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年论文范文 第1篇
摘要: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着人财物等办学资源的局限性、培养目标定位的模糊性和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等现实问题。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要达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办学定位,以形成独有的办学特色,不断优化课程设置、规范教学内容和丰富教学模式,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和教学设施保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并以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为核心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路径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无论是办学软硬件资源、生源素质,还是办学经验积累等,都存在着“先天不足”。要想寻求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事求是地找准自身办学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开发、利用现有的办学资源,形成切合实际、独具特色、以培育法科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这样才能摆脱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需求“两张皮”的现象,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
1.办学资金的匮乏
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办学规划和措施,还需要有足够的办学资金做支撑。然而办学实践中,多数新建本科院校举办法学教育不仅没有与办学规划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做支持,而且对法学教师福利待遇的改善也困难重重。无奈之下,为求“发展”,一些学校想尽一切办法创收,且创收的形式和途径与专业发展毫无关联,完全是出于经济目的,这样就势必会分散教师的精力,最终影响育人的效果和质量。
2.教学基本条件及教学保障建设滞后
图书资料和网络教学学习资源不足、专业阅览室建设缺失或者功能欠缺、教学经费投入不够、其他教学基本条件和教学保障建设滞后等,是目前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普遍面临的问题。此外,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滞后且单一化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例如:尽管大多新建本科院校也都设有模拟法庭,但无论从场景、服装、道具的逼真程度上,还是从其本身的实践教学功能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模拟”效果不佳,而且其他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设施建设也普遍缺失。
3.师资队伍的“质”“量”均欠佳
一方面,教师的职称、学历不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欠缺,即“质”不佳;另一方面,每个教师往往要上两到三门甚至更多的专业课,一些非法学专业的教师也被拉来上法学专业课,即“量”不足。师资队伍结构严重断层,专业底子较好、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年龄偏大且人数少,而青年教师虽然数量较多,但理论功底和教学经验都尚显稚嫩。此外,由于新建本科院校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较少,教师的专业视阈比较局限,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4.培养目标定位的模糊性和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
在培养目标定位上,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往往不切实际,盲目求高求大且没有一个具体的规格标准,以致办学导向不清晰,制约了专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这其中既有新建本科院校之间相互攀比的因素,也有为本校法学专业师生鼓劲的意味。比如,提出“早日建成国内或省内一流法学院校的目标,实现跨越式发展……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等此类口号,这种脱离自身实际空喊口号、乱定目标的结果只能是“目标归目标,口号归口号”。
此外,与培养目标定位模糊相对应,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也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应用实践类课程开设明显不足,类似于模拟诉讼、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司法鉴定等课程,即便开设了,课时也很少,不受重视;二是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失调,选修课开设较少,仅起到点缀的作用,而且部分院校要求学生某个学期选修课的学分与开设全部选修课的总学分相同,选修课实际上成了必修课,这不仅使选修课失去了意义,而且也不利于学生专业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培养;三是课程设置存在因人设课的现象,即课程设置方案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只考虑个别教师一些不合理的主观想法,而放弃了课程设置方案本身科学性的要求,导致该开设的课没有开设、不该开设的课却一直在开设。
二、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与措施探寻
1.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优势找准办学定位,形成独有的办学特色
办学定位的核心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新建本科院校只有结合自身的办学实际和优势合理确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整合和凝练,才能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当然,法学教育中对于培养法律人的一般性、普适性的要求,诸如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价值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道德等都应为新建本科院校开展法学教育所重视。此外,新建本科院校在办学过程中还应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重点,并善于借鉴国内外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经常性地加强与同业同行之间的交流,这样才能尽快完善自身办学条件,形成办学特色,进而实现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优化课程设置,规范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模式
新建本科院校应更多地增加法律实务类课程以及与培育法律人应具备的技能素养相关的课程和课时。对于一些偏理论的、在法学课程体系中不十分重要的专业课程以及以往因人而设的、不必要的、与培育法律职业技能和素养关联不大的课程,应当不开设或者即使开设也相应地缩减其课时。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内容应主要涵盖案例分析和讨论、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务操作、模拟法庭等,并尽可能多开设与其相对应的技能型法律课程。此外,还应结合本校的优势学科来开设一些相应的课程。
