一种行动方式和这条规则相符合。要是可以使任何行动和规则相符合,那么也就可以使它和规则相矛盾。于是无所谓符合也无所谓矛盾。”⑦这就告诉我们,如果不是把规则的建构理解为一个自相关的过程,而是希望从规则的外部去找出规则背后的依据的话,这将会陷入一个无穷后退的困境中去。因为用规则去对行动进行解释,这本身又是一种行动,既然是行动,那就又需要对其进行规则说明,这就像维特根斯坦所揭示的那样:“我们依照这条思路提出一个又一个解释,这就表明这里的解释有误;就仿佛每一个解释让我们至少满意了一会,可是不久我们又想到了它后面跟着的另外一个解释。我们由此要表明的是,对规则的掌握不尽然是对规则的解说;这种掌握从一例又一例的应用表现在我们称之为‘遵从规则’和‘违反规则’的情况中。”所以说,如果不对规则进行一种基础论式和抽象的解释,以图为所有的规则找到一个终极的、固定不变的基础和依据的话,那就要转变视角,将目光从对规则的外在分析转换到对规则进行内在分析。哈特接受了维特根斯坦关于规则的见解提出内在视角的规则观,其目的就在于截断无穷后退的规则因果链条,实现规则的自我生成,从而实现法律体系的自我指涉。

(二)承认规则的不确定性

规则只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才能加以辨识和论证。既然如此,规则的作用和整个社会的制度与规范的对与错就无从认定。而历史一再证明,这种情形的出现往往给人类带来的是无尽的浩劫,如_时期的德国。相对主义在法律上的结果最后往往演变为法律形式主义,而在法律形式主义那里,道德因素就荡然无存了,一切都有可能,一切又都不可能,留下的只有空荡荡的形式,因此,虚无主义乘虚而入就势所难免。

认为法律规则的性质只能通过生活形式来予以理解和解释,虽然可以有效地构建出一个自相关的规则体系,但是,这种策略并没有为规则的起源理由提供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这也可以说是哈特全部法律体系理论的“阿基里斯之踵”。哈特的策略是提出承认规则,通过确认法律的最终的社会实践活动来终结这种无穷后退。但是,对于如何确定和识别承认规则,哈特并没有能够给出确定的说明,承认规则因而就被作为一种假设的社会惯例而存在。然而,这种假设的社会惯例似乎从来没有在任何时代的社会中存在过,以至于我们只能够将其看作是一种思维上的预设。哈特的原意是想以一个明确的、自相关的规则体系来完整而且清晰地说明法律的本质,结束法律中混乱不堪的价值纷争和暧昧不明的道德诉求。所以,他采用的策略是,从不带任何价值预设的前提出发,对法律体系的形成与运转作一个纯粹的描述性分析。应该说,哈特对于实际中存在的法律体系的结构及其运作的分析和揭示是很成功的,撇开承认规则的理由不谈的话,哈特所说的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以及二者之间的组合正是实际社会中法律的真实样态。而且,通过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整个法律探索哈特的法律体系自治性理论体系就实现了自相关。但是,由于不能够找到确认承认规则的规则,所以,自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构就没有成功。

四、结语

法律体系的自治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的也是必定的要求,同时也是每一个法律人的梦想和安身立命之所在。更是实证主义法学家一直在孜孜不倦地追求的目标。在这方面,哈特的研究起到了奠基性作用,给后来人对于该理由的研究廓清了轮廓。但是,基于对其核心概念——承认规则的形态和性质分析,我们发现,法律体系的自治性并没有完成,仍然还存在着外部事实进入的可能性,规范还不具有可辩护性。所以,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探索,而且事实上已经有很多人正在积极地努力。如拉兹、科尔曼、夏皮罗等人。不过,在我们准备出发之前,最好要先明白的是,哈特成功的地方是什么?又是在什么地方出了错?[注释]

①这也是将哈特的法律理论看作是主要是法律体系自治性理由,而非单纯是对法律的概念性分析的依据。

②就其分析的力度而言,奥斯丁的命令理论没有哈特的规则理论强,奥斯丁意识到分析的策略可以把法律从其他因素中识别出来从而保持法律本身的实然,但是这一策略并没有被坚持到底,就命令理论而言,并不能成为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础。

③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哈特是否是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一个实质性的理由,即从第二性规则的产生到责任和义务的创设是否还需要论证?这让我们不禁猜想,哈特是否以此来回避政治哲学、 学理由,从而将论证限于法律领域。包括其主张的“社会实践命题”和描述性社会理论倾向都有这种意涵。有学者据此认为德沃金对哈特的批评并没有依据。

④或许我们更愿意将其视之为“地方性知识”探索哈特的法律体系自治性理论。

⑤在这里,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后来拉兹所发展出来的权威性理论的可能性。

⑥如果说哈特的理论和其他实证主义法学家的理论有什么不同之处的话,描述性社会理论特征即是其一,在笔者看来,拉兹、夏皮罗等可能将实证主义法学作了相对比较狭隘的理解。

⑦说这是一个很诡异的现象,可以用一句逻辑上没错但是实质上却很难理解的话来说明,即:我们要是想遵守规则的话,前提是能够不遵守规则。

[参考文献]

[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英)莫里森.法理学[M].李桂林、李清伟、侯建、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 社,.

