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管毕业论文(必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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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管毕业论文 第1篇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三)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理,保护基本农田,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全市权属纠纷调处,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产权管理。

(六)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方案编制、审核、报批;负责旧城改造收回土地的审核报批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量的审核工作。

(七)编制、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算拟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地价标准和出让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定征用和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

(八)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依法管理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标投标和拍卖;监督、指导采矿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组织矿产资源储备评审、认定及其登记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十一)做好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土管毕业论文 第2篇

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1、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它项权利双重性质;2、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3、土地抵押附属于土地使用权;4、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5、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

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战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抵押登记制度: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土地抵押权的消灭:1、债务清偿;2、抵押物消灭;3、土地抵押权实现;4、抵押权无效。

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内容提要:土地抵押权是附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项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抵押制度也是人们在经济发展中一直探讨的一个问题。本文先从土地抵押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谈起,对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登记制度及土地抵押权的消失进行阐述,并对土地抵押权制度中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略作探讨。

关键词: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登记土地使用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局发展,土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人们已不再单独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来对待,而是将其当作一种资产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经济杠杆作用。为此,笔者通过对土地管理知识的一些学习和了解,感到这是一门非常广泛和深奥的学说,其中有许多知识需要我们进行学习,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探讨,在此本文就其中的土地抵押权进行阐述,并对土地抵押权制度中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略作探讨。

一、土地抵押权的概念

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二、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属概念,应当归入担保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范畴,《_担保法》第34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均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从物权法的意义是说,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同时土地抵押权又是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因此,土地抵押关系的调整,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且要适用土地法的规定。

其次,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土地抵押权必须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土地抵押权成为他项权利,因其标的物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权利,抵押在于确保债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故提供担保之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以出让金钱为代价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故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仅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它的发生要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作为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_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另一方面,它的实现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

第四,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设立土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土地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对土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应当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书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经登记而确定。

第五,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过土地权益归属的变更来实现债权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满足对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益。从土地他项权利性质来分,土地抵押权是担保性他项权利,而其他诸如地上权,地役权等均归属于用益性他项权利。这也是土地抵押权不同于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重要特征

三、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3)以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_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但是,如果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有偿取得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有权作出处分,包括抵押。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担保法》对“四荒”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允许抵押,但是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第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三、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随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单独抵押。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条件类似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则。

四、土地抵押权登记制度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土地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土地使用权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有风险,但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并鉴定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鉴定抵押合同后15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最后,土地管理机关审查,进行登记注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以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日即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体表现为:(1)当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果有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有的抵押权未登记,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2)在土地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4)已经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不受影响。(5)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或者土地使用权灭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予以制止;(6)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对由该土地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7)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变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第三人,并在转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土地抵押权的消灭

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下面几种:

1、债务清偿。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清算组织在债务到期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该抵押权自行消灭。

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者期限届满。(2)被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划拨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又如破产企业擅自转让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破产法(试行)》第49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破产企业对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该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破产企业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六、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抵押权实际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能否突破这个界限,把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扩大到其他土地项权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能够有偿转让的土地他项权利,就应允许抵押。例如,空中权和地下权。我国部分学者也赞成其他部分土地他项权利可以进行抵押①。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允许抵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抵押人对该荒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该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应该将包括以购买、租赁、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规定为允许抵押的条件。对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只要是有偿取得的允许转让的,原则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自行消灭。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的担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难以保障。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期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行为。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人。因为抵押是物权行为。而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债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自应当得到优先受偿。其二,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对抗任何第三人。抵押公信力旨在保护商业信誉及维护善意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这种公信力不仅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组成而分,且是各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一旦发生违反这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应当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其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后,抵押权人即:(1)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记利益(2)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张。(3)可以排斥次登记或尚未登记的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效力。基于上述效力,当发生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时,抵押权人当然可以主张经登记的权利,并排斥未登记的权利主张或其他债权,先于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前面已论及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之上有房屋并且房屋所有人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该法律规定产生的后果是抵押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必然会出现土地的转让问题。而抵押人自身因为对土地使用权无权作出处分,因此,必须要经过有关政府土管部门的审批,转让方为有效。现在的担保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是立法的一个缺憾。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即可去进行抵押,在法理上也是讲不通的。抵押是对物的一种处分,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就以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物去进行抵押,显然是违反了有关物权原理。划拨土地的处分权在国家,政府仍然是地的主人,建筑在这种土地上的房产实际是与地产一起形成了一种国家与土地单位的共有关系。共有的财产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作出处分,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进行抵押应该是无效的。从实践看,未经批准即可以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进行抵押也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一,离开土地的房屋价格不好确定,其价值只减不增,从而使得房屋价值难以评估,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是抵押的一个程序,不能准确地评估抵押物,必将影响到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其二,国家对划拨土地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如其设定抵押物发生收回,必将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定的抵押一般是不会转让回收的。其三,影响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正常管理和统一安排。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出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将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抵押实际上就难以执行这些规定,因为在实现抵押权时无论是协议方式还是法院诉讼后强制拍卖开式,都将影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否则又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设定抵押权时,将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作为必要条件,这些问题就都可以解决。