法学本科教育不是培养理论性人才的,因此应侧重于基本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在教学内容上也应注重与法律职业需求的结合。具体来说,就是应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所确定的法学各科知识体系来规范和确定具体教学内容,并以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作为教学目标来推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基于此,还应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2+2”和“通识+模块”的法学教育模式,并将“理论学习”“案例分析”“课内的实践演练”“课外的实训锻炼”融入教育教学过程中,即大一、大二不分专业方向,以16门法学主干课程为主,辅之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其他人文社科类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到大三、大四再根据学生的兴趣志向分专业方向,再以这些专业方向为基础来设置相应的课程模块,给予学生更多的实训演练的机会和时间。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重视模拟法庭教学,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中推行的“法律诊所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理论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此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应灵活运用讨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来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3.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强化教学设施建设
充足的教学经费和健全的教学设施是法学教学工作卓有成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应不断加大对教学经费的投入,组织针对自身实际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项目,力求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形成一批优质的教改成果,以加快教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为配合教学改革的需要,还应不断强化教学设施建设,诸如专业资料室、阅览室以及网络教学学习资源的建设,尤其是法学实验室的建设,这对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除模拟法庭实验室需进一步完善其配置和功能外,还应逐步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具备其他功能的法学实验室,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训演练的机会,以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4.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1)充实和优化教师队伍,着力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在积极引进高学历、高职称教师的同时还要严把进人质量关,分期分批组织教师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和外出进修学习,并且在“双师型”教师中选拔培养一批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素养深厚、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开拓创新的骨干教师,将他们作为教学和专业建设的核心力量,让他们肩负起本专业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任务。
(2)鼓励和支持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实践,促使其熟悉法律实务工作
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参加法律实务的培训或直接赴法律实务部门实习,还可以鼓励教师到律师事务所兼职或到法院、检察院进行业务调研,使他们了解并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这些做法既能提高教师自身的专业实践能力,又能使他们把在办案中取得的经验、职业技能更好地传授给学生,进而促使他们向既是教师,又是律师、法律职业者的“双师型”人才方向发展。
(3)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和专家作为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
将兼具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担任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形成较为固定的兼职教师队伍,通过专题讲座或短期集中授课的形式丰富和充实法学教育教学内容。这样不仅能够缓解现有教师法律实务能力薄弱的问题,还可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教学要求的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5.注重法律职业技能培育,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1)加大课内实践教学的比重
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实践课,即采取课堂案例讨论、观摩审判、模拟法庭、调查参观、演讲、影视教学和实验等多元化的实践课形式,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穿插进行,使学生边学边练,教、学、练结合,从而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巩固,进一步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2)注重课外实践教学及实训演练的强化
组织播放法治栏目的视频,聘请实务部门专家举办法律实务方面的讲座,组织开展各类法律实务技能与知识的比赛、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特殊日子以及暑假深入农村、社区、校园进行法制宣讲和咨询活动,强化课外实践教学效果。此外,还要加强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为学生将课堂所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提供平台。校外实训演练以安排学生到基层法律部门或者企业、社区等法律服务部门进行专业实训实习为主要形式,使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的法律实务操作演练,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加强网络法律信息平台建设
利用校园网建立法律信息中心,提供国内优秀法学论坛、法学研究网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网址的链接,为学生及时了解法学、法律的热点和动态以及获取相应的信息提供便捷的渠道。还可以在校园网设立网络学习答疑模块,使之成为师生交流的窗口,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总之,新建本科院校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不断优化、整合现有的办学资源,在突显和体现自身办学特色上多下工夫,并以法科学生的就业为抓手,不断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升教学质量,在力争全面达到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评估各项指标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也为培养高端法学、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龙.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J].中国法学,1997,(6).
