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论文 第1篇
法学理论知识论文
摘要:针对几十年来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严重脱节,以及人们对理论“无用”的抱怨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法学理论自有其实践品格,它与法律实践之间具有同一性与互动性。这对于谋求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发挥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促进我国法学与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学理论论文发表
一、当代法学理论的评价
当代各家法学理论皆有两个共通的特点。其一在于当代法学理论的普遍趋势在于以各种形式强调其理论的实用性,解决问题时的有用性。其二在于当代法学理论都是在法制的缓慢前行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并造成大量冲突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以上两个共同点使当代法学理论普遍存在三个缺点。一是理论产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二是理论的生命力不强。三是由于存在将其他学科的理论引入法学的趋势,导致学说之间彼此的方法基础差异过大。整个法学理论界纷繁复杂,系统性极差。
二、新实用主义法学
由于当代法学理论存在以上缺陷,因此需要一个包容性极强的学说来汲取各个学派优点,且需要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学说来统一庞杂的法学理论界以使法学的实用性更加凸显,以使法学更好地向前发展。基于此,我认为以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为基础的发展,同时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来构架一个新的理论――新实用主义法学来作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方向,可以弥补现有学说的诸多不足。
三、新实用主义法学的理论分析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运用
我认同边沁功利主义中“幸福”利益最大化的思想。他认为“共同体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共同体的最大利益。”但我并不认同边沁所谓“趋乐避苦”即是幸福。我们应赋予幸福以法律含义。法最重要的两个作用在于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但法在处理这二者关系时经常顾此失彼,这也正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互争之地。因此“幸福”利益最大化应是法对这两个作用的边际均衡,即法如何在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使法得到最佳实践,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即使法的实用性最大化。这便是我所提出的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最高价值追求。
(二)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的运用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可以将这一最高价值追求和具体社会状况及其他法律问题结合起来。我认同霍姆斯关于经验和“潜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作用大于逻辑的观点。“霍姆斯这里所说的经验是指法官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他的“潜规则”是指法官们对公共政策的直觉、对具体问题所持有的偏见等。诚然,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中,教条式的法律解释会将处理结果引向荒谬。为了赋予法律适用以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引入经验和“潜规则”去矫正不适宜现实社会的旧理论。为了使具体案件得到适当的判决,必须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必须赋予法律条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灵活的法律解释。霍姆斯的学说弥补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强硬秩序性所带来的法律僵化。并且,“霍姆斯反对逻辑,主张经验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使审判方式能够更好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如前所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是目前法学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这是霍姆斯实用主义的最务实之处也是我之所以认为当代法学理论要以实用主义为基石的最佳论据。但霍姆斯并未指出如何运用经验,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经验可能转化为臆想,得不到普遍的认同,最终造成纠纷扩大化。那么便无法实现我所提出的新实用主义法学的价值追求――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之间的边际均衡。因此,我们需要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继续寻找出路。
(三)凯弗斯“结果选择说”的运用
我认为可以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用以确定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中应如何选择经验,确定经验。凯弗斯认为“冲突问题的解决,应当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我认为这一理论可以在整个法学理论中融会贯通的运用。既面临一个法律问题时,首先应当区分此问题与彼问题的区别。接着将可能用于这一问题的法学理论、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比较找出适宜的学说。这样,我们可以将各种引入其他学科知识的法学理论囊括其中,以此丰富自己学说的内涵也为其他学科在研习法学问题时找到一席之地。不仅如此,我认为还要进行下一步的充分考虑,即评价各种学说的使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我们要选择最能达到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最高价值追求的学说来进行运用。
简而化之,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核心思想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追求价值最大化,追求最佳实用性。从而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不断确定法学的位置,从而在面临日益复杂化的社会问题时果断找到适宜解决问题的法学方法。这样,新实用主义法学不仅可以起到包容并进的作用,还能延长学说的稳定性和生命力,可谓弥补当代法学理论中普遍存在的极大缺陷。
法学概论论文 第2篇
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毕业论文写作与辩论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习联系才能的归纳练习和首要考量。毕业论文作业在查验毕业生把握常识状况的一起也是对我系教学教学质量的查看。法学系自建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作业的安排预备中,毕业论文办理准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标准化到精细化的老练进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向留意不断发现疑问、总结经历探索非常好的办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标准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查验大学生在高级教学期间全体学习效果和才能培养状况的首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认识、进行科学研讨根本练习、进步归纳实习才能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常识凝练成习惯社会发展所需归纳才能的首要教学进程。
一、准则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标准办理准则
为标准毕业论文办理,自毕业论文作业伊始,初次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对于该手册在论文办理进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问进行了多次修正。学院进一步清晰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办理作业机制。经过重复交流与调研,帮忙教学部完结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规划(论文)作业的'办理规则》。在帮忙修订的进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规划)作业的宝贵经历,一起与法学专业实际状况相联系,使得规则愈加合理,简化冗杂的作业流程的一起加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局
在标准办理准则的一起,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材料进行调研,借鉴朋友院校的办理经历,联系法学专业的实际状况,安排辅导老师进行讨论,帮忙教学部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规划(论文)写作标准》,并联系法学系实际状况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实施细则》。
二、标准流程办理
1.合理安排论文作业时刻,举行动员会
依据学院对毕业论文作业的全体请求,从每学年榜首学期末开端,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作业的方案安排。举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业会议,安置本年度毕业论文作业时刻安排与请求。举行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学,着重论文作业的首要性以及论文写作标准和格局请求,使学生真实进步对论文编撰的首要意义的了解,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准则请求,仔细参与实习,并联系专业常识的学习和社会实习,努力进步自个的专业归纳才能,高质量地完结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批阅,保证标题质量