参考文献资料:

一、《国土资源管理实务全书》(中国物资出版社)谢经荣主编

第五章第八节地产抵押

二、《中国土地资源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车夫主编

第五篇土地他项权利

三、《房地产抵押贷款如何避风险》(《中国土地》2001年11期)

姬泓夏军著

土管毕业论文 第3篇

土地储备需与城市规划紧密配合城市土地储备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得到规划、计划、建设、财政、土地管理等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部门之间配合互动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土地储备的运作成本。例如,政府将城市土地纳入储备库后,如果规划条件不能及时明确,城市土地就无法及时推向市场,而城市土地的储备时间越长,资金的压力就越大,势必影响城市土地的再投放和资金回笼。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构往往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属不同系统,只进行一些简单的业务往来。比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后,交由规划部门核查会签,主要是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二是在办理储备土地的前期许可和后期出让时,由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可以看出,这种业务关系更多地流于程式,比较机械。事实上,土地储备应当与城市规划建立非常密切的互动关系。

从法律法规看,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城市规划法》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因此,土地储备必须要遵循规划先行、服从规划的原则,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宏观,主要对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做出限定,而城市规划则是从操作层面为土地储备工作提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成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经济效益看,土地储备一个重要的效益来源是土地增值带来的回报,从而形成土地经营的健康资金链。储备土地的增值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储备期内城市建设的完善、城市品位的提高而带来的普遍增值;二是用地性质的转变,如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带来的性质增值;三是建筑容量的提高带来的数量增值。城市规划则是实现以上三种增值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从操作层面看,我国过去的土地政策造成了现在一些土地的权属关系比较分散和复杂,如果全部回购,将给处于启动阶段的土地储备机构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通过城市规划指导下的“规划储备”方式,可以将一些已列入改造计划但近期收购难度较大的土地,先纳入规划储备库,再根据市场条件变化,择机进行储备。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流转压力。

土地储备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的全程参与通常来说,土地储备工作分为收购、储备和出让三个阶段,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土地储备的作用、实现土地储备的价值,就必须使城市规划工作贯穿于这三个阶段之中。1,收购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1)确定储备土地的选址和范围。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合或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类别看,经营性用地,比如居住、商贸、娱乐以及部分工业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选址看,土地储备应集中资金重点储备政府规划的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例如规划大型公园周边土地、规划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等。因此,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多方面,帮助土地储备机构有重点地确定储备对象,特别是选择当前市场形势下易被投资者接受的地块作为土地储备对象。

(2)为土地的储备方式、时限等提供参考意见。如果土地储备机构对所有可储备的土地都通过征购、)置换等直接储备方式进行储备,将可能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规划部门可以配合土地储备机构,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将一些近期增值空间有限、储备难度大或者位于城郊边缘的地块纳入规划储备库,运用规划手段对地块进行控制,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储备。此外。对于已明确进行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也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对储备时限提出建议,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确定短期、中期土地出让计划,使土地出让计划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以利于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和城市规划配套设施的建设。

2.储备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1)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储备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规划条件成熟度、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一般国外城市土地的储备期为2年~3年,较长的达7年~10年,储备期内往往赋予土地临时用途。目前我国对于已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缺乏相关管理措施,致使储备土地在未开发前长时间处于荒废状态。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储备土地所处的位置、规模以及周边建设情况,对部分储备地块实行年租和短租政策,研究提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有关意见和规划条件。这样既充分发挥城市土地资源的价值,增加国有土地资

产收益,也有利于满足一些城市土地的短期需求者,实现规划资源的合理调配。

(2)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土地,在储备期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其中,依据各部门综合讨论确定的出让土地计划,对近期出让土地的详细规划应当要求具有一定的深度,从开发强度、城市景观、市政配套、公建配套等各个方面细致地做出要求。对于中远期出让土地,特别是规划储备土地,应更多地从容量限定、路网结构等进行总体控制,便于将来与周边地块开发相衔接。在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具体规划参数方面则应留有一定的空间,便于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合理调节。

3.出让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土管毕业论文 第4篇

摘要:

土地是农业发展的根本,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美、日、韩、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在土地管理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突出法制建设,加强规划控制、运用市场机制等措施,为我国的土地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我国应在科学规划,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引入市场机制等方面下大气力,扎实推进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