[2]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13).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 第2篇
(一)激发兴趣一要指导学生有目的地读书。在低年级引导学生阅读浅显的童话、寓言、故事、儿歌、童谣、古诗等;中、高年级让学生除了继续阅读以上的作品外,还可以适当读一些文学作品、科技作品、简单的议论文和浅显的文言文。二要适当拓展延伸学生的阅读空间。鼓励学生自主阅读,以学生为本,培养学生阅读个性,让学生在实践中阅读学习。三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可以让学生自由读书;可以组织学生参观校园传美长廊,让学生品读长廊中的优美诗篇;可以在小组或班级里开展读书笔记展示、读书交流等有意义的活动。在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中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阅读兴趣,还能培养学生良好的读书习惯。
(二)教给方法在低年级可以采取以读促讲的“四步”阅读:一是读准字词,感知全文;二是读通读顺,品味全文;三是读出情感,了解全文;四是读后质疑,领会全文。中、高年级可以采取“四步”阅读训练。即感知性阅读、理解性阅读、研究性精读、欣赏性跳读。教学中不仅教给学生方法,还要注重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
(三)丰富积累《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语文教学应注重语言的感悟、积累和运用,从整体上提高学生语文素养。我们知道,学生经历的听、说、读、写等语文学习活动中可以积累语言;生活中的观察体验活动也可以积累语言。语文学习重在语言积累,只有学生语言材料积累的丰富了,学生才能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
二、以写作、想象画创作为落脚点
培养学生语文能力写作是语文能力的根本,想象是写作的拓展。在教学中,教师注意写作文与想象画的“有意、有机、有序”结合,以画促写、以写促画,使写画相互促进、紧密结合。同时坚持“一课一画”,鼓励学生长期坚持写日记,养成天天画,天天写的好习惯。
(一)给低年级学生自由写画的空间引导学生写自己熟悉的生活,写画自己感兴趣的事物。低中年段的学生对生活世界中的事物想象力丰富,许多在成年人看来没有生命或无意义的事物,学生能通过自己幼稚的思维方式来观察、解释他们。这样,那些在成年人眼里没有生命的事物,在学生的眼里大部分是有意识、有生命的。因此,教师鼓励低中年级学生多写一些想象作文和创作想象画。在想象画创作中,有些画是根据作文内容画的,有些画可以不根据作文内容,鼓励学生奇思妙想,学生愿怎么画就怎么画。写作与想象画的结合可以拓展学生自主表述的空间,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写作的兴趣,提高写作水平,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
(二)结合实践提高写作能力写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习活动,要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写作。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学生在写作时的主观能动性,写作的时候,让学生爱写、要写。学生写作中常见的问题,如,在立意、构思、修改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进行明确的引导,循序渐进,使学生逐步完成“不会”到“会”的提升。在写作教学中,教师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学生,大胆放手,让学生亲身体验写作的全部过程。同时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保证每一个学生的写作能力在自己原有的基础上有长足的进步。只有这样,学生的写作能力才可以在实践中得到全面的提高。
三、结语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 第3篇
法学专业学年论文范文一: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摘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本人根据电大系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在课程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中加强实践教学,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从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模式;法学实践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与学模式的改革。在教与学模式改革中,实践教学作为开放教育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作为开放教育专业之一的法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实用性人才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来说,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我国的法学教学,多年来,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虽然近几年来,一些院校开始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电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一些地方电大实践教学仅限于少部分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更多的地方电大仍然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将实践环节的目的确定为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手段。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少,即使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真正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电大法学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咨询等。一种是到校外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加法律实践。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看,其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
利用网络开展实践教学,是远程教学的发展方向。但在实践中,大多电大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是有些电大网络不够畅;二是有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网络的能力;三是有些学生不具备利用网络的能力。因而,很多电大没有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实践教学,或者利用了,但参加者有限,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说明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两方面,即课程实践性教学和综合实践环节教学。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本模式主要应用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专科的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婚姻家庭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本科的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学模式,所谓“二元”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是否能经常参加面授学习为基点,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将学生分成两组,分别进行两种程度的教学:面授为主教学与网络教学为主。
