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必备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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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硕士

专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并不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主要从事具有明显职业背景的工作,如工程师、医师、教师、律师、会计师等。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概况

西方很多国家在专业学位教育上起步较早,发展迅速。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最发达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规模不断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美国研究生教育的主体。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层次与学术型研究生学位层次对应,分为专业硕士和专业博士两个层次。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人数已占整个硕士学位获得者总人数的55以上。哈佛大学2001~2002年度授予学位总数6791个,其中学术性学位2438个,占学位总数的36%,专业性学位4353个,占学位总数的64%。从美国社会来看,很多行业把硕士专业学位看做进入行业、个人发展提升的重要依据,尤其在工商、教育、工程和护理等领域。在英国,硕士和博士层次也都按研究型和专业型两个导向来培养,根据英国教育统计机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8年期间,英国每年授予的课程型研究生学位(专业研究生学位)数占授予研究生学位总数的比重平均为75%左右。

二、我校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工程专业硕士培养方式及管理体制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大连理工大学和企业联合培养。学部选择一批知名的、有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企业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基地及生源单位。先后在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直营总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企业实训基地7个。实践基地的运行由学部与企业双方共同管理。双方协商成立基地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基地的运行,协调双方的合作。双方分别指定一名实践基地联系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负责具体联络工作,项目联系人负责定期交换信息,沟通和协调双方关系。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一位来自学校,另一位导师为企业与本领域相关的高级工程师。通过半年的研究和实践,目前已经建立企业导师队伍16人,其中全部为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其中4人为博士学历,10人为硕士学历,2人为学士学历。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本学科点以导师(组)为主体的学术群体的整体优势,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硕士研究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培养的学术氛围;同时,通过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结合导师的科研课题、科技项目以及企业的研发课题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等,培养硕士研究生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导师(组)负责工程硕士的日常管理、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制订和调整硕士生培养计划、组织安排开题、指导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研究生院、学部、企业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全面负责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以及学位等各项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所在的建设工程学部建立以研究生教务工作办公室为主。三级管理贯穿整个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为了规范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学部、学校及联合培养企业签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点的三方协议书,用以约束和规范工程硕士的培养,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学校、学部及校内导师(组)应积极同培养企业、企业指导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工程硕士培养过程的动态管理,形成学校—学部—企业—工程硕士的完整信息管理网络,保证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实践活动高质量、顺利地进行。

三、我校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工程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标准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应用研究为主,侧重其解决工程中关键技术难题及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培养高端实践性工程“精英”人才为目标,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工作需要依据硕士研究生的工程实践背景,以拓宽其专业基础、培养其全方位的工程能力。学部一直根据企业对于工程硕士专业需求完善培养计划,各环节严格把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需完成不少于两万字的学位论文,并按照学部要求对论文进行,重合率大于等于20%的学位论文,填写《建设工程学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审定意见表》,经导师审定签字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二次、审定,重合率满足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后方可参加答辩。经过二次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半年内完成论文修改,经过、审定、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首先对审定意见表进行审核,确认学位论文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在评定学位论文时,首先对学位论文审定意见表进行审核,确认学位论文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定讨论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实践,与解决相关领域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企业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选题既可以是应用基础研究中的实际问题,也可以是高新技术和重大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论文选题需经导师(组)和联合培养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及技术部门确认,认定为实际项目课题方可开题进入论文研究工作,以保证课题的实用性等。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2篇

关键词:理性选择;女硕士;择业行为

近几年,在社会各地高等院校扩招的影响下,大学毕业生数量随之上升,而就业市场的饱和不能使毕业生找到自身位置,就业面临的考验极为严峻。如何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让女硕士的择业行为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一、择业行为研究概述

国内外各学界学者、专家都对高校毕业生的择业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国外对择业行为的理论研究集中在人职匹配理论、人格类型理论、人格发展理论、职业生涯发展理论等。这些理论重视研究对象的主观需要、自身能力、个人兴趣、爱好性格等内在主观因素对职业选择的重要影响,研究成果集中在个人会根据主客观条件选择职业,强调心理因素对择业行为的影响支配作用。

国内对于择业问题的研究多以择业观、择业心理、择业意愿的现状描述研究为主,而对这些行为的原因分析则侧重于对研究对象的个人因素进行分析,对于解决对策的提出则普遍以鼓励研究对象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身能力、调整心理状态以适应社会现实为主。

二、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特点

本研究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spss统计软件给问卷数据进行编码,总结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择业行为的特点如下。

(一)择业心态积极性

人的心态决定人的行为。拥有怎样的择业心态决定了女硕士研究生拥有怎样的择业行为。笔者2014年10月在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太原师范大学发放回收的290份问卷来看,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当时的择业心态普遍呈现乐观、积极的特点。

(二)择业价值自我性

笔者对于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择业行为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女硕士研究生的择业价值观更多注重自身的发展,追求自身的利益,体现很强的功利性。

(三)择业规划盲目性

在对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择业行为的实证研究过程中发现,女硕士研究生对自己的职业定位、对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很不明确,只有少数在读研以前有过从业经验的女硕士对自身的职业规划很明确,而大部分女硕士研究生都是盲目、被动地在寻找工作。

(四)择业目标单一性

从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的择业行为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女硕士研究生的择业目标很单一,表现在期望的择业地点、就业单位的选择结果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女硕士研究生不愿意到西部偏远地区工作,缺乏积极性、缺乏社会奉献精神,服务意识也很差,女硕士研究生的集中趋势选择是“回生源地”,靠近家乡,有亲戚朋友相互照顾,靠社会关系寻找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本。

三、理性选择理论下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研究着重分析行动系统中的“资源”和“利益”两个要素,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分析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择业行为的影响因素。其中微观层面是“个体行动者状况”,中观层面是“资源控制”和“目的及利益导向”,“规范与社会制度”是宏观层面的基本因素。

(一)“个体行动者状况”对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的影响

择业行为的主体是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从问卷回收资料和访谈资料的综合分析中可以发现,女硕士研究生在就业选择上,大部分都会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自身的价值观念等因素。

1.女硕士的个人价值影响其择业行为。问卷回收的资料中,“实现个人价值”这一因素是“择业因素”排序中的最后几个因素,但对于访谈提纲中第10题“在工作中追求的是精神满足还是物质满足”的回答中,山西大学哲学专业的小L认为哲学专业很适合她,在一般人看来哲学可能没什么实际用途,找工作也频频碰壁,但她认为“无用即大用”,哲学专业给了她极大的精神满足,将来选择职业时,坚持自己所想,选择并坚持,人生才有意义。

2.女硕士的个人意愿影响其择业行为。根据访谈资料,笔者发现,山西大学的女硕士研究生在择业时都会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个人意愿进行理性择业。生命科学学院的食品工程与工艺专业的小Y是一名专业硕士研究生,面临毕业的她很了解自己专业就业前景十分惨淡,食品公司的市场工作或者其他工作都不需要研究生这么高学历的毕业生,若从事食品研发工作,自己是应届生又不占经验优势,但她仍然坚持做自己想做的事才是最好的选择。她喜欢研发食品,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出美味、营养的食物,拒绝地沟油,拒绝染色馒头,做安全食品。

