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论文题目 第1篇
摘要:企业法律顾问是律师一项重要的传统业务。律师为企业提供常年的法律顾问服务对于预防企业的经营法律风险,减少各类纠纷和构建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谐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律师顾问工作在方式方法和服务内容上没有与时俱进,该项业务并没有取得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发展。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关键在于对自身的定位、服务内容、方式等进行创新,形成鲜明独特的服务,更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当中,不但要为企业预防风险,减少损失,还要为企业创造效益。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创新、服务内容、效益、法治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一项传统业务,并且曾在某时期取得突破式发展,却未能持续的壮大,至今也没有取得与社会经济高速增长和企业数量逐年剧增这一形势相适应的发展。近几年,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停滞不前,遭遇瓶颈。这其中,有企业主对律师作用认识不足,不知如何使用律师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单一,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看得见的工作成效和经济效益。作为律师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并不仅是意味着能收取多少的顾问费,而且在扩大律师的业务范围、发掘潜在客户群体和提高社会影响力等各方面均有重大意义。因此,律师要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创新,赢得更多企业的认可。
相较传统的律师顾问工作,结合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的发展和社会对法律的认识、需求的不断变化,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转变和创新。
一、服务定位的转变
律师的定位决定了律师服务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效果,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应当在身份定位上转变传统,同时服务理念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企业需求的不同进行转变。
(一)律师服务身份的转变
很多律师是因为与企业的老板相熟后担任法律顾问,也有的是经人介绍或自己上门推销而成为企业法律顾问。相对应的,很多律师的定位就产生偏差,有的自然而然成为了企业老板的私人顾问,企业里只认识老板一人,与其他人无任何往来,为企业做的事也都是老板层面的事;有的则成了企业的普通员工,事无巨细参与其中,兢兢业业为企业做了很多事,但往往无法对企业法律工作进行高屋建瓴的规划,在对企业整体服务上体现不了律师应有的价值。
正因为律师在顾问服务中对自身定位的错误,使法律顾问服务陷入误区,工作偏于某一方面,导致企业对律师顾问工作认识不足,无法感受到律师顾问的服务价值。这也是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续签率不高,企业经常换聘律师的原因。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绝大部分是兼职的,无法也不可能将大部分精力投入某一企业的服 务。因此律师应把自己定位为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的专家,要在一定高度、广度上为企业进行问诊下药。一般律师应要求企业指定一位业务主管作为企业与律师的联系人,律师经过与业务主管的常态化沟通,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以此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企业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律师要凭借专业素养,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预防或解决的方案,保证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如此的定位和工作方式,首先有助于提升律师的专业形象和威望,成为企业可以依赖和信赖的专业人士;其次还有助于提升律师工作的效率,律师通过专家式的问诊,企业会整理出各类问题,律师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
(二)律师服务理念的转变
一直以来,律师在对企业服务时,都以法律“风险”的防范为核心。这种侧重风险防范的法律服务理念,导致律师工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容易使企业家陷入两种误区:一种是谨小慎微,无所作为,企业的手脚被捆绑住。奉行风险管理模式的律师,往往开口闭口一大堆风险,这个“不行”那个“不行”,搞得什么生意都没法做,做了夜里睡不着觉。有老板说,听你们律师的,我生意就不要做了!律师也自嘲“不能做生意”。另一种是好使手段,互相挖坑,交易双方无法实现合作共赢。法律风险管理说到底是希望把风险转嫁对方,把自已风险降到最低。这种思路其实是以邻为壑、把别人当“傻子”的法律服务思路。奉行这种这思维的企业,路肯定走不了太远。
律师的这种思维,已经不能适用这个每天都有无数创新的社会。因为法律有滞后性,而社会的创新等不及法律的变更。现代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的企业,他们的运营模式永远走在法律的前面,并且机会可能稍纵即逝。这类企业需要的是律师评测风险并提出尽量降低风险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只谈风险却没有解决办法。
律师服务理念就要从注重风险的防范向注重提供解决方案转变。现实中,各行各业都在创新发展思路,对经营模式、管理方式进行大胆的探索。而律师如果囿于现有法律的束缚,不能从基本法理判断新事物的合法与否,不能从社会发展的方向预测到法律的发展,也必然被企业摒弃,被社会抛弃。总之,律师在服务企业时,不能一味注重风险防范,而应跟上企业发展的需求,对新的经营模式进行制度的创设,提供解决方案。这一点,律师要从各种法律制度的更迭上得到启发,比如对合同无效认定法律法规的变化,比如对某些行为是否犯罪的变迁。
二、律师服务模式的创新
中国的律师服务,大部分还停留在就事论事、事后补救、单打独斗的层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也是如此,并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特色鲜明的法律服务模式。这也是制约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来讲,服务模式不同,为企业提供顾问服务的效果也就不同。律师的服务模式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服务类型化
服务类型化是指对同类型的法律事务总结出一整套的解决方案,
能普遍地使用,以达到服务的规范化、效率化。类型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相同的法律事务和相同行业类型企业两个方面。相同的法律事务主要是指普遍存在于企业的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劳动关系和知识产权等事务,律师可以针对该类事务创设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案,进行模式化的服务。另外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如房地产、建筑施工、金融、制造业等,根据行业固有的特点,学习已有的各种先进管理、经营理念,帮助企业创设制度。类型化的法律服务,不仅有助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更因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已经吸收了各类先进的经验和制度,有助于企业的运行模式能紧跟行业的发展步伐,推动企业的发展进步。
(二)服务定制化
服务的定制化是指针对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度身定做适合企业现实要求和发展规划的法律服务内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甚至同一企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新兴行业的企业,在创业之初,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尽量降低风险的情况下,提供一套解决方案。而对一些传统行业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往往对风险的防控要求更高。