1.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件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如在《刑法学》(2)中,采取让学生课下收集有关材料,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为了适应开放教育教学的需要,我校在校内建立了模拟法庭,配备了必要的服装和设施,能够随时进行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同时,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深入实际提供方便。
2.其他组模式方案
其他组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采取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可采取法学专题辩论、法律咨询、观摩法院庭审、模拟法庭等形式。
1.法学专题辩论
教师选取社会热点、争议的法学辩题,将学生分成正方、反方,开展专题辩论。
2.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回报社会,又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专业水平。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例要选择与当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参加者由学员自由报名,任课教师决定。其他同学必须旁听模拟法庭庭审。
三、完善和落实开放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在:一是培养学生具有从业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离不开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融入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增加知识含量。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它是法学教学的必要场所。在校内实践基地方面,一是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设施;二是制定符合实践教学的实施计划;三是建立稳定的参加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一是巩固和开拓实践基地;二是与实践基地签定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协议;三是电大与实践基地加强沟通,校内实践教师经常深入校外实践基地,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处理学生的问题,指导学生融入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及时收集实践基地的典型案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对案件进行研讨分析;五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电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完善网络建设,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
处理功能,以保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正常进行。一是保证网络的畅通,满足网上实践教学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种QQ群,保证信息的下达;三是建立网上教学实践管理员制度,管理员由精通网络知识,又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员担任;四是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体系。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只有加强实践教学,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使开放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缅.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吴斌.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J].教育评论,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4]李力:《现代远程教育论》,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周愉晴:《电大开放教育教师职业素质初探》,《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法学专业学年论文范文二: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分析
摘要:总体上来说,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与一般高校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别,高职法学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推动高职法学教育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学教育作为当前高职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专业,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需求不断增加的新形势下,高职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出来。尽管近几年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具体教学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陈旧和落后,更是给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带来了严竣的挑战。在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越来越迫切的新形势下,高职法学教育教学中更要加快教学方法的改进和创新,确保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法律专业型人才。
一、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法学教学方法
(一)在当前高职法学教学中,需要提供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将课堂式教学与其他教学方法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法学专业教育通过对教学方法的创新,也能够更好的完成法学教学的任务。