3.女硕士的自身情况影响其择业行为。本研究所用的“自身情况”是指女硕士的户籍状况、恋爱婚姻情况对女硕士的择业行为的影响。从问卷回收资料中可以看到,山西省户籍的女硕士研究生普遍“恋家”,不愿意去离家太远的地方工作,而他们所谓的“离家远”即离开山西省,所以,她们一般都选择回自己的生源地等地级市工作,相应的,也愿意找同省的男性作为自己的终身伴侣,这样,即使嫁到婆家也不会离得太远,都在山西省内。山西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专业的小W就是典型的案例:她是清徐人,有一个远嫁江苏的姐姐,还有一个待嫁妹妹,所以,她为了照顾父母,只会在太原选择自己的工作。这样的自身情况就限制了更多的选择工作的机会,影响最优择业。

(二)“资源控制”对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的影响

择业行为在理论上也是一种交换行为,女硕士生掌握本科生没有的高学历资源,拥有与男硕士生不同的人格魅力,通过与用人单位的交换行为,换取自己想得到的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或者实现社会利益。但在实际生活中,择业行为并不是这么公平公正的交换行为,女硕士研究生自身的资源是否如她们所愿能帮助她们实现公平交换呢?

1.女硕士的时间成本影响其择业行为。即将毕业的女硕士研究生年龄多在23-30岁之间,在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本应该已进入人生下一阶段――为人妻,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在家人亲戚施加的压力下,女硕士研究生在择业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自己的“人生大事”,起阻碍作用的工作,即使在别人眼里看来很好,也不能入恨嫁的女硕士法眼。

2.女硕士的物质成本影响其择业行为。没有人完全追求物质,但不能满足物质需求的工作不能叫作工作。被访者小F在读研以前曾经有过工作经验,本科毕业以后选择了自己喜欢的文秘工作,但这份工作薪资很低,虽然是符合行动者小F的兴趣爱好,可以实现个人价值的工作,但小M依然辞掉了这个工作,选择读研。

3.女硕士的社会资本影响其择业行为。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集合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女硕士利用自己在社会关系网中所占有社会资本的多少来选择职业。

(三)“目的及利益导向”对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的影响

本研究从女硕士择业过程中追求的不同利益来分析他们的择业行为,因为追求的利益导向不同,体现出来的择业方向也大有区别,行动的目的决定行为的外在表现。

1.女硕士的物质利益影响其择业行为。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择业行为者就要考虑选择的职业带来的经济收入能否与生活成本相抵。问卷资料中也可以发现,“薪酬与福利”是大部分择业者首选的择业影响因素。

2.女硕士的精神利益影响其择业行为。本研究所用的“精神利益”主要含义是行动者为了满足自己精神生活的利益,可以表现为职业成就感、社会声望等。有很多行动者忽略物质世界的生存需求,只追求精神世界的文化满足。

3.女硕士的社会利益影响其择业行为。社会利益是使社会中大部分或者全体成员的需求实现的途径,有很多选择从事公共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的择业者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规范与社会制度”对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的影响

前文分析的是行为主体,下文将分析客观环境对择业行为发生的影响。

1.户籍制度影响女硕士的择业行为。户籍制度最初是为了保障本区域内居民权利实现,而实际上,发展越来越成熟的户籍制度不仅没有保障公民的就业利益,而且还对来自外地的毕业生想跨地区就业的实现起到制约作用。

2.性别歧视影响女硕士的择业行为。“性别歧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普遍认同的规范,把女性求职者拒之门外。用人单位受传统观念“男强女弱”的影响,认为学历层次相近的情况下,男性的能力要高于女性,在招聘时宁愿选择本科男生,也不愿意选择研究生女生。还有一个原因是面临毕业的女硕士研究生,已经到了婚育年龄,我国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女性员工生育期间要照常支付其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公司效益,就秉持“不用女硕士研究生”的观念,要用也是用那些已经结婚生子的女硕士研究生。

四、结语

影响女硕士研究生的择业行为的因素有很多,理性选择理论也是很深奥的理论,涉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很多领域。通过本研究,笔者深感本论文探讨的问题还未涉及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很多问题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探索:一是实证数据收集得不够全面,只有硕士生群体方面的数据,没有结合用人单位、高校就业服务指导机构等其他主体的数据进行分析,数据收集的广度有待加强。二是对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精髓没有深刻把握,也没有结合理论对用人单位、高校就业服务指导机构进行原因探索分析,理论解释的深度也可以继续加深。

参考文献:

[1]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2]周天禄.硕士毕业生职业选择影响因素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3]陈福蓉.我国高校女大学生择业观探析――以湖北省女大学生择业观为例[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3篇

关键词:双导师制;法律硕士;培养

一、双导师制的提出与意义

所谓“双导师制”,顾名思义,就是为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以校内导师为主,以校外导师为辅,共同开展并完成对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作为培养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种特殊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的根本宗旨是解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让校外导师参与到实践项目、实践课程教学、论文写作等环节,加强对法律硕士的实践指导工作。究其实质,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成分,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因此,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两部分”或“两类”,并不是仅限定为“两名”,条件许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完全可以为一名研究生配备两名以上的校内导师和两名以上的校外导师。

环顾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为方向的学术型研究生和以实践为方向的应用型研究生之分,两者各有所长,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但中国传统的法科教育却过分偏重于理论学习,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归法科教育之本质,法科教育正悄然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实现从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向“法条-法理-法实践”的程序转变。基于此,国家在逐渐减少学术型法学研究生招生名额的同时,适当增加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在内的应用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额,这种政策性转变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的体现。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讲,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还要指导实践,失去实践的理论将是虚无的、没有价值的理论。在研究与问题的关系上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离开了问题,研究将会迷失方向。法律硕士的培养更是如此。然而,目标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凸显,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师资绝大多数是从校门到校门,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或根本不能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的指导,培养的学生虽能毕业但难以被社会承认和接受。所以,双导师制正是在这种土壤和气候条件下产生的,对于国家、培养单位、学生和老师,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二是有助于弥补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之不足。什么样的师资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需要呢?有法学博士学位?是教授?事实上,学历、学位和职称重在反映教师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学科研水平或经历,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教师就能胜任法律硕士的教学,就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比较理想的教师是既通晓学理,又熟谙实务的法律人,但只是凤毛麟角。因为在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支撑教学的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一毕业就开始教学生涯,虽熟悉图书馆,娴于查阅文献资料,擅长写理论文章,但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甚至必要的社会历练。虽能应付讲授法学原理之任,却难以担当训练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之责。有的教师虽从事一些兼职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但因兼职之局限,其专业化执业水平也较难适应培养高级实务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养单位对法律谈判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伦理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干脆不开或随便应付。因此,建立双导师制,吸纳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士与大学专职教师共同承担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既可以弥补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和结构性缺陷,又可以让每个学生同时获得校内理论和校外实务导师的双重指导;不仅可以克服学理和实务脱离的难题,还能充分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优势,借鉴实务导师的宝贵经验,拓宽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加法律硕士的就业渠道。