在毕业论文作业选题的预备期间,按辅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研讨方向,拟定论文标题供学生自立选择,一起也能够依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疑问,鼓励学生开辟思想,自行拟定标题,并经过选题批阅的程序,对初拟标题进行重复修正,做到一人一题,请求毕业论文研讨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愈加贴切,实在做到论文选题的标准化办理向分类化辅导的改变,提高论文内涵质量。
3.辅导进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作业进行进程中,依照法学系毕业论文作业方案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办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查看,前期首要查看辅导老师的到岗状况、开题状况、材料查阅的状况。中期对于老师的辅导进程进行监控,查看辅导进程记载,学生完结状况及存在的疑问。后期查看毕业论文质量、安排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局查看、评阅和辩论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以后,搜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局查看,在总结历届学生辩论经历的根底上,对于每一名同学指出辩论窍门和主张,为正式辩论打下了杰出的根底。在正式辩论前,做好预备作业,成立辩论委员会,清晰辩论时刻、辩论场所及有关材料的预备,举行辩论分工会,保证辩论顺利进行。
三、标准档案办理
毕业论文作业完毕后,仔细收拾有关电子档案材料,做好纸质版材料保留作业。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检。依照请求对论文作业数据进行收拾剖析,填写天津市一般高级学校毕业规划(论文)作业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作业总结,所有档案聚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查看和教委一般高校本科毕业规划(论文)办理互查作业。
四、建立效劳认识,保证作业顺利完结
毕业论文办理是为了非常好地完结我系毕业论文作业的效劳性作业,内容琐碎,冗杂。在作业中需求不断加强效劳认识,加强各方面的交流。为此我建立了论文辅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担任,定时与学生组长以及辅导老师交流,尽早发现疑问和处理疑问。为毕业论文作业的顺利进行供给了有力的保证。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辩论完毕后,仔细总结本届毕业论文作业中的亮点与缺乏,发现疑问的一起,对于这些疑问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对策,将主张和定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作业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业打下杰出的根底。
法学概论论文 第3篇
60、春秋时期成文法颁布的背景分析。
62、中国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探析。
6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64、试析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体系。
65、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权制度。
66、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分析。
67、试析清末移植西方法律失败的原因。
68、试析革命根据地的法制特征及其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69、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征及其影响。
70、从中国法制历史分析中国缺乏宪政传统的原因。
71、论我国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72、劳动法的完善及修改建议
7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建议
74、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75、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76、论我国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体系建立
77、论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完善
78、商业秘密保守法律问题的研究
79、反年龄歧视法律研究(论我国三十五岁现象)
80、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81、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
82、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
83、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
84、民事执行中的拒不履行
85、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86、完善我国审级制度
87、谈共同危险行为中的举证责任
88、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89、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90、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91、试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92、谈谈民事司法改革
93、权利与义务的法理思考
94、依法治国的法理思考
95、隐私权与知情权法理思考
96、入世我国法律政策的应变思考
97、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权力行使思考
98、司法、检察解释的法律效力思考
99、公司法完善的思考
100、国企改制的若干问题
101、法人治理机构的若干问题
102、入世我国知识产权完善问题
103、入世与我国版权(或商标、专利)保护问题
104、入世我国企业创品牌若干问题
105、网络知识产权若干问题
106、当前我国房产纠纷法律问题
法学概论论文 第4篇
有关卫生法学论文
试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摘要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针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
正文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法律地位上即存在平等性,又存在不平等性。一方面,在除卫生管理以外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卫生活动的专业性,在意思表达上,即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主体也达不到完全的真实、一致,表现出不平等性。 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以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为形式,以实现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保护实质。 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标。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其它各方参与人因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该卫生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或继续存在。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2)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
(3)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
主体的某种利益;
(2)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
(3)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旅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是: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2,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 通过对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 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法学概论论文 第5篇
卫生法学论文
摘要:
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教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法学概论论文 第6篇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1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 )奴隶制的出现。
2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
(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 、法律的分类:
(1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 )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 )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 )公法和私法
(7 )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1 、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 、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 )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 、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 )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 )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 )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 、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 )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 )确认契约自由。
(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确认法制原则。