(二)在法学教育教学中,对于教学方式的选择,需要根据自身学校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具有特色的教学方式,在教学方式选择上,可以借鉴好的教学方法,但在借鉴过程中需要打造具有自身的特色,根据其现有的土壤和条件来做好移值工作。即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需要重视自身的特色,不能完全的照抄照搬。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 第4篇
2.简短的评价与展望 民事诉讼法学一直是我国法学领域活跃的一部分。2009年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发表了近千篇论文,出版了大量著作和教材。[48]学术研究紧扣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强调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这些都是需要继续发扬光大的。同时,我们也希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加直面司法程序中的尖锐现实问题,如律师取证的权利以及职业安全的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1.主要研究成果 有学者认为,程序本位是现代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程序本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诉讼过程而不是诉讼结果为出发点和评价标准。[49]有学者认为应当从人权、法治、民主和经济等多视角观察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从工具主义的单一视角加以认识。[50]还有人认为应当按照利益法学的基本原理探求诉的利益。[51] 有学者提出了协同性模式诉讼模式,即在模式诉讼中应最大值地充分发挥法官、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法官与当事人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52]有人认为“释明权”理论作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积极内容被保留下来,成为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辅助和补充。“释明”由权力转向义务,在倡导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相对对抗制的审判方式改革模式下,诚信释明、中立释明、规范释明和适度释明的司法理念正逐步得到推广。[53]此外,民事诉讼法学界还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模式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诉讼证据、诉讼费用、“执行难”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2.简短的评价与展望 有学者对2009年民事诉讼法研究进行了评论,认为2009年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围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继续探索,研究方法多样化,同时注重司法改革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54]这无疑是积极的一面。如果学术研究在选题方面开拓新的领域并加强对审判的实证研究,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七、国际法学研究:关注国际国内热点问题 (一)主要研究成果 有学者认为,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虽然具有形式上国内法的合法性但是难以找到国际合法性的理由。美国提出的“先发制人”理论只是其一家之言,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55]美国对伊拉克动武并不完全属于反恐范畴,但美国以反恐为借口武力推翻__,仍关系到如何开展国际反恐斗争的原则问题。其核心是,究竟以联合国为主导、通过多边国际合作进行反恐,还是采取单边主义、先发制人发动战争。[56]伊拉克战争对整个国际法造成了巨大冲击,使当代国际法处于危机状态。如果听任这种行为继续发生,国际和平与安全就根本无法保证。[57] 2009年底《_民法(草案)》出台后,国际私法学者对在民法典草案中规定国际私法规范提出了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从法理学、立法学和国际私法来看,还是从利于学习应用、对外交流和实践“三个代表”来看,采用专门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专门的国际私法,更为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58]有学者指出,在电子商务冲击下,冲突规范的主观连接点更为重要,传统属地法、属人法连接点将继续发挥作用,但是含义将会多样化。[59] 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当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应包括非 政府组织。但是国际全球化不应淡化国家主权,只有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照顾各国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共同规则,才有助于促进国际社会成员的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60]有学者指出,应当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上争取主动权,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改进和提高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给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必须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应当尊重和利用WTO规则,完善国内补贴和反补贴立法;还应当充分利用经济转型国家的身份,享受过渡待遇,同时为应对外国反补贴措施未雨绸缪。[61]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 第5篇
2、 要懂得自己的产品,这一点相当重要,没有客户愿意和不懂产品的业务人员打交道,因为你根本无法说服客户购买你的产品
业务人员刚接手新产品时须了解以下内容:
1、 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什么?
2、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
3、 公司的组织核心是什么?
4、 公司的客户是谁?
5、 公司客户所需要的服务是什么?
6、 满足客户的方法是什么?
7、 公司主要的竞争对手有那些?
8、 竞争对手的服务特色是什么?
9、 我们公司的对策是什么?
10、 我们客户的客户是谁?他们需要的服务是什么?这些服务对你需求的影响是什么?
了解了以上内容,我们的思路才会清晰,才可以从宏观上去把握整个市场。
另外我想谈一谈什么是职业销售人员和专业销售人员,所谓职业销售人员就是以销售产品为职业,以销售养活自己,这种销售人员不一定是成功的销售人员,而专业销售人员则在以上的前提下更近了一步,他一定是成功的,他们已将销售作为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手段,他们将销售变成了艺术。如何做到一个专业的销售人员?销售研究的是客户,每个专业销售人员都清楚的知道客户所关心的是什么,大概包括以下方面:
1、 我们的服务态度
2、 我们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
3、 我们的产品质量
4、 我们产品的价格
5、 我们的服务速度
6、 我们的员工形象
7、 我们的售后服务
8、 我们产品功能的扩展
9、 我们品牌的信誉
10、 他们的舒适程度
那么专业销售人员如何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全过程呢?