[3](南非)保罗﹒西利亚斯.复杂性与后现代主义:理解复杂系统[M].曾国屏译,世纪出版集团,.

[4])澳)马尔康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李康,汪洪波,郭金华哈特的法律体系自治性理论,毕向阳译,华夏出版社,.

[5](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M].翟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6](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陈嘉映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第6篇

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本质上要求全国各部门协调一致,相互统一,然而由于各行政主体的趋利性,也使环境保护和治理难于协调和统一。

一、行政执法趋利性的表现

良性的行政执法,会使得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对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达到一个理想状态。但在现阶段,许多机关的行政执法都带有一定的趋利性,即在行政执法中优先考虑的不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利益,而是行政机关自身利益,其具体表现为:

(一)行政相对人分级并区别对待

可以分为三种不同情形:第一类情形具体就是将行政相对人分为几个不同的等级,如国家利益、机关利益、个人利益等。然后本着国家利益至上的等级主义观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过分强调国家利益高于地方和个人,这样势必会导致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的损害。第二类情形就是以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为准,针对同一类行政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措施,以期达到对机关利益的保护,甚至是简析环境法律的发展对打着机关利益幌子的机关领导个人利益进行保护。第三类情形是地方机关,利用行政执法行为,作为自己增加政绩的工具,而不考虑本身此种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将行政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谓“有利抢着办,没利看着办,麻烦拖着办”

可以分为三种不同情形:第一类情形就是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不顾法律规定,或者绕过法律或者无视法律,在本地区擅自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这些法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自己设定权力和免除责任,甚至明确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类情形是将执法行为同罚款这个行政处罚行为直接挂钩。交过罚款之后,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都成为了合法行为,罚款就是一个“洗白”违法行为的途径,是冲破法律大门的“破城锤”。而罚款在行政机关的角度,俨然成为了创收的手段。第三类情形就是执法交叉情形非常严重,对某些可以得利的违法行为,多个机关争相进行执法,而对某些棘手的违法行为,则是互相推诿,无人执法。

(三)行政执法过分注重眼前利益而不重视长远利益

不少行政机关在其行政执法过程中,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只看当前而不顾以后。这与我国官员在某个地区任期的时间不无关系。任期之内,有经济利益,能让自己管辖地区的经济水平上升,就不顾行政行为可能带来的相关理由。或者,对某些会损害长期利益、将来利益的行为,只要其现在有直接的利益,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行政执法不到位,行政处罚不给出。

二、环境执法中的趋利性

我国的环境执法部门,如环保局等都是行政机关,虽然国家对环境理由非常看重,也出台很多相关政策,但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的行政机关趋利性带来的不良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行政相对人分别对待

如同上述的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趋利性的第一条所述,环境执法行为也存在相关情形。比如,某些案例中可以看到,环境行政机关针对某些要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行为,由于此行为关系到机关领导的相关利益,就不予处罚。

(二)擅自出台不合理环境政策

即环境机关,不顾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在本地区出台特殊的环境法规,导致本地区的企业个人,也无视国家环境法律,仅仅根据地策略规进行生产,最终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相关理由。

(三)将排污费作为创收手段

环境执法中,征收排污费是重要的一项。在一定限度内的排污行为,可以通过征收排污费,对其加以限制。

(四)环境违法行为交叉执法

针对同一个环境污染行为,如果有利可图,多个执法部门都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而若涉及掏钱出力的应承担环境责任的行为,则谁都不愿管,甚至出现管理真空。

(五)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地方公共权力机构仅仅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国家利益。

三、环境执法趋利性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的种种环境执法的趋利性引发的不良执法行为,在此讨论几点应对措施:

1.加强依法行政,明确环境执法权归属。依法行政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当然体现。环境执法也是如此。环境执法机关应该大力加强对环境执法队伍的依法环境法律的发展的行政宣传力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强化对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等。

2.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制监督,是介于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之间的一种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制约环境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建立环境行政处罚的信访制度。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国家机关针对环境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申诉。