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要提供定制化服务,不仅应当对行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深刻的认识,还要求对该企业的历史、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有深入的调查了解。要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不同的法律服务的侧重点和具体内容,以此适用企业的需求,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服务的团队化
现在大部分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还限于单兵作战。单兵作战虽然有工作方式灵活,时间调配及时,反应迅速等优势,但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单兵作战的劣势主要表现为力量有限、工作效率不高和知识能力的局限。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专精化,律师业也是如此。由于法律体系的日渐庞大和律师服务范围的扩大,任何一名律师都不可能对所有法律事务都精通,而只能专精于某一二个专业领域。特别是现在企业面临综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各个行业领域的知识储备和思维方式,要综合全面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是单个律师无法完成的。
团队化的律师服务模式就是根据被服务企业行业的特点,由对企业经常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有专长的几名律师组建一个团队,律师在各自的专长领域各司其职,而对综合性的法律事务则共同出谋划策。团队化律师法律顾问服务既是一个分工、协助、团结、配合的概念,也是一个领导、服务、组织、知道的概念。②服务的团队化可以避免律师个人知识的局限,可以形成合力,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效率和竞争力。
三、服务内容的突破与创新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突破与创新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本身的广度和服务内容的深度两个方面。服务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决定了律师服务企业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是限于为逐一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还是帮组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思维植入公司体质,成为公司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实现企业的“法治”?显然,企业的需求是后者,律师的服务只有在满足企业的需求后,才能获得认可,取得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益。
服务内容的突破和创新要求律师更主动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能积极地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更多的风险防范措施和问题解决方案。服务内容的突破和创新包含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
(一) 服务内容广度的创新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要在服务内容广度上进行突破,需要把握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手段、形式的拓展。除了较常见的为企业起草、审核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劳动用工和员工法律培训外,律师还要拓展服务的范围,从企业的设立、治理结构的构建到采购销售、合同管理、对外融资等。服务内容广度的拓展,要求律师的服务能覆盖企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但这并不是要求律师事事参与其中,而是要求律师参与其中制度的设计和风险评估。
同时,律师的服务内容要摆脱单纯的法律事务,提供更宽范围的服务。律师可以联合财会、税务、金融、企业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问题解决方案。
在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律师还要借助各种形式,提供多样化和常态化的法律服务。比如要定时向企业发布法律服务资讯,收集与企业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理论动态和司法判例,并由律师结合企业进行点评和提出建议。对企业突发的事件,可以采用发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对企业面临新型的事务,可以主动要求参与其中等。这种体贴入微的常态化服务,能使企业感受到律师的存在,增强企业对律师的依赖和信任,让律师工作深植于企业,成为企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 服务内容深度的创新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深度主要是指对企业主和工作人员进行法治理念的灌输,使依法经营、依法办事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推动公司治理的“法治化”。同时还包括律师运用法律制度来构筑企业经营模式,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是公司运行法治化的基础。公司治理一直是个普遍存在的难题,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大股东治理公司陷入僵局等事件时有发生。律师的服务就要从股东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着手,构建一套公平合理、高效顺畅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体系。
律师要通过自身的法律服务,让服务企业的每一个人感受到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更要让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将法律根植于企业的管理、运行当中,不但能预防风险,降低损失,还能够产生额外的经济效益。律师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把企业的运行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律师要善于用法律制度来为企业构筑经营模式,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无法破解的难题,律师就不应当局限于现有的向银行借贷或民间借贷等单一的模式,而是要运用法律制度,同时针对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大胆建议采用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和企业拆借等方式。比如对企业设立之初需要融资购买设备,可以根据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甚至对一些在经营中要经常用到大型设备的企业,直接建议将融资租赁作为一项运行模式。
法律事务论文题目 第2篇
论文摘要:公共管理的职业属性要求公共管理者以科学、系统的专业知识实现服务的公共伦理价值。现代公共管理强调职业伦理价值,包括彰显法律权威,配置优质公共物品,承担公共责任,提升公共职业价值期望。
已故行政学大师沃尔多曾经讲过:“公共行政该表现出职业的精神,即使它很难成为一个职业的领域”。在大力倡导公共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今天,职业伦理塑造亦是公共管理发展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目标。它既关系到公共管理的政治合法性,也关系到公共管理职业的社会理性价值。
一、现代公共管理的职业归属