二、双导师制的实践与问题

目前培养单位采取的导师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单一导师制,即每一个学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导师。在法律硕士试点初期,多数培养单位在前两个学年不为学生分配导师,直到第三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或第二学年下半学期结束时才按照撰写论文的方向分配论文指导教师。由于配备导师太晚,学生在前两学年像“没娘孩儿”一样没有归属感,容易涣散,导师像“后娘”仅在第三学年才接手对学生的指导工作,难以结合学生的专长和兴趣进行应有的及时跟踪指导,学生与导师之间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来,为克服上述缺点,不少培养单位都把配备导师的时间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学生一入学就为其配备导师。第二种,导师组集体指导制,即培养单位按二级学科或专业方向进行导师分组

和学生分组,学生没有固定的导师,导师也没有固定的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因为导师组里的导师往往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且许多导师还有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要指导,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实践中容易导致导师组的培养方式流于形式,结果是“人人皆有导师,人人皆无导师”,“人人皆是导师,人人皆不是导师”。第三种,双导师制,即由校内专职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对同一名学生共同指导培养。在配备导师的时间上,有早有晚;在配备方式上,有培养单位单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为原则,由培养单位最后协调为学生确定导师的。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为学生配备有校内校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双料导师。校内导师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校外导师则是从事法律实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在教学和培养过程中,各位导师各司其职,协同指导。校内导师侧重在课堂内的理论教学和论文指导,校外导师侧重学生在课堂内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和应用能力培养,关注学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协调沟通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

事实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发文件之前,有些培养单位就已经实行了双导师制。有的实行“全员全程双导师制”,由培养单位统一聘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资深法律实务专家作为校外导师,在入学之初就为学生配备一名校内专家、一名校外专家作为导师,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有的实行“全员半程双导师制”,校外导师仅在实践阶段或论文指导阶段参与指导培养;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仅参与指导,一般不承担课堂教学;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应用实践、论文写作、就业规划等,还要承担实务课教学。

毋庸讳言,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管层面缺乏关于双导师制的制度规范。虽然国家主管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要实行双导师制,但并没有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例如,双导师制是对培养单位的必备要件还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导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对校外导师支付报酬?校外导师指导学生的基本要求和规程是什么?等等。这些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较大的随意性。二是校外导师资源渠道不畅,于法无据。校外导师资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中,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参与高校法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当这些符合条件的实务人士被邀请担任校外导师时,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和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不愿意担任的,有个人愿意担任但单位不同意的,也有一个人担任多个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徒有虚名、疲于应付的。三是培养单位对双导师制没有给予应有的高度重视。有的培养单位根本就没有关于双导师制的考虑,有的形式上有规定但缺乏实际行动,有的关于校外导师资格、校外与校内导师职责、学生与校外导师关系、校外导师的奖惩等混乱模糊,也有比较好的培养单位制订了双导师制的相关规定,但囿于传统的观念,只想让校外的“牛”到学校“拉犁”,不想让这些牛“吃草”,甚至连一个与校外导师相称的“校外导师”、“校外讲师”、“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等荣誉称号也不想给,从而挫伤了一些校外导师的积极性。除上述三种主要表现外,个别校外导师自身素质和修养不高,定位不准,责权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济,缺乏经验,与校内导师配合不好;个别学生不会正确处理与校外导师的关系,缺乏积极主动性等,都是双导师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双导师制作用的发挥。

三、双导师制的完善与推广

虽然双导师制实践中存在问题,但瑕不掩瑜,推广双导师制不仅有利于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也可为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等其他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培养所借鉴,因此,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推动立法,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的积极性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的职能机构,首先,应积极参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与法律人共同体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呼吁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士参与法律硕士培养作为义务性规范或倡导性规范,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并作为考评和奖励的一项指标。其次,应该积极协调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法律职业协会形成一种联合培养法律硕士的有效机制,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积蓄力量。再次,要把有关文件中关于“双导师制”的规定明确为强制性规定,各培养单位必须做到至少为一名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兼职校外导师,凡达不到要求的,应相应减少下年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为使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真正发挥作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订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双导师指导规范或细则,供各培养单位遵照使用或参考执行。

2严格选拔,提高校外导师的质量和水平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4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制度 法律职业 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11)06―0111―03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1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场供求的变化,体现了阶段性与探索性特点,教育的规律性实现不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举办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由于建国后长期对法律不重视,法律教育与科研人才十分匮乏,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人才十分紧缺的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恰逢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时期,中国急需大量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当时的教育机制、招录结构无法满足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借鉴美国的JD教育制度,开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缓解司法人才的紧缺情形。。_学位办于1995年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列为法律硕士首批试点单位,招收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分类培养。1998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招生。从2000年开始限制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经过这次调整,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通过部分高校法学院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过公务员公开考试招录的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在校学习一年,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回到原招录单位工作。这次招录主要是基于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报考法学硕士的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类),学制两年。这次变化主要是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法律硕士招生有限,放宽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更有益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所以,我国法律硕士招录政策变化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来自市场供求矛盾的压力,而较少基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性。

2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了美国JD教育经验,实践中遇到中国国情的强力阻抗,体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趋同化

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而设置,美国不存在高中起点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教育,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和考核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人才。在美国,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种精英型教育,法律与其他专业不同,入学的门槛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质而言,赋予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从其受法律教育的层次上看,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本科,即为初次法律学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在举办法律硕士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之间存在着层级性,前一学位是后一学位的基础,具备了前一学位方可申请后一学位的学习.学位的不同意味着待遇的不同,其等级性十分严格。我国的法律本科招收对象为高中应届毕业生,法学硕士招收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法学博士招收的是已经具有硕士学历的学生,其专业限制只是各个培养单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鉴美国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学习三年后再授予学士学位,在中国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们虽借鉴了美国JD教育的招生模式与培养目标,保证了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但在学位授予方面,我们不得不本着中国现有法律教育的国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享受与法学硕士同等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高校主要从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无培养应用型职业性法律硕士的师资、图书资料、法律诊所,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区别并不明显,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法律实际能力的养成等各个方面区别不突出,造成两种不同培养目标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养模式,其区别依然是因其开始报考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采取了从试点到正式举办再到逐步推广的策略,法律硕士教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绩

