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也毕业论文 第1篇
下面举个详细的例子给你吧! 真看不懂的话发邮件给你...XXXXXXXXXX学院20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此两行黑体一号字 居中)题 目: 中小学学生排课管理子系统 专业学院: 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 专 业: 计算机应用技术 学生姓名: XXX 指导教师: XXX 一、 主要研究内容:排课系统正是为了减轻教务人员的工作量,实现教务工作自动化,解决排课这一老大难问题的教务办公软件。对掌握基础最为之重要的中小学学生排课一直都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但是此问题又是每个学校在每个学期都会碰到的必要行政作业。本文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在分析以往一些排课软件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简单,实用的中小学排课系统的设计方法,并对一些具体的问题给出相应解决方案。二、 主要任务及目标:以为中小学学生服务为基础,为解决老师繁杂的排课任务为目的,最大限度地免去工作人员繁忙而枯燥的手工排课过程。我的任务是做出一个适用于中小学学生的排课系统.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工作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论文任务书主要有四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具体写法如下:
1、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
应该用一句话说明你的毕业设计(论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再列出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可以列二到三个问题。不宜太少也不宜太多。
2、毕设任务的内容和要求:
此部分可分两项来写。
(1)任务内容:可填写诸如“认真查找资料,研读相关文献,了解该研究主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等比较笼统的任务,再具体到到熟悉本研究相关的理论,如何收集合适的数据(或语料),如何处理数据,如何进行研究等,简单说明即可。
(2)任务要求:可以笼统写“论文要在观点、逻辑、用语、语法格式等各方面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做到逻辑层次清晰,中心突出,内容丰富,材料运用得当,论据充分,结论合理,并有一定创新。工作态度积极。”
3、主要参考文献:
列出与选题相关的参考文献15条以上,注意外文文献和中文文献各占一半,既有期刊文献,也有学术著作。学位论文和会议论文也可以作为参考文献。如果撰写的是外语类毕业论文,建议外语文献占2/3。
文献要有新有旧,必须有最近三五年发表的参考文献,以示本研究既有前人研究作为基础,又跟踪到该研究的最新成果,说明本研究选题不会过于陈旧。
参考文献的写法必须根据各个学校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规范来撰写。
4、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
一般以表格形式呈现,有多栏表格,每个环节均需要填写“起讫日期”和“工作内容”。这部分需要学生自己留意论文写作过程各个环节的时间和具体内容,例如:
(1)何时确定导师,何时初步选定论文题目,老师给过什么参考意见?
(2)何时开始收集文献,提交论文大纲,师生何时讨论和修改大纲。
(3)何时提交初稿?导师给出什么主要修改建议?
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
写毕业论文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
张也毕业论文 第2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模式;转型
[基金项目]浙江树人大学省级基地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13ZB06)。
2012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易额为23万亿元,同比增长32%,远高于传统进出易额62%的增长率。因此,在传统贸易模式受阻、大批中小企业面临发展瓶颈的内忧外患形势下,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改变对外贸易发展模式将是我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路径之一,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产业发展、对外贸易模式转型的影响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意义重大。
一、相关研究综述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的说法由来已久,但近几年来兴起的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意义上的“外贸电商”又有所区别。传统外贸电商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商品信息,然后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真正的交易和支付环节并不在线上完成,如阿里巴巴B2B、Made in China、Tradekey、环球资源等。而再次引起重视的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跨境电商平台不只是用于展示商品信息,而是支持买卖双方直接通过平台达成交易并完成支付环节,跨境电子商务由信息展示时代迈向了在线交易时代。
结合Terzia(2011)、来有为(2014)等人的研究,我们认为,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应该是: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和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的一种新兴国际贸易形式。跨境电子商务的具体模式包括B2B、B2C、C2C三种。
(二)电子商务对跨境贸易的影响
Mann、Eckert、Knight(2000)对电子商务全球化战略进行了展望,认为电子商务正在改变企业和消费者创造、消费、购买商品的方式,因此,政府应制定和完善通信、金融、税务、隐私以及贸易领域的政策来适应这种趋势;杨兆(2002)分析了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认为电子商务会通过促进国际分工深化、更新国际贸易交易手段、改变国际贸易成本结构、重组全球贸易条件、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等途径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杨坚争、段元萍(2008)指出,电子商务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种新的市场环境,海关业务流程也因此产生了重大变化;VanHoose(2003)用国际贸易的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理论研究了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并指出,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有利于解释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行业内贸易;胡军(2003)则从电子商务和区域自由贸易区的角度来分析电子商务对提高国际贸易优势的影响,他以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组、新兴行业产生和要素禀赋新要求五个方面为分析框架,来具体探讨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具体发展方式。
Freunda、Weinhold(2004)实证分析了互联网对贸易的影响,结果发现,在1995年和1996年,互联网对贸易几乎无影响和影响微弱,而1997―1999年,这种影响变得非常显著,且互联网对贸易的影响在贫困国家大于富裕国家;Terzia(2011)的研究也认为,跨境电子商务会给所有国家带来收益,短期内,这种收益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但长期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受益程度更大;赵志田、杨坚争(2012)选取中国2003―2010年面板数据,建立了进口、出口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等相关影响因素之间的动态面板计量模型,分别从进口和出口两个层面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认为:从趋势来看,电子商务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一系列积极作用开始体现,并且其影响趋势正在加快和增强。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贸易模式的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是融合了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两种业态的新型跨境交易模式,目前社会科学领域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发展现状及相关的物流、结汇、退税、通关模式等方面,而且这些文献主要是一些报道型文章,理论研究较少。吴哲等(2013)认为,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外贸形势下,传统的外贸模式制约着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过度依赖传统销售、买家需求封闭、订单周期长、汇率风险高、利润空间低等问题长期存在,而跨境电子商务这种跨越时空的交易方式将彻底颠覆传统的贸易模式,重塑中小企业贸易价值链。刘娟(2012)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要问题,认为通关仍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最大壁垒,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仍显滞后,跨境支付中的信用问题凸显。_、王健(2013)也提出,跨境电商给政府监管带来了挑战,具体包括海关通关、外汇监管、税费征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统计问题等。刘嘉F(2012)重点探讨了出境B2C按照普通货物以一般贸易模式办理报关出境的法律依据,并引入特殊监管区域,构建了基本符合当前法律法规、以海关监管相关价值管理为导向、符合平衡各方利益要求的海关监管模式。
综上,虽然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正蓬勃发展,但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仍然较少,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转型的影响机制,并对理论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实证检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短,我们无法利用统计数据对理论分析结果进行检验,这里主要运用当前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模式转型中的障碍和问题。