公共管理的概念,当前学界众说纷纭,尚未达成一致。正像美国学者列恩所说,“将公共管理己经作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焦点的辩解基本上是武断的,这个词仍然是含义不明的”。克拉克和纽曼认为:“公共管理是一种组织信仰与实务,是新的国家机关经营方式。”张成福教授认为:“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社与公共利益”的一种活动或过程。还有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治理的一套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安排。”尽管如此,学者们在认识本质上有一点是统一的,即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管理的最终的是满足一定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因此,公共性就成为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核心问题,使一定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成为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而对于职业,学者米歇尔·贝利指出,职业包括三个基本的因素:从事一种职业需要经过广泛的训练;训练的内容涉及某些重要的知识和技能;掌握专门的技能者为社会提供重要的服务。除此之外,职业还有其他一些共同的特征,如需要经过某种认证或得到执照,存在职业的组织,的白主性等。学者巴伯则认为,职业人士的行为有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具有高度的系统化的知识;以社会的利益为取向而非以自我的利益为取向;由职业道德所产生的利益为取向;山职业道德所产生的高度的自我控制力作为作成绩象征的报酬制度。
在当今社会,公共管理职业化已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趋势。“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利一学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渗透,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和分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共管理职业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侧公共管理的职业化,不仅表现为公共管理领域成为各种掌握专业技术的人员云集的领域(如工程师、律师、医生、教师),他们经过职业的教育和训练,在社会管理某方面具备专长,通过规则的职业准人直接或间接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更重要的是,职业属性呼唤从事公共管理的人员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职业精神,而基于对职业精益求精的追求,更要求从业者遵循职业伦理规范,并在符合规范的同时不断提升服务的能力、从历史角度看,公共管理的职业属性之所以在西方社会为广大民众接受,是以公共管理者不使用公共特权谋取私利为条件的,当公共管理者损害了这一条件,便丧失了公共管理职业的合法性根基和从业资格。
二、公共管理的伦理价值核心是服务
伦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维系,表现为对善与恶、美与丑、真与假、正义与邪恶等的价值判断和一系列原则规范。伦理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遍及社会各个领域,渗透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便构成公共管理伦理这种伦理关系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孕育形成,并可以根据道德原则来加以判断。它又具有多重向度:在整体层面土主要指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在个体层面上则主要是公共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以及公共管理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在整体与个体的联结处则是公共管理组织与公共管理者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概言之,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也主要是指以公共管理者个人为核心的那些由于公共管理职责和行为所引发的伦理价值。
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治理模式。它不仅是理性管理的领域,而且是价值追求的领域。如果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以政治权术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以科学的管理制度的确立为摹础的社会治理的话,那么,现代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赖以确立的基础则是伦理化的服务精神伦理为人生设定某种至善的境界,它把对一真、善、美的追求确定为人生价值实现的途径在公共管理中,服务就是“善”,就是社会治理全部伦理价值所在尽管对公共管理制度方面的伦理评价对公共管理者行为方面的伦理评价有着不同的道德标准,但所有标准都根源于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原则。服务价值是公共管理体系中的最高价值)正是以门飞公共管理拥有这一价值,才使它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区别开来。农业社会的社会治理以统治秩序为最高价值,工业社会是以效率为最高价值,现代公共管理确立的服务价值则是对述两种价值的超越。只要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全心全意的服务行为,只要公共管理的制度和程序充分体现了服务精神和原则,也就自然地获得了和谐的社会治理秩序和充分的效率。
伦理价值对公共管理的协调功能应体现在公共管理者的意识自觉土,以使管理整体是自然和谐的,这一点与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构成的强制性秩序有着根本的区别。自然和谐是现代公共管理追求的一种良性境界,而服务的伦理价值把这种自然和谐转化为现实。伦理关系的和谐,会赋予并强化公共管理主体自身的合法性,它通过其他同构的道德规范作用于公共管理客体,获得整个社会治理的有序进而,公共管理客体在享有服务中感受到伦理价值的关怀,将唤醒提升他们的道德自觉和文明意识,从而在此基础上重构社会生活,使之充满伦理精神,促进整个社会关系和和谐。
三、现代公共管理职业伦理意识的构建具有多维向度
现代公共管理,不仅关心专业领域的技术价值,更重视对公共服务伦理道德的追求。公共管理的职业属性要求其发展职业的伦理,形成一种内在的驱动机制和制度化的利他主义机制、历史表明,仅依靠法律和外在的控制,无法创造一种更好的公共管理秩序,促进负责任的行动,没有道德的伦理支撑,公共管理是不可能持久的。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是在公共管理中突显出的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和政治理念,一些职业标准和人生准则,如现代西方国家公共治理中不同层面所确立的对生命的尊重、公平、正义、责任、廉洁、高效等。这些观念和标准的确立及实践,在树立公共管理组织良好形象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社会共同利益。
从各国实践和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现代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构建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彰显法律权威
公共管理突出社会的公共意志,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不可能稳定地为个人所意识和代表,它必须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设置加以确定。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是促进民主、维护秩序的坚强保障。柏拉图认为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l的权威。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并强调国家的执政人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正义。法不执行无所谓“法”,缺乏执行效力的法或充斥不确定因素的法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破坏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耗损公共管理职业的核心服务价值。作为权力委托人,公共管理者应该成为宪法和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宪法和法律价值的体现者,国家法律规范的忠实执行者,并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以基于法律制度为本的规范程序为依据,公正合理地履行自身职能,最终实现在法的普照下更好地体现服务价值。