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道路上,基本沿袭了我国改革的一般思路,即从试点到正式举办,最后到逐步推广。我国最早的法律硕士是在1995年开始试点的,最初的试点单位为8所高校,2001年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校为28所,2009年已经达到115所。为了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两届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与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入学考试从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统一。1995年根据报考者是否拥有法律本科学习背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1997年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全国统一命题。2004年起法律硕士的命题与考录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招生人数为488名,1998年为1072名,1999年为3 100名,2000年为5 360名,2001年为7 392名。据各校历年的招生简章统计,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非法学法律硕士招生数为345人,法学类法律硕士为330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非法学类为200名;中国人民大学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法学类法律硕士为90名;北京大学法学和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共300名。数量不断扩大,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经过十余年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门不断从实践中调研,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趋向科学与规范。

二、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招收应届法学类考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多种形式并存,法律硕士的培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多轨并存,亟待调整规划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5篇

我国高等教育自1999年开始扩招,招生人数急剧增加,仅用短短几年时间,就完成了高等教育由精英到大众化的转变。同时,也新增加了或合并形成一批综合性大学,促进了学科的融合交叉,优化了学生全面素质培养的环境[1]。我国实现大众化高等教育的进程主要是“突进式”启动的,缺乏充分的资源准备,而且从办学软硬件设施及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来看也离大众化高等教育相距甚远[2]。在此进程中,过于强调指标、数量的意义,存在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就实现了大众化的偏见,忽视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丰富内涵。为了实现15%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这一指标,我国进行的大规模扩招就不免显得有点勉为其难、急功近利,更为严重的是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教育质量问题。当前,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特别是学位层次、知识结构和创新能力仍然不能适应知识创新和教育创新的需要,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严重偏低,离新时期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863”总体规划目标(即硕士、博士学位者占教师总数的比例,教学科研型高等学校80%,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60%,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30%)仍然有较大差距[3]。相对于其他学科,体育专业师资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在学历结构上与这一规划目标的差距更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整体素质,是我国师资培训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

2当前我国体育专业在职研究生教育的两种主要形式

学者斯泰西(1992)认为:“成功必须是对模式的发现,这些模式通过我们采取的行动出现,这些行动是为回应讨论我们认定的问题的议程发生了变化而采取的”[4]。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教育目标的不同,在职教育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实施方式。国外根据实施的主体不同将在职培训分为四种典型模式:高校本位模式、培训机构模式、学校本位模式、网络本位模式[5]。当前我国体育专业在职研究生教育主要有“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两种形式。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模式是以高等院校为培训中心的在职教育模式。实施教育的主体是各招生大学的体育学院(体育系),他们拥有对学员学籍的管理权限。一般来说,担任此教学工作的教师就是本高校体育学院(体育系)的专业教师,他们侧重于体育专业理论的教学,学习重点在于进行学科专业化知识和技能的传授,突出体育学科的专业化。在《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方案》中,明确指出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系统专业知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这种模式是一种学历培训模式,多以证书教育为主,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体育界人士也多是为了取得高级的学位。这种模式中的授课教师是高校专业教师,他们长期工作的环境是在高校,并没有中小学一线体育教学的实践经历,所以在培训过程中常常与中小学体育教学实践相脱离,从教学理念、思路和拟解决的教学实际问题上都没有深刻的自身认识。对于培养高水平的中小学体育师资来说,这种模式一直是存在着诸多弊端的。因此,我国政府以往在中小学体育教师培训的政策制订与引导中,一直并未强化教师在职教育与大学之间的联系。长期以来,对于体育教师在职教育和培训课程的内容与结构被认为是大学和高校自身的事,国家几乎从来不做出有关的政策性要求。但是,随着近几年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社会上对高层次的体育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大增。同时,随着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深入,新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方案需要进一步推行,广大学校特别是中小学的学校体育工作改革需要大量拥有新知识、新思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这对我国新体育课程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体育教师的在职教育成为政府教育政策的一个核心内容,而主要面对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也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再次重视。同时,为了弥补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中小学体育师资中存在的弊端,保证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政府加强了培训课程内容和结构的指导。2006年1月20日,_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6]5号),其中对于课程设置做出了严格规范。总的说来,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因其强大的师资阵容、规范化的教学方式和系统的教学内容为在职教师提供了证书教育,特别是对于中小学在职体育教师学位的提升以及文凭的获取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自2005年开始招生以来逐渐在我国的体育专业在职研究生教育中占据主导地位。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教育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教育模式的实施主体是各地方的师资培训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是我国地方教育当局实施教师在职教育的重要基地。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伴随着我国关于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上而下”的全面推行,各地方教育当局管辖下的师资培训中心红极一时,为教师的在职教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90年代末以来,随着各大学自限的提升,学校本位的教师培训模式受到广大教师的欢迎,国家也有意弱化作为教师继续教育中间环节的各地方性师资培训中心,所以,这些作为教师专业化培训的机构虽然对于教师的在职教育仍然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显然已经失去了往日的繁盛。由于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其发挥的作用也有很大差别。就教师在职教育的数量而言,当前我国培训机构模式呈现的是削减的态势。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政府加大了校本培训的政策引导,学校的教育经费,包括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由学校自己支配,在这样的状况下各学校当然更愿意自己承担本校教师的在职教育;二是我国进行的教育制度改革逐步让中央和学校两端管理机构的权利增多,地方教育当局权力弱化。

培训机构大多是由地方教育当局出面组织的,随着地方教育当局权力的弱化,培训机构模式自然也不断萎缩。以广东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招收高校体育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招生录取情况为例:造成高校体育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招生规模日渐萎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2005年开始实施的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抢占了部分生源;二是通过3-4年的招生培养,大部分需要提升学历学位的高校青年教师通过入学考试,已经开始接受在职研究生教育;三是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日趋稳定,学校对于新引进教师由“数量”向“质量”转变,绝大部分教师本身已经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2006年_学位办对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实行招生限额办法。除“高等教育学(国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辅导员)”外,每个单位限招15个学科、专业,每个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不得超过20人。总的说来,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是教育部为了提高高校教师的学历、学位而采取的一项试行性研究生培养模式,这一政策试行的时间不会太长[6],这种模式的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萎缩甚至取消是必然的。

图广东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招收体育专业高校教师在职研究生情况

高校体育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实施主体是各地方高校师资培训交流中心,虽然教学工作大多也是由地方高等体育院校的专业教师担任,但是学员的学籍管理权限却不在这些院校。培训机构本位模式的教育宗旨是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搭建平台,它更侧重的是教师的职业技能,即教育者的职业化。

2006年3月31日由教育部和_学位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教育部、_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人[2003]3号),文件中指出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目的是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并确定工作的指导思想为:以党的_精神为指导,在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的同时,为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开辟途径,系统招生,规范培养,保证质量,为改善高等学校队伍结构和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同年的6月25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在《关于制订普通高等学校公共体育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体艺司函[2003]29号)中,进一步提出培养目标为:培养具有良好师德、现代教育观念、较高的教学和科研能力的大学体育骨干教师。高校体育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课程的设置方面以宽、新、实为原则,分为学位公共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要求总学分不少于34学分。