土地管理;国外经验;策略选择

一、国外土地管理的成功经验分析

1、法制健全。为了规范土地管理,明确土地的取得、使用、保有、保护和处分的具体规定与程序,很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有相关的法律。如美国拥有一整套比较健全的有极强约束力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从联邦政府到州、郡、市都有相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且下级不得与上级法律相冲突。土地资源的权益、地籍管理、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复垦、征用、地役权、执法力量及地产交易、捐赠、继承和管理、仲裁等均有法可依[1]。美国制定的《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准则;日本规范土地的法律主要为《国有财产法》;韩国为了有效地管理国有土地,1950年首次制定了国有财产法,1976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全面修订了国有财产法,要求利用国有土地引导私人土地开发,稳定土地市场,及时灵活地提供国民生活所需的公共用地;新加坡政府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土地管理体系和约束程序,以保障土地出让合法合理。此外,在专业法津方面,道路法、河流法、森林法、水资源法、海洋法、矿产法、能源法等都是与国有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在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要确保互相之间不能冲突。在综合法方面,财政法、会计法等也都与国有土以地管理密切相关。

2、规划合理。加拿大、韩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在土地管理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土地的规划管理。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划进行管理,大体分为省级、地区级和市级规划。省级规划是一种政策性和战略性文件,主要是划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界线,强调保护农业用地,增强土地管理的经济社会服务功能等等;地区级规划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省政府批准,是政策性文件。主要目的是省级政策宣言变成自己的行动纲领,以指导地方政府以下几项工作;市级规划,又称《土地分区管理法》,是法律条文,非常详细和具体,具有强制性。主要内容包括:用途(住宅、商业和工业)、密度、建筑体积等[2]。韩国从1977年开始引人并实施国有财产管理计划,定下了尽可能限制出售国有财产、侧重保存的政策基调。国有土地管理计划在一个会计年度来说,是管理和处理国有土地的预定准则。日本高度重视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在20世纪50年代经过战后恢复阶段后,自20世纪60年代初以来,先后进行了五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规划,为保障国土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的土地利用规划就其类型而言可分为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及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各个不同层次规划之间的相互协调,有效促进了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

3、市场运作。美国有发达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这有利于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日本的土地市场管理:第一是土地供应与总量控制。日本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地下空间,有效扩展城市容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大力开发地下交通,发展地铁体系,努力扩展土地经济供给能力。同时,为了缓和土地供需矛盾,日本鼓励建设高层公共住宅;第二是土地交易管理。日本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了一整套的以限制土地交易为主要目的的土地交易管理制度。在该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交易审批制度,用以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使用目的。日本的都、道、府、县各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行政区范围内确定“限制区域”,其时效一般为5年,限制区域确定后,在这个区域内的土地交易如果面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土地交易双方正式签订交易合同以前,必须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对土地交易主要是从土地交易价格和土地使用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交易价格审查以交易土地附近的地价水平及政府确定的限制价格为依据。

4、政府调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土地管理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90%以上的国家都会在中央设立专门负责国有土地管理的机构;二是横向管理普遍采取1+N模式,不仅有一个主导的国有土地管理机构,还有多个相关的法定管理机构;三是纵向管理体制多为垂直模式[3]。如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作为全国最大的公有土地管理者和持有者,负责监督其他国有土地管理与执法部门的活动;财务省是日本最主要的国有土地管理机构,但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和法务省也具有相应国有土地管理职能;为协调中央与方政府间的关系和部门间的关系,加拿大组建了许多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如加拿大土地利用委员会、联邦政府土地利用委员会、加拿大海洋事务机构委员会等。美国内政部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管理土地,下设土地管理局、矿产管理局、复垦局、地质调查局、地表采矿办公室、国家公园管理局、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印第安人事务局等,并在美国各地设立了13个区域性办公室、58个地区性办公室、143个资源区办公室作为土地管理派出机构[4]。

二、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法律法规。为建立完善的国土规划利用体系,应进一步通过立法,巩固和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规划体系中的龙头地位和具体实施。一要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每一项规划,在规划的要求、程度、程序上都有法律规定,但尚缺乏一个能将上述规划之间的衔接加以明确化的法律。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将规划管理体制法制化,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引导作用。为保障规划的实施,财政部门应在金融、税收方面给予积极稳妥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地方建设的顺利开展。有效利用民间力量,并保证公共投资适当分配。政府部门与民间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进行地方建设,要增加居民及民间团体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渠道,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的群众参与与监督机制。