2.配置优质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分化、分立后的产物,有了公共部门才出现了公共物品,公共部门才成为专门的绝大多数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如果说在传统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管制、管理是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的话,在走向现代文明的「业社会及随之而来的后工业社会里,服务则取而代之成为最重要最稳固的公勿品。“社会中其他公共物品以至于整个公共物品体系,都是建立在服务这一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的基石之上的。” “公共管理提供一类特殊的公共物品,它的公共性决定了只依靠市场和社会不能保证有效供给,必须由公共管理执行组织来负责提供。职业的公共组织不是为组织自身利益而创设,它的产生应具有一更厂泛的社会公共标公共组织的行为应促进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管理者则应运用其专门的职业技术和特殊的权力依托整合社会资源并合理配置,创造出公众所需的不同层次要求的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需要。
3.承担公共责任
从最狭义的解释来看,公共责任是指向卜级负责,要求向某种权威来源说明个人行动的过程,处理的是有关监督和报告之机制。此种公共责任概念采用的是“命令与控制”的定义方式,含义是外部监督、辩护、顺服、奖惩、控制等意义,它通过清楚的法规命令和正式的程序、监督与强制来达成在当代,公共责任的概念已扩展出更广义的内涵,它具有多种善恶价值判断,涉及到国家、政府以及人民利益关系,既是制度又是伦理。作为一种义务,它要求公共管理人员承担为国民尽责,为服务对象效力、谋利的重任,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则由国家、政府和管理机构的性质、任务、政策法规以及道德原则确定。同时,公共责任又是一种任务,它要求公共管理者在履行义务和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完成权力主体交付的任务。从伦理价值角度来看,公共责任赋子了行为人道德上的寄托和约束,是伦理准则意识和伦理目标意识的统一。准则意识是管理主体的原则立场和根本态度通过对管理客体的调控,达到由内及外的日的,它突出表现为主体的严格律己精神和责、权、利的平衡;目标意识的核心则是公共治理的理想,是激励人们进取的精神力量,它对公共管理者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对组织系统的良性运行起着调节、内驱和导向的作用。
4.提升公共职业价值期望
法律事务论文题目 第3篇
关键词:会计伦理 建设 机制
会计伦理即会计道德,是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形成和建立的人伦关系以及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它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约束,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价值习惯等,以善恶评价的形式来调节会计职业的道德意识、规范和活动,并贯穿于会计活动的全过程。
会计伦理建设的实施机制是为实现会计伦理的恰当运用和有效贯彻而采取的程序和步骤。其实施应以教育、激励、监管为主线,形成以内部伦理建设为主导,以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助的三位一体整体功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教育是加强会计道德的基础
伦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教育的引导和辅助。会计伦理也不例外,道德教育可以给会计伦理建设提供具体支持,加强会计人道德教育是会计伦理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中,在传统的教授必需的业务技巧和知识外,还要加强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实施会计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把对会计人的道德教育贯穿融入于整个会计工作职业生涯中,具体可以结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相关谨慎性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客观性原则等,逐步培养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职业观,引导其自觉应用会计伦理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律性,并最终建立起自身良好、规范、稳定的职业行为习惯。同时也要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使其认识到遵纪守法是道德的底线。
2、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营造良好的职业环境,促进员工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准的提高,增强员工之间的团队精神与整合力,形成企业发展的精神动力和道德规范。企业文化既体现了企业的理念与价值追求,也可以弥补企业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它就像一个无形的指挥棒,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导向功能,能够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方向和方法,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控制的行为标准,让员工自发的遵从企业的要求,从而把企业与个人的愿景统一起来,把个人奋斗目标融于企业整体目标之中,追求企业的整体优势和整体意志的实现。当企业文化上升一定高度的时候这种规范就成生无形的约束力,它让员工明白自己行为中哪些不该做、不能做,通过这些软约束从而提高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自我约束,使员工明确工作意义和工作方法,从而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加强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的相互融合是核心
会计伦理建设的核心在于加强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相互融合。二者是会计伦理建设必不可少的双重保障。法律监管对会计行为的调节具有最高的强制力,是一种典型的他律型规范。但是法律规范只是规定了会计人的法律底线,而行业道德规范能够实现从信念、品行、能力等更为本质和深刻的层次来影响并提高会计行为的质量。由于法律出台、实施和监管成本较高,且会计行为具有复杂多变性,不可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所有事项都加以规范,而道德自律因为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中,因而其约束力更具广泛性。
4、评价机制是会计道德导向
在会计道德的教育、养成、遵循等整个实践活动过程中实施会计道德评价,可以为整个会计道德规范体系发挥杠杆作用。其意义在于:首先可以善恶是非来判明会计人道德行为和品质。以正义和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善与恶、诚实与虚伪等道德原则为标准来评价员工行为,能对员工产生心理约束作用,有助于形成关于善恶是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心理,如果违背了道德规范的要求,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心理上会感到内疚,从而确立自觉的道德标准和提高识别会计道德善恶的能力。其次可以将会计道德由他律转化为自律。会计道德评价的过程,亦是宣传、推行、运用、贯彻会计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会计人接受会计道德要求的过程,它可以使会计道德的原则和规范逐渐变成会计人本人的内在信念,激发其会计道德良心和义务感、责任感,从而逐步培养出高尚的会计人的人格道德和会计职业道德,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变。例如一些老字号始终以“童叟无欺、一视同仁”的道德规范要求员工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严格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纪律,促使其历经风险成长为百年老店。
5、建立会计伦理信息披露制度是关键