二、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贸易模式影响的机理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缩短了产品从工厂到国外消费者手中的距离,并将极大地改变我国对外贸易的模式,本文主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模式转型的具体机制和路径。
(一)宏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宏观层面上,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导致贸易主体的结构发生变化。跨境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平结了生产厂商和国外消费者,其B2B、B2B2C、B2C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缩短了传统贸易方式下“生产厂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批发商―国外零售商―国外消费者”的贸易链,这降低了大量传统贸易中间商的地位,部分贸易中介组织将消亡,贸易主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由于其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都较为灵活,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迎合了全球范围内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对外贸易主体中的中小企业比重将有大幅提升。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拓展了外贸企业的国际营销渠道,扩大了对外贸易市场范围。传统贸易模式的市场推广渠道是有限的,且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条件,而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这种时空限制,通过各种互联网媒介和电商平台推广产品或服务信息,形成了以互联网为中心的全球统一市场,扩大了一国对外贸易的市场范围,并进一步优化了全球资源配置。
(二)中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从生产方式和价值链等中观层面看,跨境电子商务使得贸易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促进了出口企业弹性生产方式的发展;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微笑曲线的走向,有助于我国企业向价值链两端攀升。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属于高频率、小额订单为主的贸易模式,要求出口企业能够适应多样化且变动频繁的市场需求,这对固有的大批量、流水线生产方式提出了挑战。为了避免市场需求带来的风险,企业必须降低自身的转置成本,这要求企业改变其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实施灵活多变的弹性生产方式。模块化生产方式是典型的弹性生产方式,并将成为跨境电商时代外贸企业生产方式的主要选择,该生产方式通过将整个生产流程设计成具有不同用途或不同性能可互换选用的模块,更好地应对产品生产的不确定性和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另外,根据价值链理论,我国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对外贸易模式中,制造业厂商所主导的生产、装配环节处于“微笑曲线”的底部,是利润比重最低的部分,大部分利润被跨国公司主导的研发设计和营销售后环节攫取。而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中,厂商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台对接国外消费者,绕过了商的销售环节,拉平了微笑曲线的后端部分。同时,由于厂商直接面对消费者,能够及时把握消费者需求变化,并完全可以通过消费者需求变化对产品的研发设计进行调整,从而掌握价值链前端的研发设计环节,将自己原创或通过模仿创新的产品直接推向国际消费者。因此,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微笑曲线的走向,消除了暴利产生的土壤,重构了对外贸易价值链。
(三)微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从成本和风险的微观层面看,跨境电子商务降低了对外贸易的综合成本,包括市场调研成本、促销成本、信息传输成本、成本、售后服务成本等,不可避免的是,跨境电子商务虚拟化的特征增加了企业对外贸易的风险。跨境电子商务B2B模式中,买家直接在网站上详细的采购需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主动报价并进行交易的前期磋商和各种资料传输,这种“无纸化”的操作降低了传统外贸企业的纸张、行文、打印、纠错等方面的开销。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或小额批发(B2C)模式比重会越来越高,厂商和消费者直接接触省略了中间的出口商、进口商等中介环节,大大降低了成本,且售后服务环节也相应简化。但是,由于买卖双方通过虚拟化的平台进行洽谈和磋商,缺少规范和标准化的契约,这增加了交易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商品的质量风险、支付的信用风险也将大大增加。同时,由于欺诈性网站和黑客的存在,交易过程的技术风险也相应增加。上述风险都将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见图1。
三、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子商务的成功模式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有限,我们无法通过数据对理论分析内容进行验证,本文仅通过对和旺电器、好尔康科技、环宇集团等企业的案例,分析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做跨境电商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和企业转型成功的经验,为其他传统外贸企业提供借鉴。
(一)东莞市和旺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和旺电器有限公司是电器零配件的专业加工生产厂商,拥有完整、科学的研发和质量管理体系,公司的技术团队完成了近千款各类五金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其产品80%用于出口,客户遍布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国际市场萎缩和国内成本的持续上升,传统贸易的利润空间日趋微薄。2013年,和旺电器开始涉足跨境电商的B2C业务,为了避免与原有B2B业务形成竞争,公司选择了珠三角的优势产业――电子产品进入跨境电商行业。和旺电器转型中的经验可以总结为:
第一,B2B与B2C相结合的差异化运营模式。和旺电器是以为世界500强企业做五金配件供应的B2B业务起家,通过邮件、展会等传统手段进行客户培育,其B2C业务则选择了消费电子等成品,将企业全球申请的“HLC”品牌作为B2C产品线的主要品牌,通过构建自有品牌开拓海外市场。需要强调的是,在B2C业务上,和旺电器给自己的定位是其他制造业企业的“海外B2C事业部”,即通过其电商团队,将这些企业的产品重新设计、包装并销售给国外消费者。
第二,结合跨境电子商务运营需要进行人才结构的调整。传统外贸需求的人才主要是符合大买家要求的前端生产和工程研发人员,以及实现长期沟通和关系维护的后端营销人员;而跨境电商B2C则需要研发设计人员能够及时洞察消费市场趋势的变化,营销人员要熟悉电商平台的营销方式且具有更强的服务意识以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这要求传统外贸企业调整其原有人才结构。和旺电器从2008年起就开始有意识地减少自身生产制造的规模,大力打造自身采购和营销团队的竞争力,向制造服务型公司转型,因此,这也保证其能够适应B2B和B2C平衡进行的发展模式。
第三,转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与传统加工贸易不同,跨境电商B2C业务中,要求卖家更贴近市场,能够及时响应买家需求,因此,这要求企业向价值链后端的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环节延伸。和旺电器通过原有B2B的海外office建立了海外仓,在当地发货,这解决了跨境物流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大大提升了消费者体验,客户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经营电子产品、LED灯、电子烟的研发销售和技术进出口,其中,LED灯有专门的供应商厂家提品,电子烟有自己的生产线。2012年3月,公司开始经营电子烟的跨境电商业务,仅仅一年时间,公司销售额就突破了千万元。好尔康科技的经验表明,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的关键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跨境电商产品要瞄准细分市场。传统外贸企业想转型做跨境电商,首先要确定卖什么产品,也就是业内所说的选品。对于刚开始做跨境电商的企业,前期不需要追求大而全,重点是要做精一款产品,保证质量并合理定价;同时,不同的电商平台在品类和质量方面都有一定的定位,企业选择合适的产品之后还要找准适合自己产品销售的平台。
第二,企业要有互联网思维,利用平台数据实现精准营销。传统外贸企业如果仅仅将产品从线下搬到线上进行销售,结果很可能是无人问津,这也是大部分传统贸易厂商转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跨境电商业务中,分析买家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至关重要。好尔康科技专门招聘了两位数据分析员,这两位数据分析员专职分析各大平台的客户数据,企业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进行营销策划和广告投放,效果显著。
第三,电商人才至关重要。传统外贸企业想要做好跨境电商,需要本土电商环境的改善,只有形成良好的电商发展氛围,才能吸引跨境电商人才进入,以帮助传统外贸企业更好地转型,深圳、杭州等城市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浓厚的电商环境和充足的电商人才。
(三)杭州环宇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20多年经营历史的外贸企业,公司规模较大,其下属工厂有大约2000人,公司在美、英、德等国有稳定的合作伙伴。近几年来,海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巨大影响,产品价格下跌,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同时,订单数量也越来越少,企业经营日趋艰难。2009年,环宇集团单独成立了“杭州环宇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专门在国内电商平台开拓线上渠道。2012年10月,随着全国各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成功案例的增多,环宇开始将跨境电子商务初步规划为未来的战略重点。环宇集团转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验可以总结为:
第一,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国内某大型电商平台经常被人诟病的便是仿冒、伪劣产品较多,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跨境电商经营中,品牌意识淡薄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并将受到严重的惩罚。因此,在涉足跨境电商业务时,环宇集团建立了自主婴童用品品牌,以期在拥有严格商标法的国际市场上能够长期生存。
第二,解决企业报关费用偏高的问题。跨境B2C报关费用较高,这制约了国内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中最畅销的产品依然是纺织服装类产品,其本身利润很低,而每次报关费用都与产品售价差不多,这制约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宇集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是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通过园区的规模化优势降低企业的通关成本。
第三,解决国际物流配送问题,提高客户体验。跨境电商货物要从国内厂家直接运送到国外消费者手中,整个物流成本较高、速度较慢,势必影响到客户体验。环宇集团利用海外仓进行货物储备,接到订单后选用当地快递发货,并及时响应售后服务需求,提高了用户体验。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对外贸易模式正蓬勃发展,这种对外贸易模式缩短了产品从厂家到国外消费者的距离,重塑了对外贸易价值链,并通过对贸易市场、贸易主体、生产方式、贸易成本、贸易风险等方面的影响改变着传统的对外贸易模式。案例分析表明:传统外贸企业正通过各种途径介入跨境电商业务,在转型过程中,企业需要改变思维方式和运营模式、调整人才结构、改变营销手段等。
基于跨境电商对传统贸易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以及企业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我们认为:第一,政府应当为跨境电商企业在税收和通关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并逐步制定指导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促进跨境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第二,应成立协助跨境电商企业发展的各种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集合跨境电商企业人才培训、供应链整合、国际物流、报关报检、退税结汇等方面的服务需求,结合线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低成本、一站式的产业服务,以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集约式、规模化发展;第三,跨境电商企业本身应在政府政策引导下,转变传统外贸的思维模式,积极培养既具有电商操作知识又具有外贸知识的跨境电商人才,针对国外客户的消费行为选择合适品类,并采取互联网模式下的营销方式进行推广,探索出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跨境电商转型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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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志新,李婉香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助推外贸转型升级的策略探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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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祖强,胡阳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促进贸易便利化[J]电子商务,2013(9)
[8]杨坚争等我国不同规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调查分析[J]当代经济与管理,2014(1)
[9]赵志田,杨坚争电子商务发展与进出口贸易:基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研究[J]中国发展,2012(12)
[10]中国_财经战略研究院课题组电子商务: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J]求是,2013(11)
张也毕业论文 第3篇
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万亿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占比已经达到30%。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万亿元;2012年约为2万亿元;2013年突破万亿元,到2016年将增至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远高于一般外贸的增速。据eBay统计,大中华区跨境零售出口电商交易额最高的三大产品品类依次是电子类产品、时尚类产品、家居园艺类产品,增速最快的是家居园艺、汽配产品和时尚类产品。PayPal最新研究结果显示,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和巴西五大跨境电子商务目标市场五年后对中国商品的网购需求预计将超过1440亿元,巴西等新兴国家和地区正成为中国在线商品的新主力购买群体。
二、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区别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促进国际间商品、服务与要素的自由流动。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形式而言,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独特的突出优势。
(一)商品和服务信息获取更加便利
众多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积聚了丰富的、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贸易信息,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使其直达全球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因此,相对传统国际贸易而言,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信息在互联网上广泛公开与共享,国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能够直接搜索不同商家提供的同类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质量与价格比较,选取最有利的商品和服务。
(二)企业直接面向全球市场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直接面向全球市场。因此,跨境电子商务降低了对外贸易市场的进入障碍,大量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贸易途径,更多差异化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商品的进出口贸易范围不断扩大。相对于传统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与共享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流更加充分与透明,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幅降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还提供了买卖双方直接沟通的渠道,去除了传统国际贸易中冗余、低效的中间环节,由此,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信息能为全球消费者所熟知,有利于企业品牌向全球推广。
(三)在线交易更加便捷
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提高了对外贸易信息的传递效率,交易信息、单证传递、购买支付等通过互联网瞬间完成。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与支付的时空限制逐渐消除,消费者可以随时查看和购买来自各国的商品和服务,商家迅即响应消费者的需求,通过跨境物流系统,快速配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融合,使得对外贸易更加高效和便捷。
(四)跨境网上交易批量小、频率高
跨境电子商务中公开、透明的商品信息增强了对外贸易商品价格的透明度,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流通渠道的减少也为在线商品价格的降低提供了空间。因此,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线对外贸易商品的价格不断降低并且趋同化。丰富的商品、较低的商品价格、便捷的交易方式促进了大量消费者跨境网购。为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及多样化需求,跨境网络零售呈现出单笔交易批量小、交易批次多、频率高等特征。
三、跨境电子商务推动国际贸易转型升级
(一)促进多边贸易发展,优化配置多边资源
跨境电子商务拥有不断更新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具有快速、高效的信息传递方式,几乎不受时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因此,全球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时查看和购买来自国外的产品和服务。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国内外供需双方直接接触,流通环节减少,市场进入壁垒降低,企业由此可以直接面向更加广泛的国际市场,从而促进多边贸易的发展。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和物流服务等平台,国际贸易中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有机融合,促进国内外生产者、零售商、物流企业、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和消费者形成一个整体,以信息流为重点,融商品生产、物流配送、海外仓储、电子支付和信息服务等于一体,以消费者为中心重构价值链,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推动对外贸易转向差异化竞争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服务平台积聚了大量的国外消费者信息,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收集、整合和处理分散孤立、动态、高维、复杂的消费者数据提供了基础,而全面的消费者数据为分析消费者偏好提供了依据。因此,跨境电子商务能够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个性化和高度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对外贸易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提升。基于跨境电子商务中大量的数据,还能够预测市场的消费规律,创造与消费者潜在需求相适应的差异化产品和服务,实现新的价值创造,提升贸易质量。因此,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能够加快外贸增长方式转型,推动对外贸易从数量扩张向贸易质量提升转变,提高对外贸易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和竞争优势。
