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毕业论文 第1篇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民法学毕业论文 第2篇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法学毕业论文 第3篇
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_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_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_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毕业论文 第4篇
研究对象
将2012年1月~2013年12月在西京医院儿科实习的第四军医大学8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40名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各20名。两组学生年龄、入学时成绩、专业基础课平均成绩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具有可比性。
教学方法
评价方法
学生实习结束后进行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试和问卷调查,评价教学效果。①理论考试以第8版《儿科学》教材为基础,采用卷面考试的形式,考试内容以儿科常见病的诊断和治疗为主,满分100分。②操作技能考试包括儿科基本操作,如骨穿、腰穿等,满分100分。③问卷调查包括提高学习兴趣、增加师生互动、提升团队精神、改善学习气氛、培养基本能力5个项目,每项10分,满分50分,采用无记名形式。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数据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以P<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考试成绩
实验组理论成绩较对照组理论成绩高,两组比较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实验组操作技能成绩较对照组操作技能成绩高,两组操作技能成绩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包括5个项目,每项10分,共发放问卷40份,收回40份,回收率100%。实验组问卷调查总分较对照组问卷调查总分高,两组总分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且实验组问卷单项评分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或P<)。
3讨论
我国高校Seminar教学法的推广应用
随着Seminar模式对培养学生研究精神和研究能力价值的进一步显露,尤其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扩大以及培养学生探索问题能力要求的日益增加,我国高校对Seminar的运用也越来越多,扩展到各个专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教学中,而且从研究生教学扩大到了本科生的教学。如今,Seminar教学在中国已历经近百年风雨,仍然生机勃勃,吸引着大批教学研究者的目光,研究成果不断涌现。陈胜云等尝试将Seminar教学模式运用于血管神经病学研究生临床教学,证实Seminar教学能培养研究生的主动性和批判性思维、综合能力以及沟通技能,从而提高提高临床研究生的临床技能和科研水平。易书明等将Seminar-案例教学模式运用于外科护理学教学中,证明这种方法可行有效,在提高护理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等方面优于传统教学法。何彝等将Seminar教学法应用于本科生泌尿外科临床教学中,结果显示:在理论和临床操作技能考试成绩上,实验组明显优于对照组,在问卷调查方面,实验组单项分数和总分均明显高于对照组,说明Seminar教学法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教学法的特点及优势
Seminar教学是学生为研究某一问题而与教师共同讨论的模式,其目的是充分挖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互动,从而使学生深化对某一问题的认识,真正促进课堂的教学相长。Seminar教学法的主要教学程序为由教师或师生一起根据相关的教学内容拟定讨论专题,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在查找、阅读相关文献及结合自己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讨论形成自己小组的观点,随后在课堂上以演讲或报告的形式展示自己的观点,其他小组成员根据报告内容提出问题,由报告小组成员进行解答,最后由老师总结、分析和点评。Seminar结束后,各小组根据老师及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写出总结报告并上交。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Seminar教学法相比传统教学方法有以下优势:Seminar的教学组织有别于传统课堂教学,能促进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突出师生互动的特点,有利于发挥两者主观能动性。Seminar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索精神和探索能力。要完成Seminar所要求的任务,学生必须积极、主动地查找资料,阅读、思考和研究问题,必须认真进行课前准备并积极参加课堂讨论,这样学生的探索精神和探索能力得到充分地发挥。Seminar教学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整合和理解,促进理论联系实践,从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Seminar教学通过小组活动,共同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能够很好地培养合作意识与创新思维。Seminar教学可以从整体上培养和发展学生听、说、读、写4种基本的能力。本研究结果显示:实验组理论成绩、临床操作技能成绩明显高于对照组,说明该教学方法可以提高8年制学生临床实习教学效果。结合问卷调查结果,学生普遍认可该教学法。
我国传统教学法的主要问题
我国许多高校的研究生教学包括八年制研究生教学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即教师围绕学科知识为切入点组织教学,让问题解决为学科知识服务;占据主流和核心地位的依然是“传承知识-接受知识”的传统模式,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的教学制度仍然在整个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占据很大的比重。传统教学法颠倒了知识的学习与问题的解决之间的主从关系,抹杀了学生的参与意识。课程设置内容陈旧,不能够有效地追踪学科发展的前沿,八年制医学生的教育被简单地看作是本科生教育的延续,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与创新人才的培养理念不一致。我国目前的研究生教育仍然普遍存在着学生研究学习的兴趣不浓、自主探索学习能力不足、发现问题能力不强、研究创新能力较低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教学体系对研究生的研究创新学习能力培养不够。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国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距离培养创新型人才目标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教学法应用