2、制定长远规划。在我国,由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早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与布局不一致时,它们之间的衔接难度就会很大。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各级专门规划之间的关系,明确各级专门、专项规划应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内布局,使城市规划在不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用地控制区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发展规模。为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同时不断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土规划理论和方法,以增加规划的弹性,中国的国土规划在理论和方法上应不断创新,建立符合不同层次需要的国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国土规划的编制方法还应侧重于公众参与的方法,采取开放、包容和交互的方式将公民的意识纳入规划的过程;同时增加公告和听证程序,提高国土规划的社会可接受性。中国的国土规划体系应由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构成[5]。不同规划类型根据其目的,再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规划和区域规划;目前尚缺乏对土地利用规划具有指导意义的国土规划。国土规划不仅应平衡资源环境供给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矛盾,为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而且应以各单项规划为基础,从土地、矿产、水资源的耦合机制出发,在更高层次和更远的时间上检讨、协调并提出综合开发与整治方案。

3、引入市场机制。根据_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土地市场的六项基本制度正在积极建立与完善,即:城市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制度,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制度,基准地价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和集体决策内部会审制度[6]。我国目前的土地需求量持续增长,地价也在快速上涨。但我们要看到日本土地市场在高速增长后正经历着长时期的持续下跌,因此,我们要引以为诫,不断建立与健全土地市场制度,继续推进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同时,要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有效利用土地税收、国家财政政策等对土地交易与地价市场进行干预,积极稳妥地促进土地市场的稳步规范发展。

4、提高土地利用水平。目前中国许多城乡的布局和结构不够合理,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不是很高,城市扩张占用耕地的现象尤为突出。中国应借鉴他国集约利用土地的经验,以都市圈的紧凑型发展来带动中国整个的城市化进程,既有利于控制目前中小城市过度扩张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又有利于提高大都市圈土地的承载力和区域协调能力,避免重复建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除此之外,还要及时开展农村居民点合并,整顿因人口转移而闲置的土地,恢复耕作或转作城市用地,及时调整农村占地结构减少不必要的双重占地问题,合理调整村镇结构,改变分散布局多占耕地的局面。针对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应建立更为具体和更加完善的耕地保护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和自然环境保护;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耕地异地占补平衡及相应的补偿机制;逐步调整税制,逐步建立一个长效的、理性的地方政府负债机制,减轻“以地取财”违法圈占耕地的短期行为;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促进农地权利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地的产出效益;加强对农民的经济补贴力度,通过发挥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来有效保护土地等等。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应该借鉴他国土地管理的优势,建立健全完善的土地法律体系;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实行实时地籍管理;加快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加强国有土地交易的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解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提高土地管理效率;这对于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优势,高效地实行土地管理,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利.美国土地管理的机制和特点[J].国土资源导刊,,(6).P76-78.

[2]何芳,肖宗仁,唐龙.国外土地管理服务理念[J].资源导刊,,(11).P44-45.

[3]刘丽.世界主要国家国有土地管理概述[J].国土资源情报,2008,(1).P2-7.

[4]孙利.中美土地管理机构及职能的对比分析[J].国土资源导刊,2007,(1).P58-60.

[5]孙强等.日本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的历史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P249-256.

[6]靳凤梅.日本土地管理经验对我们的启示[J].时代经贸,2008,(6).P71.

土管毕业论文 第5篇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国土资源开发的现状,主要就国土资源管理问题进行了认真探究,提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国土资源;开发;管理措施

国土资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的全部资源,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部分,国土开发整治的对象,主要是指自然资源。国土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的基础,它的开发利用不仅影响到生产力布局的经济效果,而且影响与其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如果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没有遵循生态经济原理,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顾生态效益,就会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受到破坏和损害,就会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笔者针对目前我国国土资源开发的现状,研究提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国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和管理实践,要加强我国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保住18亿亩耕地

确保18亿亩耕地,是中央的既定方针。但落实这项任务的关键在地方政府。有些省份因违规用地量较大,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部分用于弥补超计划用地,影响了新一轮地方经济建设。此外,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形成的旺盛需求,土地出让带来的巨大收益,政绩与GDP增长挂钩,部门发展规划的用地期望,农民对种地缺乏积极性等,都成为冲击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因素。

因此,我们首先要科学界定耕地概念,以粮食生产恢复能力为标准,将耕地细分为在耕地和宜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的农地,必要时可以恢复为耕地。其次是严控耕地流失途径。建设占用、灾毁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应通盘考虑,预防将耕地报为灾毁,然后再搞建设的现象。再次是继续强化耕地保护问责制。细化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加大行政责任,约束其它规划。最后,要努力形成节约用地倒逼机制。制定集约节约用地标准,将城乡建设用地纳入整体规划,统一管理。