3、依法严惩违法环境行政行为。针对某些违法环境行政行为,必须加以严惩,如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惩戒,则针对环境执法就缺乏监督就名存实亡。前文所述的行政行为,都是由趋利性导致的,而此种趋利性由于人本身的思想道德水平不足等理由是必定存在的,必须依法对其严惩。

四、小结

行政法的理念在于通过行政行为使得各方的利益达到一个合理的状态,而执法行为的趋利性导致了这种状态的不正常不合理不平衡。这种趋利性在现阶段仍不可避开。我们应当合理利用法律法规的制定,政策的实施,使得环境本身和社会发展合理制衡。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第7篇

法学学年论文

论文摘要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走刑事申诉途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谈谈刑事申诉的现状,针对案件申诉率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申诉率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刑事 申诉 当事人

从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14人,不立案书面审查的4件6人,立案复查5件8人,其中,204件6人,1件2人,1件1人,至今3件5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特点

1.从申诉类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较集中。从至今,该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

2.从申诉主体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多种主体。但四年来,该地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体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5件,这三类人均是与审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判决结果影响着其的直接利益。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申诉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申诉以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

3.从案情看,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较为突显。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诉案件占全部申诉案件的,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xx的1件。由此可见,对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4.从申诉结果看,复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比例不高。经过对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的6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1件;移交本院公诉科,建议抗诉或补充起诉的2件,占立案数的。针对复查存在问题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申诉主体过于宽泛,申诉主体普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周的深入开展,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例如,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忽视路面安全,撞倒张某的父亲后逃逸,造成张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受传统“杀人偿命”思想的影响,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怎能与一条人命对等,法院量刑畸轻,因此提出申诉。由于申诉要求主体宽泛,申诉理由简单,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诉的机会,但是其存在问题确是不容忽视的,不仅造成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3.刑事申诉无理由、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诉讼要计算诉讼成本,在我国现阶段,几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将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时上诉审法院便成为最佳的纠错机构,但是由于诉讼经济原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等现实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认为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人员一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机会,实行了申诉制度。因此现行法律对申诉理由、申诉时间及申诉次数都未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申诉人来说无疑是成本低的救济途径,因此大多数申诉人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望通过申诉获得法律的帮助。

4.监督工作机制繁琐。启动再审程序繁琐,须经过控申部门复查、公诉部门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往往会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的复杂以及过于繁琐不仅会限制公民实体权力的行使,也会使得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钱权交易,污染腐蚀我国公务员队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5.全社会总体量刑偏轻,必然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我国刑法也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最初确立的“同态复仇”原则有了很大的改编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不强,再加上司法权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这一利益的矛盾体时有冲突,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案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强办案程序的公开,增强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身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两见面”制度甚至“三见面”制度,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明确刑事申诉理由、期限和次数。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申诉人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数次申诉,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资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首先,申诉理由方面,申诉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适应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诉期限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为当事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内至刑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最后,申诉次数方面,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申诉理由、超过期限或次数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践行者。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就必须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地加强检察人员的刑事申诉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四、结语

刑事申诉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纠正司法错误,给申诉主体提供一项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时期,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此规范不足,此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第8篇

摘 要:多元的社会主体和社会需求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多元化,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浮现出来,如何面对和缓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促进法律价值之间的融合,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图以_孙中界钓鱼执法案_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价值的内涵、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探讨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模式,对如何促进法律价值的融合,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做一番思考。

关键词: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冲突 价值选择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_钓鱼执法_,被处以罚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车辆。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问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10月20日,对孙中界事件彻查后,对外公布了不存在_钓鱼执法_这一调查结果。但遭到了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于10月26日公开承认 _孙中界事件_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孙中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执法部门追求的是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钓鱼式的执法又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一边是秩序、效率,一边是公平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终维护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确的价值选择呢?本文将从法律价值冲突的由来,解决模式入手,结合孙中界事件进行分析,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作相关的阐述。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律价值冲突及其由来

(一) 法律价值冲突的含义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法律价值准则本身所固有的冲突,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选择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样性的,这决定了人们的追求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当人们追求一种价值时,从单一孤立的方面来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联系的来看,在追求一种价值时人们通常会损害或者背离另一种法律价值。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自己的价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来,行政部门采用钓鱼执法的本意是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与秩序这两种法律价值的时候,却盲目采用了不当的甚至违法的取证手段,明显偏离了法律所涵盖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反过来说,若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完全按照正义的标准,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进行,则却很难发现那些隐蔽的违法黑暗现象,不利于稳定社会,维护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义价值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们往往鱼与熊掌难两得,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在所难免。