建立会计伦理信息披露制度是会计伦理建设的关键所在,但现实中会计伦理信息披露却困难重重。主要是无法纳入财务报表内进行统一反映和报告。在目前的财务会计模式下,一个项目只有符合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才能纳入会计核算,最终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综合反映和报告。会计伦理信息大多为定性指标,伦理道德所创造的未来收益或所减少因败德而带来的损失都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计伦理信息一般很难纳入财务报表内进行反映和报告。虽有少量企业对外披露了会计伦理相关信息,但其披露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披露模式也不统一。
从长远来看,在建立会计伦理信息披露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个别到全面。例如先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的某一企业进行试点,选取当前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某些伦理道德问题作为内容,取得经验后在该地区或该行业加以推广,最后在全国推广普及。
参考文献:
[1]戴海青.会计伦理与会计道德的区别研究.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法律事务论文题目 第4篇
法律论文题目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_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法律事务论文题目 第5篇
【摘 要】目前随着施工企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关注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发展,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问题的解决措施都有着密切的关注。本文针对现如今法律事务工作在施工企业的发展背景,探究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我国的施工企业中的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关键词】法律事务工作;施工企业;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近几年个行业的不断发展,施工企业也随之发展开来,发展后的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合理的处理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可以有效的进行施工风险规避,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做好保障工作[1]。
1.法律事务工作在施工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足
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商业经济活动,任何活动的进行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涉及到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对外部的经营行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此种理想的状态,也应该事前对各种经济活动做好风险防范。一些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足,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从企业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
、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深
在施工企业现实工作的经营活动管理发展链条中,直接进行事务管理是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2]一些企业只是单纯的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并未正确的区分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之间的区别,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单纯的整理企业案件、拟定起诉文书、讨债、打官司等,并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管理的深层意义,为企业拟定各种管理文书、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企业的事务经营管理,并非单纯的落在法律的层面之上。
、法律事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
为了使防范风险的措施达到最大化的要求,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把握,避免常规的风险反复性的发生。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能力不强,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事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对于未来风险的决策性不强,不能很好的进行宏观风险把控,对于现有的风险不能采取及时的措施进行规避。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的政策的进行,对于施工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也会有致命性的影响[3]。
2.法律事务工作在施工企业中的发展对策
、完善法律事务的相关制度
要完善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工作的进展可以有制度进行指导和约束。与此同时,制度的制定,可以提高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从而加强法律事务参与企业的管理经验,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好相应的规划和决策。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要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有施工企业亲自聘任的对企业实施全面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对于企业为了法律事务的发展具有基础的奠定作用[4]。
、加强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
做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并将法律事务管理贯穿到每个施工企业工作的环节当中。法律事务的工作主是以预防性质为主要工作,其次是解决已经发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所以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一定要加强认知度,加强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改变企业目光短浅的制约因素,允许法律事务管理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外部经营活动,这就使得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前瞻性能大大增强。
、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法律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施工企业经济活动类型多种多样以及涉及面广等多种因素造成,但其中最为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缺乏正确的法律作为引导造成的,包括企业的项目决策风险、企业的内部管理风险、外部经营风险等。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针对企业的生产技术、生产项目活动,以及外部多种经营活动共同影响产生的,所以对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说,必须要将法律事务工作融入其中,起到一个监管保障的作用[5]。
3.结语