(三)促进新型服务贸易发展
目前跨境网络零售的物流方式主要采用快递和邮件,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将会推动海外物流仓储和配送中心的快速发展,提升物流配送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物流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第三方支付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主要由PayPal等境外支付公司垄断,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我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将会迅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也将带动软件、影视、音乐、电子期刊、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数字内容产品是一类特殊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与传统的物质产品有很大差异。第一,数字内容产品存储方便,内容具有可变性和易复制性,附加值较高。第二,数据内容产品具有使用价值的非排他性,可以反复销售,从而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第三,数字内容产品的技术含量高,从而附加值较高。第四,数字内容产品的数字化特征使其非常适合网络传递。跨境电子商务为数字内容产品提供了对外贸易的运营平台,消费者可以从平台上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取所需的产品。
(四)提升对外贸易企业的国际化营销水平
跨境电子商务为企业提供了品牌营销、精准营销的新机会。传统国际贸易因交流渠道的限制,营销水平较低、成本很高。尽管许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很好,但因营销水平和成本的限制,产品的知名度较低,不为外国消费者所熟悉。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生产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直接交流的通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网络等平台,国外消费者能够直接获取企业的产品信息和评论信息,为企业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积累的数据,企业还能根据需求方的偏好及潜在需求变化作出快速反应,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现精准营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移动互联网的结合将推动跨境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能够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碎片化时间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最大程度地促进精准营销,满足消费者的多方位需求。
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建设
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最大瓶颈之一。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行为不够透明和市场监管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失信成本较低,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售后服务不足等问题频繁出现。相比信用体系建设及管理相对完备的美国及欧盟国家,中国的信用管理明显滞后,引发其他国家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严重不信任,导致跨境交易平台的发展比较缓慢。应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加强信用信息服务,减少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培育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意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由于各国缺乏统一的信用标示,跨境电子商务的信用建设需要各国政府的密切合作。
(二)加强跨境物流的一体化建设
我国的跨境物流明显滞后,物流配送的及时性和安全性不足、成本较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一半以上的商品是通过邮政体系运输,物流成本是发达国家的两倍左右。相较于传统国际贸易注重库存管理,跨境电子商务更加注重商品的快速流动,海外仓储、配送中心和海外退换货服务的需求快速增加,高效的信息资源整合成为提升跨境物流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跨境物流配送涉及环节较多,包括国内外的仓储中心、配送中心、服务中心及海关等,加强跨境物流的一体化建设,集物流的硬件基础设施与软件服务于一体,不仅能够确保物流的效率和服务质量,而且能够改善物流服务能力。通过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整合订单管理、库存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及运输管理,能够突破制约跨境物流的各种因素,提高物流效率和水平。
(三)加强快速通关、退税和结汇
通关、退税和结汇等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通关是跨境电子商务流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传统贸易通关主要适用于大批量商品,通关的周期长、费用高,难以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小、频次多、周期短等特点。由于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出口普遍以快件邮件方式通关,按当前的通关管理制度退税非常困难。传统贸易的结汇方式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显得非常繁琐,若通过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结汇,银行又难以掌握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成为非法资金的流通渠道。加强企业、海关、工商、税务和外管等方面的协同运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退税和结汇的一站式服务,将会大大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和水平。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张也毕业论文 第4篇
一、 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務合同类型分歧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网上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1]。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兴盛发展,消费者经由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商品的行为也司空见惯,涌现出的相关商品纠纷也延伸至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的合同类型。经由目前中国既存的相应司法判例分析,就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契约论博弈的观点分为买卖契约论,非买卖契约论和委托契约论三种。
买卖契约论,代表消费者的观点,认为经由网上平台购买商品属于典型的买卖行为,签订的合同自然构成买卖合同。一般而言,消费者作为原告就产品质量问题起诉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时,均提及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或者追索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认为,经由跨境电商平台是购买被告的商品,与在实体店购买或者是否跨境无关,均是支付货款转移商品所有权的行为,理所应当的是买卖合同,出现产品瑕疵或者其他质量问题,被告自然应当承担责任。此种观点得到极少数法院判决的认可,譬如在2016年张振张某某兴与广西一心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原告分两批次在被告处购买进口婴儿奶粉,但是所购买的上述产品皆无中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商品违反《_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退货和支付赔偿金,但是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的交易方式系跨界电子商务,不构成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自己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收款凭证,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初步成立,被告主张其与原告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其仅为原告提供了跨境电子商务代购服务,但被告没有提供其为原告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代购服务的证据,因此,被告的主张不成立,法院最终确认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契约论虽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与支持,但并没有得到多数司法判决的认可,目前而言仍属于少数意见。
非买卖契约论,代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是法院在审理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合同纠纷的一种实务观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性,认为契约非构成买卖合同,以此否定消费者的诉求,但是对合同类型的具体称谓不予置评。此种观点得到较多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譬如,在何梦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经审法院认为,跨境电商平台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原告在被告办理会员卡之前,其工作人员就在店内向原告展示了原告欲购买产品的样品,样品均为境外生产时的原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原告办理会员卡后自行通过被告的西港全球购的电商平台多次采购了该国外产品,收到的产品与样品均一致。因此原告应当知道该商品并非针对中国市场销售,其生产者一般不会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商品进行标注,被告提供国外采购平台的行为并非进口销售商品行为。此种观点以否定消费者诉求为直接目的,对难度系数相对较大的契约类型的认定则予以规避。非买卖契约论正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中体现,业已成为实务部门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纠纷的主流意见。