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在资源管理方面,推进节能减排,任务繁重,形势紧迫。以来,有不少地方继续通过减免税收、低价提供土地等方式对高耗能行业招商引资。一季度,钢铁、有色等六个高耗能行业的增加值占全国工业的三分之一,而能耗却占工业能耗的七成。利益驱动是企业不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的主导因素:盲目强调GDP的增长是地方政府支持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展的直接诱因;技术落后是导致企业能耗较高、废弃物排放量大的主要原因。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要两个轮子一齐转。既要制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展的强制性政策,也要制定低耗能、低污染企业的鼓励性政策。二是推行项目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在土地审批、采矿权证的发放上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三是增加监管环节。利用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节能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的企业,年检不予通过。四是采用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浮动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制度,调整税费、价款收入的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支持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的'发展。五是运用关税和计划配额手段调节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三、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

在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我国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本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缓慢,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资源开发对环境影响较大。可以说,在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形势严峻,责任重大。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认为循环经济是后续产业管理的范畴。此外,对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与形式研究得也不够深入。

所以,国土资源系统应把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当作矿政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一是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促进尾矿、废石等的二次资源的开发利用。二是制定导向性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则税政策和技术政策。三是适时启动循环经济试点。选择典型矿山企业,创建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模式,重点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土管毕业论文 第6篇

土地资源管理个人简历模板

简历中写教育的背景的时候,首先要知道有哪些一定要写,有哪些是可以选择性的写。教育背景所关系到是个人的能力,以及学历方面,也就是硬实力,对求职的成功与否关系非常大。因此,求职者也要慎重对待。

必填信息基本上就是求职者的基本教育信息,所需要占有的空间也不是很 大,包括有教育的时间段,要注意时间不要弄混;所就读的学校,这一点很重要是招聘方核对个人简历的主要信息;在接受教育期间,所学习的专业以及学院,如此 也能让招聘方了解自己身的有用之处,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个人的学历信息,是招聘初步筛选的主要条件之一。

可选性教育信息,一般是有针对性的教育信息,不如说你在本科阶段学习的 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想要应聘一家酒店集团,那么你曾经考取国的餐饮执照信息就可以写。但是如果是应聘一家广告公司,那这个教育信息就可以不用写了。总体 来说,学习的`研究方向、学校成绩排名、参与的活动,还有一些职业证书等等,都是可选性的信息。

从事测绘行业一年,有相关的专业经验。

在工作期间参加了全国第x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方面的工作。

① 在工作期间参加了城镇地籍调查相关工作,了解城调的方法和内容,参加了一个县的地籍测量工作,并且在进行城调期间编写了4县区的城镇地籍调查技术总结,技术设计书,GPS技术总结,工作报告等一系列城调验收文字报告,且参与绘制街坊分布图,GPS控制网图,宗地图,地籍图,全要素街坊图等城调验收图件。

② 在工作期间参与编写了8县区的农村土地调查文字报告,包括基本农田上图精度分析报告,农村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工作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等。

③ 工作期间参与了GPS动态测量,会熟练运用中海达 RTK-V8,进行过放线测量,地形测量,勘测定界测量及土方量计算测量等相关测量工作。

④ 会熟练运用Office,WPS等办公自动化软件及南方cass,中地MAPGIS等测量相关软件。

土管毕业论文 第7篇

软粘上中最常见的、工程地质性质最差的要数淤泥或淤泥质土。通常工程上把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的亚粘土、粘土称为淤泥,而把孔隙比大于小于的粘土称为淤泥质粘土。其主要特性有:

一、软土地基的特性

1.孔隙比和天然含水量大。我国软土的天然孔隙比一般e=1~2之间,淤泥和淤泥质土的天然含水量w=50~70%,一般大于液限,高的可达200%。

2.压缩性高。我国淤泥和淤泥质土的压缩系的一般都大于,建造在这种软土上的建筑物将发生较大的沉降,尤其是沉降的不均性,会造成建筑物的开裂和损坏。

3.透水性弱。软土含水量大,可是,透水性却很小,渗透系数k≤1(mm/d)。由于透水性如此微小,土体受荷载作用后,往往呈现很高的孔隙水压力,影响地基的压密固结。

4.抗剪强度低。软土通常呈软塑一流塑状态,在外部荷载作用下,抗剪性能极差,根据部分资料统计,我国软土无侧限抗剪强度一般小于30KN/m2(相当于)。不排水剪时,其内磨擦角∮几乎等于零,抗剪强度仅取决于凝聚力C,C<30KN/m2,固结快剪时,∮一般为5°~15°。因此,提高软土地基强度的关键是排水。如果土层有排水出路,它将随着有效压力的增加而逐步固结。反之,若没有良好的排水出路,随着荷载的增大,它的强度可能衰减。在这类软土上的建筑物尽量采用“轻型薄壁”,减轻建筑荷重。