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为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将法律事务工作与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使其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服务。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来说,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修复,这就需要各相关部门加紧配合,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段茂勇。新常态下石油施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化工管理,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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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饶晓燕。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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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崔吉顺。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J].企业导报,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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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论文题目 第6篇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本文拟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以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对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
(二)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上。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规则主要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法官和检察官们在职业过程中至少应遵循六条基本准则:(1)保障公正;(2)提高效率;(3)保持清正廉洁;(4)遵守职业礼仪;(5)加强自身修养;(6)约束业外活动。这些规定为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例如:有些法官为了及时解决案件,节省时间,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和律师们“狼狈为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和律师见面,向律师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甚至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
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现状的历史原因
(一)我国古代社会背景和法制传统的影响
1.小农经济的社会背景
在古代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查,因此可以根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这些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实际上就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因此,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所以人们不需要职业训练就能对案件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这种情况下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就显得没有必要。社会不可能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专属于这个独立阶层和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理性精神当然也就随之缺失。
2.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
除却经济背景的作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也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中国古代,法律职业完全地国家化,完全地依附于统治阶层,法律问题被政治化、行政化处理。长期的行政统治使法律活动逐渐成为行政官员的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养成了古代司法官吏的普遍的行政化习惯和范式。古代政府的行政官员就是当地的法官,他们处理案件也只是其行使行政职能、治理所辖民众的手段而已。他们并不把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学问进行研习,所接受训练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判词也常常是引经据典,以礼教化。民众对法律及法官唯恐避之不及,不到万不得已而不诉诸法律。而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皆源于皇权,在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古代社会,最高行政统治者——皇帝无疑是最大的“法官”;这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律运作模式,使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结果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无法形成和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更不用说让法律职业群体在高度技术化的法律生活中不断总结、形成其所需要的那种精细化的法律技术和技能,以及操纵这种技术与技能所需要的严谨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理性与道德了。
(二)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高等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_理或律师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以美国为例,在美国,职业伦理课程是必修课,每一所法学院的学生都被要求修一门专门讲授律师职业责任的课程,通过这类课程学生将专门学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的职业道德问题、律师的行为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美国甚至还有很多法学教授把职业道德作为自己专业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另外,美国的绝大多数州还要求法学院毕业生在获准执业前必须通过一个关于律师职业责任法的特别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不能毕业。
而我国并没有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法学生的教育中,早在_时期,大学法学教育就一味专注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忘掉职业伦理的教育,全国的法律院校的课程中,讲到法律伦理学的,除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法律学院外,其他学校都没有设置。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不重视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没有得到改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仍然长期空白。教育部在1998年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4门核心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其中难觅影踪。硕士、博士培养计划中也没有把“法律伦理”或者“司_理”作为培养要求,并列出相关课程。虽然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首次明确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但目前采用的内容空洞的教材以及说教式的教学方式,很难真正达到树立和培养法律职业从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此外,在对在职法律职业人,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培训中,同样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三)我国现代社会发展变革的影响