委托契约论,依旧代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由非买卖契约论进一步衍生而出,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具备特殊性,消费者经由网络平台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直接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进口,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契约论目前已得到部分司法判决的确认,譬如,在赵子玉与厦门中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首先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性质,以及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才能判断电子商务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个人信息,以便该公司以订单人本人的名义办理向海关报关、缴纳税款,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系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原被告之间的此种法律关系着重强调跨境电商公司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相关的行为,而普通的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在于一方支付货款、另一方交付标的物,并未将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名义作为认定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在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被告的主要义务在于其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报关、交税等事宜,否则原告意欲取得的商品便无从离开保税区从而交付给原告,合同目的便无从实现,所以被告公司负担的以原告名义从事报关、交税义务构成了双方之间合同的主合同义务之一,对于该合同性质的界定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跨境电子商务对于跨境电商公司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相关事务的强调,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订单人作为委托人,对其委托事项支付价款,跨境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商品采购、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委托契约较买卖契约论更为明晰,但是仅得到部分法院的认可,未能成为主流观点。
二、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博弈事由
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纠纷并非无缘无故产生,而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无确切规定的背景下,基于各自经济利益的考量,分别做出的相互矛盾的解读。究其缘由,既包括两造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具备销售者身份的博弈,也进而涵盖就产品质量责任的博弈。
(一)销售者身份博弈
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因法律关系的差异的不同,纵使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均认同两者间的商品交易构成契约法律关系,但是在具体的合同类型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差异,显而易见,买卖合同、非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间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差异明显,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具备销售者身份,是各方博弈的焦点所在。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按照消费者的观点,若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的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则毋庸置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具备销售者身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相应价金。相反,按照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观点,若其和消费者间的合同为委托合同,或者至少不构成买卖合同,则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自然不具备销售者的身份,其只是消费者的受托人,遵循消费者的要求代为购买相应产品。两造就销售者身份博弈,目的在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义务承担程度的差异。作为销售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履行的义务较之受托人更多,不仅要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交付无瑕疵货物,而且还要履行《_产品质量法》、《_食品安全法》和《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销售者的义务。譬如,《_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义务,《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义务,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换言之,经营者涵盖销售者。销售者是产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载体,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具备重要地位[3],若销售者未能合理审慎履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甚或产品质量责任。相反,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不具备销售者身份,则承担的义务明显较少,依据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主张,其仅具备受托人或者被授权人身份,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或者授权代为购买商品,仅需履行受托人或者被授权人的义务,并不契合《_产品质量法》、《_食品安全法》和《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体的身份,也自然无须履行其规定的义务。立基于不同的法律身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差距较大,摆脱销售者身份是其辩论甚或挑战合同类型的重要阶段性目的。
(二)产品质量责任博弈
销售者身份论争的最终着力点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与否,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具备销售者身份,往往因未适格践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不具备销售者身份则往往可以直接免于构成违约或者侵权,无须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实际上,两造就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辩论肇始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博弈,即由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引发契约类型的辩驳,换言之,跨电子商务公司辩驳契约类型的目的最终仍在于寻求免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立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消费者多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担责任。譬如,熊学平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沙坪坝三峡广场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熊学平诉称,2015年5月8日至16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荷兰牛栏奶粉9罐,总价1887元,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根据《_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因被告作为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现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887元,并十倍赔偿18870元;被告则辩称,本次交易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本被告在海关的严格监管下,全部交易过程合法,通关物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退货还款和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由此观之,消费者的目的在于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其在起始阶段认为其购买产品理应构成买卖合同,故未对构成买卖合同详加论述,其诉求的核心,在于依据《_合同法》、《_产品质量法》、《_食品安全法》和《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真实挑动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论辩的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其目的在于否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是应用的法律诉讼策略却是寻求上位领域的合同类型差异和对应的销售者身份,原因在于直接立足于产品质量本体辩驳获取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而其非买卖契约论甚或委托契约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则演变为其是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所在。因此,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博弈商品交易合同类型的最终目的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