5.灵敏度高。软粘土上尤其是海相沉积的软粘土,在结构未被破坏时具有一定的抗剪强度,但一经扰动,抗剪强度将显著降低。软粘土受到扰动后强度降低的特性可用灵敏度(在含水量不变的条件下,原状土与重塑土无侧限抗压强度之比)来表示,软粘土的灵敏度一般在3~4之间,也有更高的情况。因此,在高灵敏度的软土地基上筑堤时应尽量避免对地基土的扰动。

冲填土是水力冲填形成的产物。含砂量较高的冲填土,其固结情况和力学性质较好;含粘粒较多的冲填土往往强度较低,压缩性较高,具有欠固结性。

杂填土大多由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料堆填而成,因此在结构上具有无规律性。以生活垃圾为主的填上,腐殖质含量较高,强度较低,压缩性较大。以工业残渣为主的填土,可能含有水化物,遇水后容易发生膨胀和崩解,使填土强度降低。

二、软土地基上堤防失稳的破坏机理

引起软土地基上堤防滑动破坏的根本原因,在于软弱地基中某个面上的剪应力超过了它的抗剪强度,稳定平衡遭到破坏。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由于剪应力的增加,例如大堤施工中上部填土何重的增加;降雨使土体容重增加;水位降落产生渗流力;地震、打桩等引起的动荷载等。二是由于软土地基本身抗剪强度的减小。例如孔隙水应力的升高;气候变化产生的干裂、冻融;粘土夹层因浸水而软化以及粘性土的蠕变等。

对堤防工程进行稳定分析时,通常是将假想滑动面以上土体看作刚体,并以它为脱离体,分析在极限平衡条件下其上各种作用力,并以整个滑动面上的平均抗剪强度与平均剪应力之比来定义它的安全系数,即

TfFn=

式中:

F—堤防稳定安全系数;

Tf—滑动面处土体的平均抗剪强度;

T—作用于滑动面上的平均剪应力。

Fn<1土体处于稳定状态;Fn<1土体处于滑动状态或有滑动的趋势;Fn=1,土体处于临界状态。因此,要使处于滑动状态或有滑动趋势的土体达到稳定状态,必须Fn>1(堤防工程等级不同,Fn取值也不同,通常在之间),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提高土体的抗剪强度,使孔隙水应力充分消散,如对地基进行加固等;二是减小作用在土体上的剪应力,如减小堤防的横断面积,尽量避免对堤防的扰动等。第一种方法在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三、软土地基上筑堤常用的地基处理方法及适用条件

堤防工程,常用的软土地基处理方法有下列几种:

1.堤身自重挤淤法

堤身自重挤淤法就是通过逐步加高的堤身自重将处于流塑态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外挤,并在堤身自重作用下使淤泥或淤泥质土中的孔隙水应力充分消散和有效应力增加,从而提高地基抗剪强度的方法。在挤淤过程中为了不致产生不均匀沉陷,应放缓堤坡、减慢堤身填筑速度,分期加高。其优点可节约投资;缺点是施工期长。此法适合于地基呈流塑态的淤泥或淤泥质土,且工期不太紧的情况下采用。

2.抛石挤淤法

抛石挤淤法就是把一定量和粒径的块石抛在需进行处理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地基中,将原基础处的淤泥或淤泥质土挤走,从而达到加固地基的目的。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将不易风化的石料(尺寸一般不宜小于30cm)抛填于被处理堤基中,抛填方向根据软土下卧地层横坡而定。横坡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横坡陡于1: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最后在上面铺设反滤层。这种方法施工技术简单,投资较省,常用于处理流塑态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地基。

3.垫层法

垫层法就是把靠近堤防基底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土挖除,代以人工回填的砂、碎石、石渣等强度高、压缩性低、透水性好、易压实的材料作为持力层。可以就地取材,价格便宜,施工工艺较为简单,该法在软土埋深较浅、开挖方量不太大的场地较常采用。

4.预压砂井法

预压法是在排水系统和加压系统的相互配合作用下,使地基土中的孔隙水排出。常用的排水系统有水平排水垫层、排水砂沟或其它水平排水体和竖直方向的排水砂井或塑料排水板;加压系统有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或降低地下水位等。当堆载预压和真空预压联合使用时又称真空联合堆载预压法。基本做法如下:先将等加固范围内的植被和表土清除,上铺砂垫层;然后垂直下插塑料排水板,砂垫层中横向布置排水管,用以改善加固地基的排水条件;再在砂垫层上铺设密封膜,用真空泵将密土膜以内的地基气压抽至80kpa以上。该方法往往加固时间过长,抽真空处理范围有限,适用于工期要求较宽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地基处理。流变特性很强的软粘土、泥炭土,不宜采用此法。