首先,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变革之际,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和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伦理或政治一元化的社会,由此造成长期以来的道德一元化。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已经走向多元化,一元化的道德规范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对多元化道德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旧有的伦理思想失去对新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而相应的新道德规范又尚未确立。因此,客观上难免会出现道德断层现象。法律职业领域也不例外,也难免在社会生活变迁中出现暂时的道德规范缺失。
其次,从经济背景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把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作为经济活动的动力,虽然充分竞争的市场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自动达到利他的效果,但当前我国变革中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备,因此它客观上也必然伴随道德与诚信缺失的出现。这在法律职业从业者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
三、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途径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一个基本途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提高,仅仅依靠个人的素质的提高是不够的。对此,不但要从内部影响对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进行提高,更要从外部予以限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把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进行肯定,对其有不利的行为予以控制和制止,甚至严重时,要予以刑罚惩罚。而且,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防止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损害他人的利益,最终破坏社会的正义秩序。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基本前提,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它,同时,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制定修改出更适应社会生活的法律制度,也为我们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前提。
(二)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
这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最重要的途径。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内因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毕竟,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一个个法律人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在知识、语言、思维、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具有同质性,这一切都与法律人自身的素质有一定的联系。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更能够使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声誉,发挥自己应该具有的作用,时刻注意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同时,这也对纯洁我国的政治组织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更使手中被赋予了很大权力的领导者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而不是出现“权大于法”的情形,破坏我们国家的民主建设,从而阻碍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对培养合格法律人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学教育不仅仅传授给未来法律人以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它对未来法律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职业伦理的形成起着决定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法律职业者要想进入相关的法律部门,就必须通过高等教育这一阶段,对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来说,高校法学院逐渐成为法学教育的唯一途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通过高校的法学教育,能够使我们重视起对职业伦理的训导。通过高校法学院的理论教育和最后一学年的实践活动,这对构建法律人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的终极价值在于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实施。具体到我们的实际教育中,14门核心课程的开放,以及学习欧美国家的诊所式法律教学,都能使我们达到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要求。
法律事务论文题目 第7篇
从宏观角度出发,人类的全部学习及行为,无非是求真和求善两个向度。求真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力求使知识符合自然客体本质;求善则指向主体,力求使知识满足主体的需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法律专业作为一种培育法律人才的实践性学科,它的向度主要是求善。法科学生熟练掌握了法律规范及其技术性流程,只算得上一个半成品,是一个工匠式人才。体现在法律理性中的正义观念和人文关怀———职业伦理精神,才是这种“产品”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法治的本质所要求的。我们可以依伦理标准的高低将社会的伦理规范划分为常人伦理规范、中人伦理规范和圣人(精英)伦理规范。常人伦理规范是社会的基础伦理规范,中人伦理规范处在社会伦理规范的第二级,圣人伦理规范指向社会的精英阶层[1]。从法治国家的情况来看,法律人都定位于精英型人才,具有社会普遍高度信任的品行操守和职业威望。法律的规范性、指引性、抽象性需要法律人运用理性、经验、良心和伦理法则加以判别和推理。前哈佛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曾指出:“在经过认真选择的材料的帮助下,学生就可以通过学习解决在道德问题上的各种论争而发展他们的道德推理能力并将它们运用于具体的情景。”[2]甚至在普通法系,法官的伦理品质直接决定的所创制的判例规则向善的度。此外,不仅法的创制离不开向善的追求和伦理法则,司法过程同样需要司法者从求善的角度理解、阐释、适用法律。“这就要求社会精英阶层应成为社会伦理道德的航标。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历来被尊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因此他们更应成为社会圣人伦理的践履者。”[3]“法律家是宣告正义的神之使者。唯有这神圣的正义,才配普施洗礼于国民。”