三、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界定
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论争在司法实务领域已经产生,纵容其持续存在势必增加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法律风险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威胁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有必要予以分析界定,及时终结前述相互对立的理论和实务观点。
(一)立基于契约区分标准界定
自契约诞生之日起,立基于相异区分标准,契约类型随之差异。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由来已久,均构成典型的有名契约,对其认知和理解并不困难,故区分买卖合同、非买卖合同乃至委托合同,应当立足于确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标准。辨析买卖合同和非买卖合同的标准在于以对价换取货物的所有权,换言之,买受人支付价款获取出卖人货物的所有权即构成买卖合同,反之则不是。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5],其辨析标准在于委托,即委托人以特定的委托行为要求受托方处理事务。跨境电子商务系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促进国际间商品、服务自由流动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相似之处,但亦有重大区别,立基于委托合同的标准,在交易环节,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消费者订购时必须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提交完整和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其三,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上述区别体现了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以消费者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这一核心要素,更加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故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成立的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此论点看似言之凿凿,实则忽视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区分的真谛所在,属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为免责的诡辩之言。报关入关是跨境电子商务不可或缺的必备手续,也是跨境电子商务区别于一般电子商务的明显特征[6],但报关入关者的身份则需要厘清。依据_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均可以进行进出境货物申报,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_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则应提交《_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所言必须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履行报关入关手续是错误的,实际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多是已经在海外采购完毕相关产品,只是寄存于中国境内的保税区,待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以消费者名义报关,产品则直接从保税区入境,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只是为免于承担责任而如此要求消费者,但并不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必须要求,以公司身份同样能够报关和入关,换言之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可以贸易商品而非消费者个人行邮商品入关,所謂的委托行为本可不存在。另外,辅助性的委托行为不能成为否定构成买卖合同的关键所在,立基于既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并未点明其是委托购买公司或者代购公司,其经营范围也不是代购等行为,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产品的所有权,至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以任何合法渠道获取产品,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与消费者无关,另外即便消费者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公司以消费者名义报关入关,则构成辅助性委托行为,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及时获取购买的产品,其性质等同于消费者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邮寄产品,并不能因辅助性行为否定买卖合同的本质。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是明确指出,本公司只经营代购业务,双方签订的契约是委托合同,并得到消费者许可,则才构成委托合同,否则只单纯地要求消费填报信息和以其名义报关入关,则不能否定买卖合同的存在。
(二)统筹国际法与国内法界定
纵使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新的经济成长点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重视,但是至今尚无专门的统一的政府间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了不具法律拘束力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但是未对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类型予以分析[7]。因此,对此问题的辨析,应当结合各国电子商务法和司法判例予以分析。非常遺憾的是,经查找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和印度等国家相关的电子商务类法律,没有任何国家对此予以规定,也未查找到任何相关的外国司法判例。由此可见,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在国外不存在分歧,诚如笔者采访国外某入驻亚马逊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曾先生所言,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在国外理所应当地构成买卖合同,属于消费者经由跨境手段购买产品,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诉由也一般限于产品质量责任,但是买卖合同的构成连同法官在内各方并无争议,所以根本不会提及此问题。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分歧是在中国国际法情境下由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独创的产物,是其为免除销售者身份和产品质量责任承担而诡辩的产物并已成功误导部分法官。另外,立基于境内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关系,厦门中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除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外,尚在境内销售自营产品,无任何跨境行为,消费者购买其自营产品实际上是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此主张也得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认可和贯彻,若同样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为买卖合同,跨境则构成委托合同,明显不契合产品交易的本性。传统的跨境货物贸易行为,也是买卖合同的形式存在,若单纯因为电子商务行为而根本改变交易类型的种类,则并不契合实际。最后,若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为委托合同,则自此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再无买卖合同,根本不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初衷和实质。
四、明确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于传统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消费者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子手段进行跨境交易、订立跨境电子商务合同,这使得合同一般条款的公平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8]。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论争业已在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掀起波澜,非买卖契约论乃至委托契约论虽成为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但是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扩展,集中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地区,对于此种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诡辩契约原理而误导法官的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矫正。时值《_电子商务法》制定阶段,业务公布的《_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仅限于货物贸易的现行阶段,销售商品的字眼明确体现国家立法的态度在于认定电子商务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其中自然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但是,鉴于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论争只在中国存在,没有任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予以明确规定,《_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也类似于外国相关法律,只是间接地承认买卖契约论,依此间接规定和契约法基本原理,足以认定跨境电子商务合同构成买卖契约,因此,中国没有必要在《_电子商务法》案文中明确予以界定,以《_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模式率先初步解决。2015年6月,_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鉴于在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明显误判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判决,为了避免扩散此类司法判决的不良效应,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司法解释确立买卖契约论,并适时推出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认知,如此方能彻底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分歧,也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健康发展。