5.振动水冲法

振冲法是利用一根类似插入式混凝土振捣器的机具,称为振冲器,有上、下两个喷水口,在振动和冲击荷载的作用下,先在地基中成孔,再在孔内分别填入砂、碎石等材料,并分层振实或夯实,使地基得以加固。用砂桩、碎石桩加固初始强度不能太低(初始不排水抗剪强度一般要求大于20kpa),对太软的淤泥或淤泥质上不宜采用。

石灰桩、二灰桩是在桩孔中灌入新鲜生石灰,或在生石灰中掺入适量粉煤灰、火山灰(常称为二灰),并分层击实而成桩。它通过生石灰的高吸水性、膨胀后对桩周土的挤密作用,离子交换作用和空气中的CO2与水发生酸化反应使被加固地基强度提高。

6.旋喷法

旋喷法是利用旋喷机具造成旋喷桩以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也可以作联锁桩施工或定向喷射成连续墙用于地基防渗。旋喷桩是将带有特殊喷嘴的注浆管置于土层预定深度后提升,喷嘴同时以一定速度旋转,高压喷射水泥固化浆液与土体混合并凝固硬化而成桩。所成桩与被加固上体相比,强度大,压缩性小。适用于冲填土、软粘土和粉细砂地基的加固。对有机质成分较高的地基土加固效果较差,宜慎重对待。而对于塘泥土、泥炭土等有机质成分极高的土层应禁用。

7.强夯法

强力夯实是将80KN即相当于8tf以上的夯锤,起吊到很高的地方(一般6~30m),让锤自由落下,对土进行夯实。经夯实后的土体孔隙压缩,同时,夯点周围产生的裂隙为孔隙水的出逸提供了方便的通道,有利于土的固结,从而提高了土的承载能力,而且夯后地基由建筑荷载所引起的压缩变形也将大为减小。强夯法适用于河流冲种层,滨海沉积层黄土、粉土、泥炭、杂填土等各种地基。

8、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加固法将土工合成材料平铺于堤防地基表面进行地基加大,能使堤防荷载均匀分散到地基中。当地基可能出现塑性剪切破坏时,土工合成材料将起到阻止破坏面形成或减破坏发展范围的作用,从而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的目的。此外,土工合成材料与地基土之间的相互磨擦将限制地基土的侧向变形,从而增加地基的稳定性。

土管毕业论文 第8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土木工程数目不断增加,在提升我国现代化建设质量的基础上,也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优质的服务。然而,在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沙尘、大量的能耗等现象,这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环保理念。在这种情况下,本文从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阶段的环保管理现状入手,对环保管理中的缺陷进行了明确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意见,希望对我国土木工程建筑领域的长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阶段;环保管理;措施

一、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阶段的环保管理现状

1.环保理念缺失

现阶段,我国土木工程建筑在施工时,尽管已经意识到了加强环保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在展开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仅仅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保护环境方面,并没有从土木工程建筑整体对环境的影响角度出发,科学的制定环保管理措施[1]。与此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在工作各项管理时,多数是围绕工程质量、成本控制等方面进行的,整体流程中存在环保理念缺失的问题。不利于我国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构建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措施,更无法提升环保的质量和效果。

2.机械设备能耗量高

新时期,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土木工程建筑的规模不断扩大,施工难度不断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数量、规模也有所提升,在各种型号的设备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能耗,这不仅将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同时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也将产生更多的噪音、沙尘,并排放大量的废气,在这种情况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不仅没有通过环保管理,加大对当地环境的保护力度,反而对当地环境和生态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破坏。因此,新时期我国在积极进行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阶段的环保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大对机械设备使用量、类型等方面的控制。

3.缺乏先进环保技术

近年来,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应用于土木工程建筑中的材料以及设备种类不断增加,各种环保材料对于提升工程环保性能发挥了重要功能。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施工技术水平方面来看,各项技术仍然无法满足建造环保型建筑的要求,因此工程施工阶段,始终无法有效实现环保理念以及相应的环保标准[2]。在这种情况下,新时期,我国必须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才能够提升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阶段的环保效果。

二、加强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阶段的环保管理的措施

1.提升环保意识

较强的环保意识是提升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阶段环保效果的关键,在提升环保意识的过程中,首先,施工方应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转变,将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融入到工程管理中,从而加强管理,更有助于实现环保管理的目标;其次,加大对管理人员环保意识的培训。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使用定期和不定期培训的方式,对管理人员环保意识水平以及环保管理技术数量程度进行培训,促使其在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价值,提升环保管理的质量。