5 、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 )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 、法律和政治
3 、法律和道德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_的需要。
(3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 、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 )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 )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 )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 )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 )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 、制定的基本原则:
(1 )从实际出发;
(2 )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 、制定的程序:
(1 )法律议案的提出;
(2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 )法律的通过;
(4 )法律的公布。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4 )_的部门规章(5 )军事法规和规章(6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 )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5 、种类:
(1 )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 )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 )法律汇编(2 )法律编纂。
7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 )法律的适用(2 )法律的遵守。
2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 )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
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 )特点:1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 )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 )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 )原则: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 )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 、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2 )时间效力:(3 )对人的效力:
5 、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 )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2 )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 )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 、违法与法律制裁:
(1 )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 )违法的客体2 )违法的客观要件3 )违法的主体4 )违法的主观要件
(2 )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 )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特点:1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 )结构:1 )法律关系的主体:
2 )法律关系的客体:
3 )法律关系的内容:
(4 )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 )事件2 )行为。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论文 第7篇
107、当前我国房产物业管理法律问题
108、入世我国税制完善问题
109、个税监管问题
110、房产装修市场规范问题
111、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两大法系的走向
112、英国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
113、陪审制度考
114、试论违宪审查制度
115、欧洲法院审刑程序分析
116、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7、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8、明治维新时日本法制发展的影响
119、1787年美国宪法的历史意义
120、行政审判制度的历史发展
121、试论债的相对性
122、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123、债的保全制度分析
124、最高额抵压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125、我国《担保法》和主要缺陷及修正建议
126、试论契约目的落空制度
127、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128、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29、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30、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131、略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134、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135、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136、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137、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138、证券民事赔偿的救济制度研究
139、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140、证券业金融风险的法律控制
14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142、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及解决
143、遗产税若干问题研究
144、劳动权利的保障与劳动法的完善
145、劳动安全保障法制探讨
146、职业病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147、劳动合同法制完善之探讨
148、行政机关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功能分析
149、劳动监察制度之完善
150、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探讨
151、农民工就业政策改革问题探讨
152、劳动权的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研究
153、劳动者的劳动权及其行政救济
154、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155、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156、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157、培训合同研究
158、论竞业禁止
159、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160、虚拟世界商务交往中的法律问题
161、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之探析
法学概论论文 第8篇
教学过程既是知识传授的过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发展的过程。学校教育如果忽视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养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缺的。教学活动应该在民主、平等、亲切的氛围中进行,教师应充分挖掘学科知识内容中的情感因素,并把这种情感适时适当与课堂教学巧妙结合,从而达到学科知识与情理交融的教学境界。《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讲授时应该适时适当渗透感情因素的教育,比如在讲到法律意识、守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理论问题时,作为教师此时应该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朋友,教育学生要学好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结合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语重心长地教导学生必须懂法、守法,远离违法和犯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知识的学习可穿插的事例和可渗透的感情因素更多,如讲授到婚姻法时可以和学生们讨论大学生在校期间即使具备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结婚会给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利的因素,以朋友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结婚为宜。在教学过程中贯穿情感教学可以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应,能更好地调动学生接受教育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接受所传授的知识和信息,主动去学习、探索。
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作用,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一种教学方法完成教学。目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要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采用能真正培养学生具备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教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作为教师必须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电化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