张也毕业论文 第5篇
张也,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著名女高音歌唱家,很多人都想知道关于张也的资料。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歌星张也的个人资料,欢迎阅读!歌星张也的基本信息 中文名: 张也 国籍: _ 出生日期: 1968年5月28日 毕业 院校: 中国音乐学院声乐系 代表作品: 走进新时代,人间第一情, 籍贯: 湖南 学历: 硕士 外文名: ZhangYe 出生地: 福建 职业: 歌唱家 经纪公司:中国音乐学院 主要成就: 1995年获“金唱片”奖 中国电视金鹰奖 五个一工程奖 身高: 154cm 别名: 也也 歌星张也的成就 张也,女高音歌唱家,国家一级演员。1991年毕业于中国音乐学院声乐系,师从声乐导师金铁霖教授。1995年获声乐硕士学位。现为中国音乐学院声乐系青年教师。1988年获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第三名,全国优秀歌手邀请赛金奖;1995年中央电视台 春节 晚会演唱《万事如意》获奖,同年获“金唱片”奖。1998年她的一曲《走进新时代》唱响了祖国大地。与刘诗昆,盛中国,朱逢博,蒋大为等并列中国著名优秀艺术家。1999年张也以一首《走进新时代》在全国音乐电视大赛上获金奖第一名最佳演唱奖。 作为唯一的中国歌唱家与著名歌唱家莎拉·布莱曼、意大利著名男高音马克·贝迪等合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成功的打造了“2006北京新年音乐会”。2006年元月11、12日成功的举办了个人独唱音乐会,得到了广大观众和专家的一致好评。张也的演唱,音色甜美,细腻动人,她的多张个人专辑唱片畅销国内国外。是当今歌坛不可多得的,颇有实力的女高音歌唱家。 近几年来作为 文化 使者,代表国家出访世界各地,深受海内外观众的喜爱和欢迎。 歌星张也的风格 张也适合演唱不同风格的民族歌曲,无论是柔媚的民歌小调,还是技巧高超,音域宽广的民族歌剧选段,她都能驾驭得非常出色。她的声音具备多种特质:娇柔、温馨、祥和、靓丽、清脆、甜美、欢欣、快乐、婉转、纯洁、真诚,几乎全可以用在她的身上。她的演唱没有虚假的做作,全无雕饰的痕迹,不妖不媚,流畅自然,不落俗套。似雪山上消融的清水,甘冽、香甜、晶莹透明,跳跃在石岩上,嬉戏在绿树中,欢腾在草坪里,无拘无束地留下一串串欢快的回声;她的歌声极具穿透力,可以从庞大的交响乐队中穿透出来.轻盈飘逸.明亮甜美.高低音上下自如,没有坎.自然天成.婉转流畅. 又好象是一阵阵轻柔、和煦的春风,翩翩地飞过大地,轻盈地穿行在五彩缤纷的花朵中间,将安详和宁静洒满人间。 张也的歌声清澈、明亮,独具特色,还是攻读民族声乐表演艺术的硕士研究生。她成名后,仍然保持冷静、理智,她一边完成学业,一边参加演出活动。她无论是参加晚会演出,还是进棚录制节目,都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作风来完成。她相继唱红了一批歌曲,如《人间第一情》、《清清的东江水》、 《同是你我她》 、《走进新时代》等。她的歌声深深打动了亿万听众的心,是我国一位造诣很高的民歌手。 歌星张也个人资料相关 文章 : 1. 歌手张也的个人资料 2. 歌手张宇的个人资料 3. 歌手张学友的个人资料
张也毕业论文 第6篇
1 引 言
选题背景及意义
选题背景
终身监禁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是将罪犯关押于一定场所并剥夺其终身自由的一种严厉刑罚。在英美法系中,终身监禁属于自由刑,是监禁刑的一种。把犯罪的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生命终结。主要适用于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是一种残酷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罚。但实践中通常有被假释、减刑或者赦免的机会。我国于 2015 年实行《_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当存在构成贪污犯罪且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这种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我国首次将终身监禁制度引入刑法,并且引入的是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同时,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案件”的审判结果使得该法律规范得到具体运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前反腐形势严峻,该制度的引进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反腐决心,可以给予贪污贿赂分子极大的震慑,有效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该制度也能够起到逐步替代直至废止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作用。终身监禁制度的引进,是我国刑法上的一次创新,影响着我国的刑罚结构。但由于我国刚引入该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在适用对象、使用条件和适用方式等方面上都需要完善,因此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进行研究是构建我国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研究意义
随着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为了更好的适应当今世界发展的需求,各国刑事立法都在不断革新以求更加完善。随着死刑废除和人权保护思想的蔓延,限制甚至废除生命刑和身体刑逐渐成为主流的发展趋势,终身监禁作为一种自由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终身监禁与死刑之间的空隙较小,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作为连接死刑和生刑的桥梁,同时在威慑力和严厉性上终身监禁并不比死刑低。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承担着完善刑罚结构、兼顾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功能。终身监禁在我国是新的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希望通过对该制度的阐述以及和其他国家的比较,使我们对终身监禁制度有更深的理解。同时通过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和争议,探索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建议,希望为推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发展尽一份力。该制度不仅关乎我国刑罚制度的结构,关乎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更关乎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很有意义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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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终身监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对于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几乎是这些国家最严厉的刑罚。但是在我国,该制度处于萌芽时期,才刚刚开始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 383 条首次设立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裁量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大胆尝试,理论与制度的改革创新。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不得减刑和假释且仅适用于判处死缓的贪污受贿犯罪。该制度为我国刑罚制度灌注新养分,丰富其体系内容。该制度出现后,便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讨论。有的学者主张将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但该主张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例如高铭暄教授主张“司法替代死刑立即执行说”,即在司法层面,死刑替代措施指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论罪本该处死的具体罪犯,如何尽可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严厉刑罚措施。这种严厉的刑罚措施为终身监禁。而李希慧教授在其《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一文中主张通过立法的方式,以其他刑罚即终身监禁来替代最严重犯罪的死刑。也有学者持有相反的观点。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终身刑是对罪犯人格尊严的侵害,其残酷性堪比死刑甚至比死刑更为残酷。终身监禁不应成为死刑的替代刑,不能用一种残酷的刑罚去替代另一种残酷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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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终身监禁制度的概述
终身监禁的界定
终身监禁制度虽在国外存在已久,但最近才引入我国刑法。任何一种学科研究,都需要从它的基本内涵着手,为了能够更好的研究终身监禁制度,首先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可以使我们对该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可以为该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打下基础。
终身监禁的概念