2、仪表的准备
要做一个专业的销售人员,在走访客户前一定要作好仪表的准备,一般在天气不是太热的时候,一定要西装革履,穿便服和穿西装拜访客户给对方的感觉是完全两样的,其次你的修饰是不是专业,你用的文件包是不是上档次,你用的笔、笔记本是不是规范,你走路的姿势是不是昂首挺胸,并充满自信,你的发型是不是一丝不乱,您的语言、谈吐是不是幽雅并具有幽默性,总的来说就是你如何设计你的个人职业形象。尤其是销售人员第一次走访客户,一定要象女婿第一次见丈母娘一样,把自己最完美的第一印象留给客户,因为人永远没有第二次机会去改变自己在对方心目中的第一印象。在此我想着重谈一下语言的准备,也许有很多人很难给销售下定义,但我认为,销售就是和客户沟通,沟通就等于销售,销售的过程就是如何和客户建立关系的过程。有关专家统计过,整个销售成功的过程,语言占38%,谈话时的动作占55%,谈话的内容只占7%。也就是说生意成功的关键在于语言和动作。不知各位营销高手可曾想过商业谈判的语言内容的分配,有关专家统计,整个谈话的过程,80%是和客户扯蛋,只有20%的语言是用于谈业务。所以我们在走访客户之前,一定要作好语言的准备,客户时间紧的时候,我如何在5分钟内把自己的来意说清楚,和客户交谈半个小时需要那些语言,和客户交谈一个小时需要准备那些语言,所以销售就是沟通,沟通就是销售,一个专业的销售人员一定要检查自己有没有专业化的着装、专业化的修饰和专业化的语言。
3、材料的准备
专业的销售人员在走访客户之前都会把自己的材料准备好,材料的准备一般包括:名片的准备、样品书的准备和实物样品的准备,一名专业的销售人员一定要对自己的产品深深的了解,对自己的材料要钻研透,当客户翻阅自己材料的时候,你可以直接告诉对方的页数,甚至第几行。这样客户就会觉得你特别专业。
综上所述,销售准备尤为重要,如果准备不充分,就可能使你的谈判陷入被动。
什么是销售能力?我认为是心态+知识+技巧=销售能力.
二. 说话,人人都会,但有些话在一些场合却不该说,我们常常看到在销售中因一句话而毁了一笔业务的现象,推销员如果能避免失言,业务肯定百尺竿头。为此,笔者总结“祸从口出”不该说的9种话,希望业务人员必须回避之。
1、不说批评性话语
这是许多业务人员的通病,尤其是业务新人,有时讲话不经过大脑,脱口而出伤了别人,自己还不觉得。常见的例子,见了客户第一句话便说,“你家这楼真难爬!”“这件衣服不好看,一点都不适合你。”“这个茶真难喝。”再不就是“你这张名片真老土!”“活着不如死了值钱!”这些脱口而出的话语里包含批评,虽然我们是无心去批评指责,只是想打一个圆场、有一个开场白,而在客户听起来,感觉就不太舒服了。
人们常说,“好话一句作牛做马都愿意”,也就是说,人人都希望得到对方的肯定,人人都喜欢听好话。不然,怎么会有“赞美与鼓励让白痴变天才,批评与抱怨让天才变白痴”,这一句话呢,在这个世界上,又有谁愿意受人批评?业务人员从事推销,每天都是与人打交道,赞美性话语应多说,但也要注意适量,否则,让人有种虚伪造作、缺乏真诚之感。就像我大院里住的王姨,有一天在业务员与她告别后,她就跑过来对我们说:“别听他那一套一套的,嘴巴甜得要命,都是假的,这保险公司培训出的怎么都是一个模式的人,油腔滑调,耍嘴皮特行!”大家瞧,这王姨,无形中提醒我们,与客户交谈中的赞美性用语,要出自你的内心,不能不着边际地瞎赞美,要知道,不卑不亢自然表达,更能获取人心,让人信服。
2、杜绝主观性的议题
在商言商,与你推销没有什么关系的话题,你最好不要参与去议论,比如政治、宗教等涉及主观意识,无论你说是对是错,这对于你的推销都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我们一些新人,涉及这个行业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在与客户的交往过程中,难免无法有主控客户话题的能力,往往是跟随客户一起去议论一些主观性的议题,最后意见便产生分歧,有的尽管在某些问题上争得面红脖子粗,而取得“占上风”的优势,但争完之后,一笔业务就这么告吹,想想对这种主观性的议题争论,有何意义?然而,有经验的老推销员,在处理这类主观性的议题中,起先会随着客户的观点,一起展开一些议论,但争论中适时立马将话题引向推销的产品上来。总之,我觉得,与销售无关的东西,应全部放下,特别是主观性的议题,作为推销人员应尽量杜绝,最好是做到避口不谈,对你的销售会有好处的。
3、少用专业性术语
李先生从事寿险时间不足两个月,一上阵,就一股脑地向客户炫耀自己是保险业的专家,电话中一大堆专业术语塞向客户,个个客户听了都感到压力很大。当与