3我国体育专业在职研究生教育两种主要办学模式的对比

当前我国的体育专业在职研究生教育主要有“高校体育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形式。它们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差异,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剖析阐述。

从培养的具体要求上看

2003年开始的高教硕士招生是伴随着其他专业同时推出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高校公共课老师的学历问题,其培养目标是“大学公共体育课骨干教师”。从培养的具体要求上看,高教硕士不但要求掌握基础的体育专业理论还要求掌握教育学理论和学校体育学知识,要能够胜任大学学校体育教学研究工作。而2005年开始招收的体育硕士则是为了解决我国体育界人士学历知识层次偏低的问题,其目标是“高层次、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要求其具有系统的体育专业知识。

从招生对象与条件以及入学考试的情况来看

高教硕士要求报考者是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的高等学校从事公共体育课教学的在职教师,入学考试科目中教育学、学校体育学及包含外语、高等数学、语文、逻辑学四部分的“GCT”综合考试,充分体现了高教硕士教育性、知识全面性的培养思路。而体育硕士要求报考者一般具有学士学位即可,专科毕业后三年也可报考,但强调其必须拥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运动员等级标准,入学考试的考点在于体育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录取的时候,对于运动成绩和工作业绩突出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特殊招生政策,可以给予降分录取,体现了体育硕士在培养思路上专业性、运动实践性的特点。

在学制方面

两者的学习年限都在2-4年之间,但高教硕士要求最少有半年的全脱产学习。在课程设置方面也充分体现了两者不同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课程与教学论、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在高教硕士的课程学习中占有非常大的比例,体育硕士的课程学习重点则在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竞赛组织管理和社会体育指导四个专业方向领域。对于学位论文的选题,高教硕士以研究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为主,而体育硕士以研究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竞赛组织管理和社会体育指导等体育工作中的现实问题为主。通过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后,高教硕士将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体育硕士将获得体育硕士专业学位。

从生源上看

高教硕士学员必须都是各高校的体育教师,而体育硕士的生源构成则呈多样化。高校老师仍是主要成员,占一半以上(58%),但选送学校已经滑向二级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地方院校等;中学占31%,提高中学体育老师学历层次已得到有关部门和教师自身的重视,并将成为我国体育专业在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主流;优秀运动员招生政策的实施也将大大拓宽生源渠道。表华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2006年~2008年体育硕士招生生源构成生源2006年2007年2008年合计所占百分比

4结论

1.在我国教育大众化的快速推进过程中,学校规模不断快速扩大,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准备,大部分学校,特别是高校师资匮乏矛盾突出,随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在校学生人数快速增长,高学历层次的体育教师数量严重不足,课堂教学质量明显下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在2003年推出高校“公共课”教师在职研究生教育,2005年开始推行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开始大力发展体育专业的在职研究生教育。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6篇

关键词:培养质量;培养模式;专业学位

一、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针对学术型(Academic Degree)学位而提出的一种学位类型,是指满足一定的社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职业素养,目标是适应一个特定的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或是从事实际创造性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在层次上,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属于同一级别,但前者更突出具体应用过程,注重以专业实践学习为导向,目标是培养在专业范围内或特定技术领域内受到高等教育的、高水平训练的人才。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职业专业人才的具体需求,以专业实践为导向,注重在教育中的应用开发研究和设计能力的培养,其主要表征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特定社会职业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素养,能够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或技术有效的从事专业工作,合理的解决专业问题。

1991年,我国开始正式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2009年教育部为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号召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标志着硕士研究生教育开始从发展学术型人才为主到以培养专业学位应用型人才为主的重要变革。到目前为止,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规模迎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有数据预计,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将有望在2015年实现持平[1]。因此,今后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最终促使研究生能够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提高自身就业能力。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专业学位的设置,不仅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教育模式,更为在职人员教育生涯的延续开辟了一条新途径,而且也极大的丰富了我国学位类型,缓解了以往学位规格单一的局面,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相吻合。但目前应用型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用人单位满意度之间存在的差距仍不容乐观,造成学生就业难,用人单位却出现用工荒的现象,因此还需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力度。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四年的发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的培养在各方面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旧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重理论轻实践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生源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受其社会阅历与经验所限,不清楚自己需要哪些知识,对于课堂知识的理解也不深入,造成在校期间比较盲目的状况。另外,部分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照搬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模式,致使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二)校内外双导师队伍的建设仍不完善

如今,许多高校的导师本身脱离实践,只是从校园再次走入校园,对行业乃至国家当下的实际发展趋势缺乏了解,造成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内容和方式几乎毫无区别。而校外导师则主要是欠缺必要的教师培训,实际工作经验虽然很丰富,却难以上升到理论高度。

(三)学生及公众对专业学位教育认识不足

在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育起步晚,随着近年来其大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逐渐接受和重视。相比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许多学生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状况仍不甚了解,认识上存在着很大的误解。例如,相比学术型硕士学位,部分学生认为专业学位硕士的社会地位低,社会认可度也低,甚至会给就业带来影响。同时,很多学校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仍需要自费,给学生带来了较重的经济负担。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了学生心里失衡,不仅影响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也降低了他们的培养质量。

三、对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校企合作的专业学位培养模式

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是专业学位硕士的最佳培养模式。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为目标,因此要充分结合社会需求、主动为经济发展服务,就应从相对封闭的高校培养模式向企业和社会联合培养的多元化模式转变,从而使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能够及时响应人才市场的多变性和多样性,能够适应企业自主创新的要求。因此,高校逐步建立由企业及社会共同参与的、开放性的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二)建立校内外双导师培养机制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的工程实践以及学位论文选题等工作应主要是在企业完成的。高校需要建立双导师制,即由学校的专业教师和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实践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硕士的导师,共同把握研究方向,同时,在学生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过程中与企业合作,在论文格式、写作规范和所涉及的企业实践内容等方面共同把关,最终确保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研究与实践内容紧密结合。这不仅能够提高科研工作水平,更好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而且对于优化学术梯队,增强校内外导师的合作意识和能力,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突出实践环节力度

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关键步骤。应届本科毕业生缺乏实践工作经验,学校应特别重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注意积极吸收、使用社会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校企联合实践基地和科研流动站,政府部门也应当对积极参与人才培训的企业、单位给予上制度上的支持或者财政经济上的保障,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推动更多的企业加入到人才培养中。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7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教育冷思考过程教育

前言:“热”现象、“冷”问题。

自1996年我国开办和实施法律硕士教育以来,截止2007年,_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开展了7次授权审批工作,全国共有80所高校和研究机构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在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数量日渐增多和培养规模的日趋扩大,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自然会成为培养单位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如何保证和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就更成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中之重。因此,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的实质是什么,怎样通过教育成为“法律硕士”也就成为此系统内的核心问题和关键。基于此,笔者以自己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和西北政法大学的实践经验为鉴并放眼国内外,试图找出一条切实有效、确保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教育之路。