(二)法律价值冲突背后的原因力

1、 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和同一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当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价值的需求主体,不同的人鉴于不同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处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阶段,理所当然地会产生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需求。同时,社会主体并不只是单一的个人,由个体组成的阶级组织同样是价值主体,他们的价值需求与单个人的又会有所不同。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部门是一个组织,它代表了某个阶层的利益,它与孙中界分别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就大相径庭,冲突便在所难免。此外,同一主体的价值需求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面对不同的人和事,同一价值主体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价值需求。正因为这一系列价值主体方面的难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价值冲突油然而生。

2、社会客观因素。形形色色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生活为多样化法律价值需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法律必须吸取部分价值观念,来实现社会稳定繁荣的目标。然而法律是有限的,它不会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需求囊括进来,因而在人们看来,法律价值目标就会出现一种现实与预期的冲突。此外,改革开放后,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多元化的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带来了多样化的法律价值观念,也不可避免地把法的价值冲突更明显地引入到人们的视线中。

3、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间的人们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迥然不同,当然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对法律价值的需求也会有所差距,随着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间人们的交往也甚为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观念的碰撞,法律价值的冲突;再次,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人们通常也有着不同的文化气质,这种文化气质同样会导致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来自政治领域的人和来自经济领域方面的人,他们的思维模式,思想观点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领域的独特文化气息,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与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三、法治建设下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建议

(一)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同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摩擦和冲突。

(二)以人为本来确定法律价值的基准。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_以人为本_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尽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因此在_孙中界钓鱼执法_一案中,尽管行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_钓鱼式执法_,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三)坚持以和为贵,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参与途径来解决冲突。

以和为贵是我国传统文化留下的宝贵财富,它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冲突解决有着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为贵,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多样化的调解模式,来中和诉讼主义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得社会价值冲突得以缓和,法律价值观念逐渐融合;当法律价值冲突出现时,应该用民主而非专政的方式去解决,虽然从短期角度来看,专政更容易解决问题,但是专政却会为长远的法治建设埋下了祸根,一个民主文明的国家就必须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价值目标的融合过程;合法化的参与途径解决法律冲突也是我国社会当下必须注意的,法治社会的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具体来说既要做到程序正当,又要做到内容正当。如果采用违法盲目的手段来解决,又将会导致新的法律价值的冲突。

(四)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水平,加强主体的法律价值认同感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第9篇

玉环电大06年春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写作细则

根据《_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_实践环节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有关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写作的实施细则: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与意义

毕业论文是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整个学习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是综合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二,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资格要求

已取得的学分占课程总学分80%以上的各专业专科学生可以撰写毕业论文.违反本条规定撰写毕业论文,成绩无效.

三,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论文为各专业学生必修环节,不得免修.

2.毕业论文应由学生本人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

3.毕业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应结合当前科技和经济发展,尽可能选择与社会发展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题目;题目大小适中,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选题鼓励学术创新,避免选择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鼓励选择同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实问题;鼓励解决实际问题.

4.毕业论文选题原则上一人一题,确实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的综合性课题,必须明确分工,保证各自独立完成所分担的部分,杜绝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

6.毕业论文应当具备学术文体的一般特征.调查报告,工作总结及文学作品等各类非学术文体的文章不能作为毕业论文.

7.毕业论文字数要求在3000~6000字之间(指论文主体部分,不包括前置部分和附录部分).

8.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一般包括前置部分,主体部分,附录部分和结尾部分构成.其中前置部分和主体部分为毕业论文所必备,附录部分和结尾部分是主体部分的补充项目,必要时使用,不是必须的.前置部分包括:封面,内容摘要,关键词等组成.主体部分主要由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注释,参考文献等组成.具体要求见附件2.

10.毕业论文完成后,应制成电子文本(用word格式),并根据要求进行排版(具体要求见附件2),一律用A4纸打印,并用统一格式的封面(见附件3)装订成册(一律左侧装订).

四,毕业论文档案袋必须包括以下材料:

(1)打印好并装订成册的毕业论文2份;

(2)电子文稿软盘1份;

(3)《文法系专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审意见表》1份;

(4)毕业论文写作经过(1000字)1份.

(5)毕业作业初稿,二稿

毕业论文档案袋上应标注论文题目,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年级,所在电大名称等.

五,毕业论文写作进程安排:

(1)2006年1月15日(星期天)9:00在201教室(电大内)进行毕业论文写作辅导

(2)寒假期间学员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完成材料的收集和论文的选题.

(3)2006年3月12日前请各位毕业生上交论文选题审定表和社会实践考核表(实践报告约2000字左右,写在电大专用稿纸上).

(4)2006年3月26日(周日)前,学员上交毕业论文初稿.

(5)2006年4月9日(周日)前,学员上交毕业论文正稿.

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2:

毕业论文格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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