客户见面后,李先生又是接二连三地大力发挥自己的专业,什么“豁免保费”、“费率”、“债权”、“债权受益人”等等一大堆专业术语,让客户如坠入五里云雾中,似乎在黑暗里摸索,对方反感心态由此产生,拒绝是顺理成章的了,李先生便在不知不觉中,误了促成销售的商机。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觉,业务员把客户当作是同仁在训练他们,满口都是专业,让人怎么能接受?既然听不懂,还谈何购买产品呢?如果你能把这些术语,用简单的话语来进行转换,让人听后明明白白,才有效达到沟通目的,产品销售也才会达到没有阻碍。
4、不说夸大不实之词
不要夸大产品的功能!这一不实的行为,客户在日后的享用产品中,终究会清楚你所说的话是真是假。不能因为要达到一时的销售业绩,你就要夸大产品的功能和价值,这势必会埋下一颗“定时炸弹”,一旦纠纷产生,后果将不堪设想。
任何一个产品,都存在着好的一面,以及不足的一面,作为推销员理应站在客观的角度,清晰地与客户分析产品的优与势,帮助客户“货比三家”,惟有知已知彼、熟知市场状况,才能让客户心服口服地接受你的产品。提醒销售人员,任何的欺骗和夸大其辞的谎言是销售的天敌,它会致使你的事业无法长久。
5、禁用攻击性话语
我们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场面,同业里的业务人员带有攻击性色彩的话语,攻击竞争对手,甚至有的人把对方说得一钱不值,致使整个行业形象在人心目中不理想。我们多数的推销员在说出这些攻击性话题时,缺乏理性思考,却不知,无论是对人、对事、对物的攻击词句,都会造成准客户的反感,因为你说的时候是站在一个角度看问题,不见得每一个人都人是与你站在同一个角度,你表现得太过于主观,反而会适得其反,对你的销售也只能是有害无益。这种不讲商业道德的行为,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各个公司企业文化的加强,攻击性色彩的话语,绝不可能会大行其道的。
6、避谈隐私问题
与客户打交道,主要是要把握对方的需求,而不是一张口就大谈特谈隐私问题,这也是我们推销员常犯的一个错误。有些推销员会说,我谈的都是自己的隐私问题,这有什么关系?就算你只谈自己的隐私问题,不去谈论别人,试问你推心置腹地把你的婚姻、性生活、财务等情况和盘托出,能对你的销售产生实质性的进展?也许你还会说,我们与客户不谈这些,直插主题谈业务难以开展,谈谈无妨,其实,这种“八卦式”的谈论是毫无意义的,浪费时间不说,更浪费你推销商机。
7、少问质疑性话题
业务过程中,你很担心准客户听不懂你所说的一切,而不断地以担心对方不理解你的意思质疑对方,“你懂吗”“你知道吗?”“你明白我的意思吗?”“这么简单的问题,你了解吗?”,似乎一种长者或老师的口吻质疑这些让人反感的话
题。众所周知,从销售心理学来讲,一直质疑客户的理解力,客户会产生不满感,这种方式往往让客户感觉得不到起码的尊重,逆反心理也会顺之产生,可以说是销售中的一大忌。
如果你实在担心准客户在你很详细的讲解中,还不太明白,你可以用试探的口吻了解对方,“有没有需要我再详细说明的地方?”也许这样会比较让人接受。说不定,客户真的不明白时,他也会主动地对你说,或是要求你再说明之。在此,给推销员一个忠告,客户往往比我们聪明,不要用我们的盲点去随意取代他们的优点。
8、变通枯燥性话题
在销售中有些枯燥性的话题,也许你不得不去讲解给客户听,但这些话题可以说是人人都不爱听,甚至是听你讲就想打瞌睡。但是,出于业务所迫,建议你还是将这类话语,讲得简单一些,可用概括来一带而过。这样,客户听了才不会产生倦意,让你的销售达到有效性。如果有些相当重要的话语,非要跟你的客户讲清楚,那么,我建议你不要拼命去硬塞给他们,在你讲解的过程中,倒不如,换一种角度,找一些他们爱听的小故事,小笑话来刺激一下,然后再回到正题上来,也许这样的效果会更佳。总之,我个人认为,这类的话题,由于枯燥无味,客户对此又不爱听,那你最好是能保留就保留起来,束之高搁,有时比和盘托出要高明一筹。
9、回避不雅之言
每个人都希望与有涵养、有层次的人在一起,相反,不愿与那些“粗口成章”的人交往。同样,在我们销售中,不雅之言,对我们销售产品,必将带来负面影响。诸如,我们推销寿险时,你最好回避“死亡”、“没命了”“完蛋了”,诸如此类的词藻。然而,有经验的推销员,往往在处理这些不雅之言时,都会以委婉的话来表达这些敏感的词,如“丧失生命”“出门不再回来”等替代这些人们不爱听的语术。不雅之言,对于个人形象会大打折扣,它也是销售过程中必须避免的话,你注意了、改过了,你便成功在望了!