1.法律硕士是高层次的专业学位。“专业学位”是19世纪80年代后期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中国的一个教育学上的概念。最初称“职业学位”,原意是指对经过某种专业训练达到一定的水平而授予的某种职业性学位,并以此作为从业必备的资格条件。它是在结合我国实施学位制度实际以及人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相关概念并予以“本土化”的结果,其英文译名是professional degree。根据我国教育界的权威解释,它旨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的训练,在专门技术上做出成果的高层次人才,所授学位的标准应反映该专业领域的特点和对高层次人才在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学术上的要求。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讲,首先,设置专业学位的耿业一般都是那些专门技术层次较高,有独特的知识领域并有鲜明的实践性的专业技术职业;这种职业要求从业者有较高的学历起点,既要掌握本职业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接受高水平的职业技能训练。然而有些职业虽然需要较高的职业技能训练,但并不需要很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如按摩师等,这些职业设低于术科的学位即可。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职业都可以设置相应的专业学位。而我们常讲的“职业背景”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这种职业本身对专门人才在知识、技术、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方而有着较高学历上的要求,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一般要求硕士以上的层次;

(2)某一种专业学位通常与某一行业或某一职业岗位相对应;

(3)该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涉及的面比较广,有的还与人类的生命财产关系密切。

因此,专业学位有着特定的职业背景并与某一任职和从业资格相对应,这是专业学位的一个特点。另外,从培养目标来看,专业学位教育还要求培养对象具有应用和复合有机结合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即根据相应职业岗位对人才规格和口径的要求,按照“学科群”或“学科领域”设置课程,而不简单地以某个一级学科,甚至某个二级学种来设置课程,旨在保持培养对象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从培养方式上讲,专业学位的举办不是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垄断进行,而要求与对应的职业部门(用人单位)密切配合,如法律硕士教育即是由_学位办、政法实际部门和法律院校三方共同组成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这一行业性机构进行统一指导的。可见,“专业学位”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法律硕士教育作为职业教育概念的一个教育学翻版。它是我们观察和认识法律硕士的概念、性质及特征的另一个视角。事实上,法律硕士教育自开办时起,即在“专业学位”这一概念和制度框架下进行的,它方便地容纳了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并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制度化设计提供了可资参照的发展空间。所以,法律是作为专业表现出它的职业性的木质特点和要求,而学位则表现出它的学术理论性的本质特征和要求。这样,法律硕士教育就必须既是职业教育,又是学位教育。

2.法律硕士教育,是职业教育,又是学位教育。在英文里,法律职业(the bar)是源于“关卡”、“障碍”和“栅栏”等意思的一个引中词,它表明这一行业本身的封闭性、垄断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美国昂格尔教授认为:“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的法律,法律秩序以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为特征。”“一个由其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即法律职业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诉的实践。”在我国,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伦理的法律人才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包括法学教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等。法律职业的形成与法学知识的形成和司法秩序的细密化、专门化要求分不开。从发展历程看,其形成的标志主要有:①从事法律职业是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为基础的,并在职业生涯中补充和学习;②法律职业是以法律教育为背景的,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③法律职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④法律职业作为统一的共同体,内部传承其特有的职业伦理,从而维持着这一共同体成员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⑤加入法律职业必须接受现有成员或行业协会的认真考核,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基本知识、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进入法律职业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条件。可见,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

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从教育的概念和理念出发,我们认为,法律教育是以法律素质为目标,培养“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它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并促进其发展:它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方面,并在实施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入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学位论文要求等方面予以体现。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或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因此可以说,法律职业的特定要求决定了法律

硕士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所言:“法学教育只有依托法律职业,才有生存的正当性。”只要社会需要法律,就要有维护法律运作的法律人,就需要提供培养法律人的有效机制。法律硕士教育正是培养职业法律人的专门机制。归纳西方的法律教育传统,大抵有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两个理念上的类型(Ideal type):相对比较而言,前者的“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学校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律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因此。实质上,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是层次较高的职业教育,而且这并不是凭空臆想的结果,而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现实背景,针对法律教育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某些缺陷,确立依法治国战略和现代化建设急需大量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并在现行高等教育体制约束下选择的产物。而事实上,培养任何高级专业人才的活动都存在着素质教育的问题,我们不能说惟有培养法律人才需要建立素质教育的概念,而培养医生、工程师、教师、商业管理者、艺术家就不存在素质教育的问题。正如霍宪丹教授指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的概念应当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具有双重含义:一个是从纵向观察素质教育在小学、中学、大学中的普遍性和共同性要求,从这点来说,可以认为大学教育首先是一种素质教育,但问题并不仅仅如此;另一个是从横向观察,处在不同学科中的专业教育又具有特定的内容和要求。从JM教育看,学科专业中的素质教育要求又具体体现为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在于解决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问题。而且这是一个伴随职业生涯始终的长期过程。所以,法律硕士教育,又是学位教育,它同时还必须完成素质教育的日的和任务。具体而言,它不仅要完成职业的品质塑造,又要完成相当的理论塑造。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国家和社会的要求。而要实现和实施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目的和任务,即使其既具职业教育性、又具学位教育性,其最终和根本在于过程。

3.教育的过程性是专业学位和职业教育的共同核心、要求和期待。怀特海认为,过程体现为转变(transformation)和共生(concrescence)这两个不同的但又密切相关的环节。转变,即一种现实体向另一种现实体的转化,它构成了暂时性,因为每一个现实体都是一些转瞬即逝的事件,灭亡就意味着转向下一个事件;共生则意味着生成具体,它构成了永恒性,因为在共生的过程中没有时间,每一个瞬间都是崭新的,都是“现在”,在这个意义上它又是永恒的。因此,怀特海认为,教育要提供对生活的一种理解,最根本的是应提供一种“对现在的理解”。因为过去的知识只有有助于我们对现在的理解,才是有价值的;因为“现在包含一切,现在是神圣的境界,它包含了过去,又孕育着未来”。所以,教育的实质和根本在于过程,而教育的过程具体地体现在教育的节奏上。根据我们的理解,教育的节奏简单地说就是教育必须因时施教、全面互动。对法律硕士教育而言,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节奏的过程中各个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教育者是主导、主动的,受教育者则是主体,却是被动的。而这一对对立统一关系伴随着教育过程的始终。所以。在教育的过程中,教育的过程性是活生生的、具体的承载于制度之中。进而言之,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学位性的实现,是一个系统的教育过程,过程性是共同核心、要求和期待,而诉求的是蕴涵和承载着的职业性和学位性的制度。

“入口”量化录取制度。法律硕士的专业性和学位性要求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时,一定要考察考生的法律业务能力,又要考察学位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录取的考生的质量,为以后进一步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其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考生首先要参加全国联考,考试成绩达到一定分数线者,才能到学校参加复试,复试方式为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笔试主要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法律职业能力,而不是片面地考察考生对刑法或民法等部门法的掌握程度;面试与政治审查相结合,除了主要考察考生对哲学、经济学等知识的理解和洞察能力外,还要审查考生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等。上述每一项复试内容都按一定的量化标准计算出具体的分数,屉后按综合成绩决定是否录取。该制度不仅能考察考生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还能考察考生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及其综合素质。