民法学毕业论文 第5篇
民法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U ”错误的划“R ”。每小题1分,共10分)
1、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
2、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一般只以受益人取得的实际利益为限,而不以赔偿受损人所受损失为标准。( )
3、立遗嘱是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6、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广泛性,包括没收、税收、征用、罚款等。( )
7、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
8、违约人赔偿的损失,应略高于对方的实际损失。( )
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
10、诉讼时效中断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借贷合同是( )
A、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 C、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D、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2、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 处理。
( )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3、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个,因当时找不到失主,又急于上班,甲就将提包带到单位,存放于办公室,并当即贴出招领启事。至甲下午下班时,仍无人认领,甲就锁上办公室回家。次日,甲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拾得的提包也被盗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天,失主发现招领启事后,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将详情告诉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应判( )
A、甲应当返还 B、甲应予赔偿 C、甲应给予一定补偿 D、甲不予返还或赔偿
4、《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解释属于( )
A、司法解释 B、学理解释 C、立法解释 D、无权解释
5、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6、1990年春天甲收购站与乙梨园签订预购梨8万斤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乙方考虑到梨的生长受气候的影响很大,主张在合同中加附“梨收成达七成以上时才供应8万斤梨”的条款。甲方对此亦表同意。这种加附条款属于 ( )
A、附肯定的延缓条件 B、附否定的延缓条件 C、附肯定的解除条件 D、附否定的解除条件
7、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
民法学毕业论文 第6篇
青少年民法学体系构建探讨论文
一、青少年法学与青少年法律的概念界定
法学是指“以(现行)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i]青少年法学是指以现行青少年法律秩序为基础和界限,借以探求青少年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青少年法律(Juvenile Laws)是指确认和保障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权益、规范其活动的综合法律部门。
对青少年法律及青少年法学的含义需要做如下几点说明:
第一,青少年法律是针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立法。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根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是主要标准,同时也要考虑法律的调整方法,只根据法律调整对象是不够的。[ii]青少年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型及其调整方法上的特殊性均体现在其与青少年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结合之上。
第二,青少年法律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青少年法律存在多个部门法的交叉,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均会从不同侧面涉及到对青少年权益的确认、保护以及对青少年行为的法律规范等问题,基本法律部门中的相关一般规定也会通过配套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等形式来完善和落实,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第三,青少年法学不同于“青少年权益保护”,也不同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实践”、“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诊所”或者“未成年人法学”。青少年法学这一概念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与青少年权益保护相比,青少年法学还引导规范青少年活动,可见后者的概念外延更大。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实践或者保护诊所相比,青少年法学不仅讨论开展青少年法律实践活动,还探索青少年法律理论研究。青少年法学所涵盖的范围还广于未成年人法学,青少年群体广于未成年人群体。
第四,青少年法律和青少年法学所着重研究的“青少年”这一群体在概念内涵和外延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就青少年这一群体的范围,一种观点认为青少年是满13周岁但不满20周岁的自然人,也就是少年与青年相重合的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青少年包括十五六岁至三十岁左右的青年和十岁左右至十五六岁的少年。还有观点主张在印刷术时代之后,随着电视时代的兴盛,童年逐渐消逝了,出现越来越多的成人化的儿童以致于儿童正在消逝。[iii]笔者认为,本着青少年属于弱势群体的群体属性,应该结合年龄标准和经济能力标准,将广义的青少年界定为未成年人和已经成年但尚未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校大学生。青少年群体的核心是未成年人。[1]青少年法学就相应地研究未成年人及成年大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之,青少年法律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青少年法学也是一个开放性、包容性的法学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