三. 有些网友讲,总有工厂比我价格低,老有客户要求降价。其实不论中国外国,所有买家都希望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为什么女人们一看到打折就会风涌而上呢!我想就是这个理吧。但是如果客人看到价低质次的话,他也不会购买,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德国产品比中国同类价格高十倍也大有用户的道理。大家还是愿意在购买时选择高质量的产品,尽管价格也高,但性能价格比更核算。所以,遇到这样的客户,业务人员就应该表明自己产品的特色和优点,高质高价,用材好,成本就一定高,技术质量好,技术人员水平高,人员工资也比一般的高,所以价格高也是应该理解的。当然,如果你仍不了解自己的产品,你也说不出个一、二、三,那就成了茶壶里煮饺子,有嘴倒不出来了。
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开始找客户了。如果可以首先建立一个自己的公司主页,把企业介绍做上去,最好中、英文的。还有产品,最好有照片,规格,编号,产品标准,越细越好,对于价格比较浮动的,可以不标价格,否则我建议你连价格也标
上,当然是市场价格,对于代理商要给予余地的,甚至是回扣。弄好了,就可以发一个小的销售商机了,当然,在你知道的所有地方发,间断性、连续性,具有韧劲,连续半年,每个一个星期发一次。介绍要表明你的产品特色,规格,供货量。现在你应该是可以守株待兔了。
进一步的工作是主动出击。编写一个简短的介绍,包括企业特色,产品介绍等加上联系方式,向先前统计过的潜在买家发一个电子邮件。并电话跟踪。和他的销售部进行联系。通知你的存在,介绍你自己和企业,并明确表明你希望向他们销售你的产品。要求大胆和礼貌,大大方方。应该说这一步要走出去,不要自己呆在家里做熊猫睡懒觉。要感觉客户,了解客户,聆听客户,说服客户。和客户做朋友。
我想这是做业务或做贸易都应该有的基本功吧。希望大家能够发挥自己的特点,多交流、多学习、早出成绩、多出成绩,多自己的企业做贡献
首先,作为一名业务人员,这里先不指明为什么业务或贸易,但首先应当了解自己的特点。这包括自己公司主业,强项,产品特点、特色,技术优势,产品标准,价格,包装,生产能力等等,同时还应当了解自己的大客户。我称这个叫打基础。如果一名业务人员都不能很好的介绍自己企业的产品,介绍自己服务的特色,那么你很难立刻在客户那里建立良好的印象。打基础是我们对每一位做业务或贸易的朋友所做的建议,也就是所谓的“必先利其器”。
法学学年论文范文 第6篇
摘要: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2]。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3]。”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4]。”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5]。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6]。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7]。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8],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
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
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2]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4]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5]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6]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7]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8]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