“双导师”制。法律硕士的本质属性和特点决定了必须有相应的培养模式和适应于该培养模式的导师群体。如果让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就像是以同一种生产模式生产两类不刚的产品一样,结果是不言而喻的。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基本上都是校内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其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担任。作为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其法学理论知识是毋庸置疑的,但其法律实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法律职业思维特征却并不一定具备或厚实。为此,我院先后从当地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中挑选出一部分具有一定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我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与校内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共同组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群体,即“双导师”制。由这两类导师共同指导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律实务能力培养,不仅能提高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法学理论水平,更重要的是能逐步培养他们拥有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思维特征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实践教学制度。实训教学或实践教学是学位性和职业性物化的过程,是学校培养人才体系中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手段,早已有之。但是,我校目前所采取的实务训练方法是全国首创,即:实务训练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务训练方可毕业。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见习助理法官、见习助理检察官、见习助理律师的身份到司法实务部门参加实训,能够真正深入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之中,并且可以发挥所学之长协助法官正确办理案件。这种实务训练方式,不仅使学生获得了办案经历,而且能从中发现问题,进行理论创新。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8篇

关键词: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异;同

在我国,当前的中国教育体系暂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其中,我国的成人教育始于_中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扫盲识字班等教育活动。但真正意义上的成人教育,应该是五十年代初期由国家高教部批文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进修班和培训班教育。在经历近六十年的不断规范和革新以后,如今的成人教育包括由普通高等学校和教育学院创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由团体或社会力量创办的成人教育(依托高校)和由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短训班、进修班及学习班。其中,在职研究生教育是我国成人教育近几年发展的重要方向,全国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在职人员参加此类培训学习。

研究生(Graduate student),在中国统指大学后攻读更高学位的人。现任新东方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的徐小平教授则认为:大学后教育,其实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研究”为导向、以“创新”为目标,比如基础科学和高科技。这样的研究生,毕业后的职业取向是大学、政府或企业的研究机构,其职业头衔是教授、研究者等。在这种以研究为导向的大学后教育中,博士学位往往是未来的入门资格,姑且可称其为“学术研究生”,即传统意义上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然后再以在职人员的身份(包括政府官员)去读一个非实用性的在职博士,既能提升自己从业能力,也能提高自己升职资本。而另外一种,虽然在美国以及世界发达国家的教育体制中已经实现多年,但可惜在中国还没有被人们意识到,这就是职业学院制度,比如医学院、法学院、商学院等等。这种学院的学生。本质上不是“研究生”,而只是一种为了进入所学专业的而接受的职业培训,即“职业研究生”。

这两个理解,其实都已经偏离了传统意义上的“研究生”,只能称为“在职研究生”,即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的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一种类型,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此类研究生是经过高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获得与脱产相同的研究生毕业的学位,但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和培养管理等各方面,我校又各有所不同,我将在下文予以一一对比。

1、入学资格及录取要求: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都要求是我国公民,都要拥护党的领导,都要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在职研究生则放宽到了国民教育序列皆可。在专科生源方面,全日制研究生要求是毕业后2年或2年以上,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这两者被视为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者);而在职研究生则视类别的不同又各有要求,如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为有相关实践经验的,毕业时间达到3年或者3年以上的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全国自学考试毕业生),以及应届国民教育序列本科毕业生;而工程硕士为在职工程技术、工程管理人员,或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的教师,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取得资格3年以上且要学位证,国民教育序列本科毕业生可无学位证,但要取得4年以上方有资格;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要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以上资格达3年,须报考与本职教学岗位相关的学科、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地、市级职教教研室(研究所)招生,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以上资格达3年,但前者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后者则须3年。在职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资格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在职研究生的学习范围一定要与其相关实践经验紧密结合,否则便偏离了其入学的真正意义。

2、报名方式和考试要求: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都要经过国家统一的入学考试,都是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都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且要在复试阶段进行严格的报考资格审查,考生所填的各类信息及相关证件都必须真实无误。但全日制研究生的硕士入学考试为每年1月进行,除了全国统一考试外,还有推荐免考和单独考试两种方式,考试科目分为政治、英语、公共基础知识和公共基础综合知识,同等学历者还要加考专业基础知识(本科程度):复试在初试后3个月左右进行,内容有一门专业课程的考试和面试,包括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专业笔试、实验操作和面试等;而在职研究生则是在每年的10月或者11月的时候参加“GCT”(Master ofEngineering)入学考试,初试试卷分为语言表达、数字基础、逻辑推理、外国语(分为英语、俄语、德语和日语)运用等四种能力测试,满分4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高师和中职两类考生还要考专业基础课,复试时再组织政治理论测试,农推硕士等其他类考生则在复试阶段进行专业考试和相关入学测试。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9篇

在职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是相对的,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相同之处,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职研究生的培养对象主要是针对在职的社会人员,通过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培养,提高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使其可以适应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研究生教育有很多的特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综合素质高

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对象都是针对社会生活中积极向上的人员,这些人员一般都是企业里的技术骨干或者管理人员,具有十分丰富的社会生产实践经验,专业技能十分强,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因此,这些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普遍较高,这是我国在职研究生教育的一大优势。

年龄跨度大,学习目的复杂

与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不同,在职研究生教育的教育对象的年龄跨度相对较大,年龄的组成结构相对复杂;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学生都是来自社会上的不同行业,其学习的具体目的`存在很大差异,这也是在职研究生教育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给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带来了很多的难题,使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制定过程十分复杂,学生的培养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工学矛盾突出

在职研究生的主要特点就是接受教育的学生都是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社会工作人员,这些学生虽然接受着研究生的相关教育,但是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这在时间和精力的分配方面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工作和学习出现相互矛盾,尤其是对于一些在社会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在职研究生,他们的工学矛盾表现的会更为突出,这是在职研究生教育最为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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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10篇

【关键词】在职工程硕士 培养模式 探索

从1997年在职工程硕士的首次招生到目前为止,在职工程硕士的培养模式一直沿袭高等学校全日制硕士以理论为主的培养模式。

所谓在职工程硕士的培养模式[1]就是指在在职工程硕士的教学培养过程中,为了满足一定要求的培养目标,利用的所有教学方式、教学措施、教学方法等的总和,在职工程硕士的培养主要表现在教学培养、理论实践培养、科学研究培养、论文研究指导等每个环节。

1.单一化在职工程硕士培养模式的诸多弊端

从新世纪开始,在职工程硕士招生专业领域迅速扩展,生源逐年增加,再加上在职工程硕士自身所造就的培养特殊性,原有的单一化在职工程硕士培养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新时期的在职工程硕士培养[2]。伴随着在职工程硕士生源范围以及年龄结构的诸多变化,传统单一的教育培养方式针对在职工程硕士学生的弊端逐渐体现。