终身监禁这一词语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由单词“life imprisonment”“life sentence”翻译而来。从字面来看,终身监禁是使罪犯终生处于关押状态直至其自然生命终结,剥夺其终身自由的刑罚,是最严厉的自由刑。虽然终身监禁制度在国外有着较为成熟的发展,但在我国却是全新的概念,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终身监禁这一概念才第一次在我国出现。从历史发展到现在,刑法主要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生命刑是用永久性剥夺生命来惩罚犯罪的一种刑种,作为最古老,最残酷的刑罚,曾在世界历史上广泛存在。但随着贝卡里亚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人类保护人权思想的萌发,很多国家开始废除死刑。但为了保证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永久性剥人身自由的终身自由刑得以推广。终身自由刑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例如终身监禁、无期徒刑、终身拘禁、无期禁锢等。终身监禁即是一种终身自由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终身监禁制度并不像其表面所表现出的把犯罪分子关押至死,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判处罪犯终身监禁后,执行达到一定期限,就会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将其释放。即使一些国家规定了不能减刑假释的永久性终身监禁,也会有大赦、特赦等制度使其得到减免和释放。结合其字面意思和各国的实践,终身监禁可以定义为将犯罪分子长期关押,剥夺其终身自由,但是在关押较长时间后,通过其表现等方式也可以重新获得自由的一种刑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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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种类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有假释的终身监禁和无假释的终身监禁。有假释的终身监禁又分为两类:一是绝对终身监禁;二是裁量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制度在欧洲大多数国家表现为有假释的终身监禁,而美国大多数州选择的则是无假释终身监禁。
有假释终身监禁
欧洲国家主要采用的终身监禁制度是绝对终身监禁和裁量终身监禁。他们都属于有假释的终身监禁。绝对终身监禁是指,一旦法律规定了某种罪名只限于适用无期徒刑这一种刑罚,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官在审判时必须强制使用终身监禁,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当犯罪行为触犯一定罪名时,由法律条文对其刑罚种类明文规定,刑种、刑度都是单一和固定的,司法裁判中无任何选择的余地。绝对终身监禁可以有效惩罚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是罪刑相适应的一种体现,但是由于没有其他刑种可选择适用,使得法官失去了自由裁量权,而每个案件又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统一固定的刑罚可能会违反刑法公正性,侵害犯罪分子的人权。裁量终身监禁是指,法官在审判有些罪名时,有选择适用其他刑种的权利,但是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一般来说,裁量终身监禁常常体现为与其他长期有期徒刑选择适用。裁量权使得该制度具有灵活性,既能惩罚犯罪又能满足个案需求,体现罪责刑相一致,这些优点使得大多数国家在立法时更倾心于此。但是,这也就意味着法官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以及完善的监督程序,从而防止滋生腐败或者出现错误判断。无论是绝对终身监禁还是裁量终身监禁,罪犯在服刑一段时间后,通常会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并不是被永久剥夺人身自由,必须在_里服刑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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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背景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比较
欧洲国家终身监禁制度
美国终身监禁制度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4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现状和争议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现状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争议
终身监禁与死刑替代性
终身监禁与犯罪预防
终身监禁与人权保障
5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立法上的完善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只有《刑法修正案(九)》第 383 条的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条仅是对贪污、受贿罪的规定。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勇认为,此次立法的本意是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可见该制度是废除死刑的一个过渡。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近几年,我国刑法也逐步减少死刑罪名,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引进,也体现了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决心。为了能够更好地顺应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可以尝试通过立法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例如增加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种,不仅仅局限于贪污受贿犯罪,丰富该制度的内容,使得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进一步得到完善。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 33 条的规定,我国的主刑有五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第 34 条规定,附加刑有三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终身监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无期徒刑的一种方式。终身监禁的出现改变了我国无期徒刑的形态,为其增加了一种新的执行形式,影响了我国的刑罚结构。现如今,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只适用于贪污贿赂罪中,权属清晰,可操作性强。但是随着该制度的发展,倘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将终身监禁包含在无期徒刑之内,分则和总则的规定可能会出现矛盾。法官在适用该种刑罚时难以找到肯定的法律依据。为了保障该制度稳定的发展,则需要明确其与其他刑种的关系。将其设为独立的刑种或者设为无期徒刑的分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该将其设立为独立的刑种,丰富我国的刑罚体系,同时也便于法官操作。也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目前的规定,无期徒刑已经能够包括终身监禁制度,法律在能够做到良好解释和运用的情况下,不应该不断变动破坏其稳定性。虽然目前无期徒刑能够很好的将终身监禁制度包括在内,但是随着该制度发展,我建议逐步将终身监禁设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这样该制度对应的罪名则清晰可见,法官在适用该制度时也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使得该制度更加便于理解和操作。
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相关立法
明确终身监禁与其他刑种的关系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司法上的完善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保障机制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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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终身监禁作为一个刚引入我国的全新的制度,法律规范不够细致,适用程序不够规范,是一个值得长时间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为了能够让该制度顺利运行,发挥其严惩犯罪,限制和替代死刑的作用,本文对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为该制度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我国如今腐败形势严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是我国刑法的一次创新,标志着我国惩治贪污、受贿行为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终身监禁制度一经诞生就引来很多的争议。有人为该制度拍手称赞,也有人认为其侵犯人权。笔者认为终身监禁制度虽然残酷,但在我国现阶段是不可缺少的。由于无期徒刑存在的减刑和假释制度,使得我国原来对贪污受贿罪存在“死刑过重,实则不重”,“轻刑过轻,着实太轻”的现象。以权减刑,用钱换刑的现象不仅减损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使得群众对腐败钝化,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终身监禁制度的出现能够有效的震慑犯罪,同时顺应国际限制死刑的潮流。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有效的保障机制。本文建议通过完善立法、细化程序、设置奖励机制、建立监督平台等方式,逐步推进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发展,使其起到慢慢替代死刑,最终限制和废除死刑的作用。笔者深知,要对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制度这一制度进行全面透彻的研究,不仅需要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做基础,而本文实证论述部分稍显拙劣,存在诸多不足,请各位老师、同学批评指导。笔者衷心的希望自己自己对终身监禁制度内涵的研究,对我国现状的介绍,以及不成熟的建议,能够使大家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有更多的理解,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蓬勃发展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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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