2.加大对施工设备的管理力度

在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机械的使用将产生大量的能耗,同时废气的排放也将对当地环境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新时期我国在进行环保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加大对施工设备的管理力度[3]。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更新陈旧的机械设备,减少能耗和运行过程中造成的污染和噪音等,同时还需要在利用机械设备以后,加大污染处理力度,及时清理因使用设备而产生的废水等,严禁因施工对当地水资源造成污染现象的产生。

3.加大对环保技术的管理

在对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进行环保管理时,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对环保技术进行充分的应用。管理人员应加大对先进技术的引进力度,对各项技术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能耗以及污染进行限制和明确的规定,从而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由于,近年来各种类型的施工材料被应用于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中,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质量、环保性能进行充分的检验,从而实现文明施工,提升工程环保性能。

三、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对环保理念的理解更加深刻,在这种情况下,新时期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各个领域都必须融入环保理念,仅仅围绕这一理念展开生产和经营,才能够促使自身的发展同时代进步的需求保持一致,也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文对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环保管理方面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意见,希望对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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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毅.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阶段环保管理要点分析[J].低碳世界,2016(13):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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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段晓晨,张新宁,杜慧慧等.地铁建设安全环保虚拟动态优化控制技术研究[J].铁道工程学报,2015(7):106-110.

土管毕业论文 第9篇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决定一个地区能否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问题,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为了促使社会、经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将生态稳定、建设和发展作为中心任务,坚决实施保护、巩固、发展的建设策略,加强水土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控制人为因素所产生的土地荒漠化,重点控制人类不合理利用资源的行为,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筹建设、协调发展,以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经济效益最大化转变为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最大化。绿洲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最大化是维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及区域生态环境稳定性的保证,

一、首先要摒弃开发就是开荒的传统理念。

不论是解放以前或是解放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人口、粮食问题的压力下,兵团经历了多次大规模开荒的时期,农业的重点由南疆拓展到了北疆,耕地由山前平原延伸到沙漠边缘,大规模的林地、草地、湿地被改造成了耕地,历史的变迁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总认为兵团的开发就是开荒,就是扩大农业的规模,直到上个世纪末中央提出西部大开发的决策后,一些政府部门立即提出大开荒的应对方略。继后中央相继提出了退耕还林还草和重视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后,才初步克服了开发就是开荒的传统理念,但远没有达到摒弃这一理念的境界,在考虑新疆兵团的发展思路时,总是念念不忘开荒,甚至还把开荒作为今后大开发的重点,把扩大农地规模视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而对产业结构升级和建设用地发展的研究则远未达到应有的重视程度。这种传统观念必须尽快扭转。

二、对土地缺乏严格管理,土地浪费严重

尽管有了土地管理法,但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特别是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开发利用土地,致使滥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对土地缺乏严格管理,土地浪费严重尽管有了土地管理法,但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特别是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开发利用土地,致使滥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部分基建项目用地不报请批准或先用后报,宽打宽用,少征多用,早征晚用,多征少用,甚至征而不用。ixianghuibao/

三、土地退化是进行土地持续开发的起因,恢复则是进行土地持续开发的前提。

土地的退化和恢复是两个长期的过程,其机理更是需要长期的研究和探索。这项研究不仅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今后必须加大投入,继续深化土地退化与恢复机理的研究。

1、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耕地的需求量会日益增多,解决耕地资源稀缺问题的出路在于一方面“开源”即加大对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和复垦;另一方面“节流”即节约和合理利用及保护耕地,提高土壤质量,提高耕地的产出水平。由于农业适宜和中度适宜的土地几乎都已被开垦用于种植业,其余土地的生态条件较差,因此应当弱化后备资源开发,重视对已利用地的挖潜整理。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实现质和量的统一。切实保护耕地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增强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效力,制定耕地保护的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晰耕地产权,建立长期稳定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整土地利用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防止因利益驱动而多占、乱占耕地;建立耕地变化的动态监测系统。 简历大

四、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对策

1、要加强教育和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大众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充分认识到破坏自然、掠夺自然,就是破坏自己、掠夺自己;要关注人,也要关注自然;要满足人的需要,也要维护自然的平衡;要关注人类当前的利益,更要关注人类未来的利益。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逐,忽视生态效益,只求索取,不讲投入,掠夺式利用,将加剧地力退化和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到土地不仅是财富之母,更是民生之本。要积极转变粗放型经济的增长方式,用协调发展的思想指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科学合理地制定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使之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衔接。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规划引导与成片开发,标准引导与保证质量作为结构调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上升为法律行为,对任何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以提高违规成本。

4、严把用地审批关,坚决纠正、收回各种违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对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备案和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土地利用信用评价机制。

5、完善供地政策和标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减少耕地占用的基础性作用。制定和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指标控制制度。进一步细化各业用地标准,严格按标准供地。

6、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对策为:挖掘耕地资源潜力,加强以水利建设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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