单一化的在职工程硕士培养模式会使得工作学习矛盾更为突出

考虑到在职工程硕士大多是工作多年的在职人员,具有多年工作经历,而且具有工作区域分布零散、学习研究时间散碎等特点,受到家庭生活以及工作经历的影响较大,传统单一化的在职工程硕士培养模式会突出工作学习这一矛盾。

在职学生的知识结构差异较大,传统培养模式使得教学目标难以达到

其实在职工程硕士培养的最初目标是针对高层次实践人才的着重培养,在职工程硕士的招生初期,招收对象主要针对来自科研单位以及科技企业的操作骨干[2],这些实践型人才往往具备长期的实践经历,但是通常无法具备坚实的研究理论基础,希望通过在职工程研究生培养系统增强理论知识,以便有效结合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进而在技术方面或管理方向上找到新的技术突破。

但是伴随在职工程硕士进一步的招生推广工作,在职工程研究生的年龄结构逐渐向年轻化转变[3],一大批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希望通过在职工程研究生培养体系提高自身层次,通过高等学校的进一步学习交流快速积累实践经验。

传统单一化的培养模式无法同时适应新形式下年龄结构多元化、教育需求多样化的实际需求,在职工程硕士培养模式亟待改革探索。

从这个角度而言,新型的在职工程硕士培养模式必须结合实践性以及理论性生源两者的需求,在实际培养过程中,综合考虑教学成本以及教学时间等众多因素影响。在实际教学中,努力平衡两种需求,区分诉求不同的学生,双管齐下,保障理论课程深入的同时切实保证实践教学的全面展开,最终争取实现教学效果最优化,实现教学目标。

传统培养模式难以保证硕士培养质量

伴随在职工程硕士招生工作的全面普及,在职工程研究生生源的年龄结构也趋向于复杂化,使得统一招收的在职工程硕士学生往往出现参差不齐、难以协调的基础理论体系以及基础知识理解程度。与此同时,在职工程硕士往往耗费大量时间、经历在工作企业以及家庭生活中,在校专注于研究学习的时间往往少于大多数全日制研究生。因此,在职工程硕士的传统培养模式无法保证这些在职人员在校的学习效果,也就难以有效保证在职硕士的培养质量。

2.新型在职工程硕士培养模式探索

针对在职工程硕士传统培养模式的诸多弊端,优先进行培养模式多样化改革,进而适应多种来源的在职工程硕士。

弹性培养模式

新型在职工程硕士培养模式可以优先采取弹性学分制以及学年制,保障3-5年的培养年限、在校不离岗的办学模式[4]。在职工程硕士在学初期1-2年时间段内采取弹性分散的授课模式进行培养,同时保证在职工程硕士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半年。

采用弹性化、半脱产培养方式完成培养计划内规定学分后,用2-3年在相关企业进行课题研究以及撰写论文工作,答辩合格即可获得在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在校集中培养模式

针对就职于学校周边区域的在职人员,根据培养需求以及具体专业进行分组,将背景相近的学生编为一班,以班级为单位,制定富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这样一来在职工程硕士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等空闲时间在校学习,以便更好地融入校园科研氛围。

联合企业培养模式

针对就职于专业企业的在职人员,考虑到企业完善的实验条件,往往采取校企共同培养模式,结合企业自身特性完善课程设置,定期选派相关专业教授到企业进行集中授课[4]。

信息辅助培养模式

所谓信息辅助培养模式,需要首先构建可以同时提供在线课程、视频课程、师生交流等教学功能的综合化信息平台,这是信息辅助培养模式的基础。

具体而言在职人员能够在不同区域,经由网络设施访问上端信息平台,通过学号自主登陆信息平台,获取专业相关的研究视频、教学课件或者通过信息平台与导师进行定期交流。从技术方面而言,考虑到信息辅助技术已经在针对本科生的网络教育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因此构建信息辅助平台的技术瓶颈已不复存在,构建在职工程硕士信息辅助培养模式的优势与可行性显而易见。

教学基地统一培养模式

针对拥有优良教学设施、良好生源领导能力的专业培训中心、专业进修学校,可以采用教学基地统一培养模式在专业企业建立在职工程硕士培养基地,合作招收培养工程硕士。学校合作的专业单位往往具有良好硬件教学设施,另外设有宾馆、餐厅等基础性配套设施,同时可以保障异地在职人员生活学习。

总之,针对在职工程硕士传统模式的单一化弊端,需要探索新型在职工程硕士的培养模式,研究得出在职工程硕士的培养新思路。

参考文献: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第11篇

1、笔记学习法

(1)、先搭框架。一个最简单地办法,拿一只铅笔,首先对照着历年真题,提到的知识点画一遍,真题画完了,擦掉铅笔的痕迹,被画烂的地方,可能就会重点、难点和较为可能考到的考点。再对照目录,划掉几乎不可能考到的地方,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搭建自己的知识框架,这份框架将大大减少复习的工作量,且有效。可适当地打破教材章节的限制,按照全书的逻辑结构,编制一个比较简明的逻辑关系图表,这对于知识系统化,是一个很好的复习途径。

(2)、往框架里面填充内容。如同树枝先长主干,接着有分支一样,脑子里可以建立一个这样的思维延展的构图。填充内容的方法有对照教材以及大量的做题。很多复习参考书的单选题,数量比较多,覆盖面也很大。因此,在做单选题时,要全面考虑题目所包含的知识点、相互关系和可能出现的变型,这将有助于快速完成复习。此外,对知识,多方位、多学科的交叉应用,会使本门课程的学习激发出更大的效应。这在科学史上已是不胜枚举的成功方法。

(3)、反复反复反复!!!框架与内容都丰满之后,知识体系已经成型,这时候需要不断地消化,那就再重复学一次。这一次也许会获得更深的印象和更多的体会。

2、争论提问法

真理的火花,会在碰撞中更加闪亮;适当的争论,会在记忆中更加深化。不妨在同学之间,多争论和提问。

3、换位思考法

在自学中,不要老是把你自己当成是“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而要不断的把自己摆放到“先生”的位置上,采取主动,产生不同的想法来。

4、经典指导法

在这一点上,国生教育说的是心态。在研究生考试中,会经常碰到困惑,想想马克思吧,运用自己学到的经典学科的理论知识,如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论以及逻辑学、心理学等来指导实践,学以致用的时候,学习就真的变成了探索的过程。您看,学习的过程,乐趣总是常常光顾我们,这就是学习的魅力。

5、重点把握法

好的考试从不胡乱得猜题。但是,考前重点把握考点是可行的。就在考试前三五天,集中把学科的重点、难点弄懂。如果内容多、记不住,可以选择“重中之重”,强记下来,必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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