[4]当今涉法上访申诉案件的层出不穷,与司法人员法律伦理判断不无联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司法者所谓的合法性背离了生活的、世俗的合理性,脱离了大众共识或民间正义。比如,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的强制拆迁事件,不管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政府拆迁,还是履行了审批程序,取得许可的商业开发拆迁,补偿不动产等公民财产的标准大都是若干年甚至十年前的标准,所得补偿之少与市场价差距太大。一方面,政府在土地出让中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高额出让金,一方面又设法以严重低于市场和民众合理要求价格作为拆迁的代价,显然,这种所谓的依法拆迁已经不可能获得公众理性和世俗正义的接受。二是一些司法人员背离了裁量权运用之合理性,以法制形式违反法治的公平和比例性内涵。比如各类行政罚款,行政机关最容易取法定的上限,而很少在中间及以下裁量,即使在中间及以下裁量,也往往存在大量的腐败和权力寻租。这种执法,无异于一种恶,成为要么很高的罚款,要么权力交易来保护权益。在定罪量刑中,很多案件宽严幅度掌握的不够,刑法的谦抑性没有得到体现,入罪易出罪难,重刑易轻刑难。第三类,地域差异、身份差异等现象导致的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判普遍存在,致使案件裁判结果的标准太随意。当然,这与判例不是法定渊源,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密切相关。但是,在不能改变法律形式的情况下,我们所能做的不是把法律细化成只剩法官的机械填空或选择,而只能是求助于司法者伦理精神指导下的伦理选择。丹宁勋爵曾经指出,法官判案的过程实质就是在各种利益间进行平衡[5]。法官的伦理能力实质就是在平衡利益的过程中,消除义务冲突的能力[1]。
上述涉法申诉案件中,假设司法者或执法者不仅是机械的执行法律、不是只追求合法性的形式、不是带有某种先定的偏见,结果则大为不同。如果他们在精通法律的前提下,拥有很高的伦理水准,所立出来的法就更多温情和人性化,所司出来的法就会更加公平和可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法律信仰和满意度就会大大提升。而改变司法者的这种机械、褊狭的、冷漠的司法状况,从源头上,还靠抓法律伦理教育。民国时期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有了法律的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我们重视法科学生的伦理精神培育,目标正在于此。设若不再学生人格形成时期予以养成,从心理学上讲,成年后的人员更难以改变自己的性格偏好和认识倾向。这些法科学生,将来所操持的是断人间是非,看护社会公正底线,决定犯罪之人生死自由的事业,把法律伦理课程放到这个阶段来学,把职业伦理训练贯穿到全部学习和生活中,说什么也不为过。
二、当前法律教育中唯技能主义倾向表现及原因
一般来说,法学教育的模式可以分作三种类型:职业教育模式,素质模式(通识教育)和前两者的结合模式[6]。美国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模式,侧重于技能的培养,强调法学应用性,注重案例分析。日本则属于素质教育类型。德国则是两者的结合模式,其法律教育注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重视人才的理论素质和专业知识。如今,我国法学教育很大程度上走的是美国的职业化模式,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就定位在复合式应用人才。应用型人才定位紧密结合法律学科的实践性,这本身也没有错。但是,从文化和传统上,我们和英美法系的传统是格格不入的,这一点是我们必须清醒的。①如果只看到职业化一面,忽视英美职业技能性因素之外的伦理要求,就可能再演南橘北枳的错误。这一点,我们从伯尔曼所描述的西方法律传统的十个特征中可以得到昭示,其中就要求法律人共同体内部必须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以此来维系共同体成员的地位和声誉[7]。遗憾的是,受制于多方面因素,我们的法律职业化之路走了偏路,丢掉了职业化中最核心的要素,客观上正在形成功利指导下的唯技能主义倾向。②许多家长鼓励、期许儿女把法律作为改变命运、光宗耀祖的简单工具。小学、中学到大学,老师也鲜不如此教导。一些法科教师竟也功利的强调司法考试、考研、考博之类的所谓知识性能力的提高,不能不令人感到悲哀。在就业成为学生学习的指挥棒的背景下,许多法律院系也把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考核指标。在很多未来的法律人甚至部分教育者看来,法律职业成功人士以其权力的大小、官位的高低、财富的多寡衡量,前提是只要不犯错误,把伦理品德和正义操守作为个人私德,法科学生乃至法律人仅仅把伦理品德放在不犯错的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其结果是法律教育重知识传授、识记,重法条记诵、运用,重法律技巧。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就丧失了意义,法律教育成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而不是法律人的培养,换句话说,只见知识不见人。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是造就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者负有确保和维护社会肌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的生活的“社会医生”般的社会使命[8]。1827年的《耶鲁报告》就曾提出:“学院式的本科教育与职业性教育较明显的专业训练在教育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应分别实施,专业教育应在专门的医学、神学及法学院中进行。”这其中包含了对法学教育职责的特殊性的深刻认识。
这种局面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来自家庭、就业层面的制约
“道德滑坡”是人们对当今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感受,绝非空穴来风。在快速的市场化和利益格局调整中,维系人们生活交往的传统礼治中的核心要素:仁、和、合受到了经济利益高于一切观念的巨大冲击,以至于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和交际处处为利益所累。找工作要谈利益的高低,找对象要看财产的多少,学术界也愿意从事获利丰厚的研究,学生读书也要看专业将来回报如何等等。功利主义几乎影响着人们的一切,使现代社会出现了诚信缺失和危机。这种导向不可能不影响法科学生的择业趋向和价值观形成,发达地区、中心城市、政府机关成为法科学生首选的就业,其实就是一种利益导向。他们看重的利益多于所从事的事业,比如律师的高收入,法官的高薪与地位等。在一个转型社会,一个经济为重中之重的时代,哪一个职业,那一种人都很难不受环境的影响,这是客观的。但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果在所有的专业中并驾齐驱,形势就十分危急。学经济的、搞管理的、科研发明的固然需要发挥最大程度的利益,但法科学生不能如此。他们唯功利的学习法律就会把法律作为发财发达的工具,而不是感念苍生为救民于苦难去保有正义之心,这样的法律人去司法就会持续演绎前文分析的三种情况。
2.来自教育体制与教学方式的制约
目前,法科本科教育实行国家统一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但是法律伦理或司_理或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不是核心课程,不是必修课程。有些学校做了选修,大部分高校连选修也没有。德育第一是教育的根本指针,法律伦理对法律人来讲,是最重要的“德育”之一。虽然伦理品德教育在思想政治课程、马列课程、毛概邓论之中也有穿插,但思想政治教育是人才的通适教育,是认识论、方法论、个人修养和政治信仰的引导,强调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共同属性,这与重视人的个体属性和职业属性的法律伦理养成教育明显不同,将一个如此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放在穿插中来学习和养成,无疑是不够的。此外,在教学方式上,法律伦理选修课程的教学过程也是存在问题的。首先是教课的导向不端正。很多教授、博士就认为法律教育就是掌握现行法律,通过司法考试,获取个体面的工作。他们把法律教育看成工科教育,工匠师教育,法律在这种教学中就是一堆知识,需要学会运用他而已,实在无他。这种导向,对于处于懵懂中的学生来说,直接贬低了法律伦理在他们心目中的价值。其次,身正为范,身不正如何为范?很多教师在授课中擅长揭示司法的黑暗及法律人生存的技巧。也即在这个大染缸式的社会中,要学会低头求人,投其所好,疏通关系,才能升迁,方能成功。书本上是一套,实践中还要懂得变通等。不错,这些令象牙塔里的赤子们大开了眼界,茅塞顿开,“成熟”了。但如果,我们回到课程目的上来,就难以正面塑造学生的怜悯疾苦和伸张正义之心,讲课于是成了左手卖矛,右手销盾。结果必然是,法律伦理教育匆匆过场而已。
3.来自实践学习的影响
法科学生接触司法实践大致分为两种途径,自己的听闻感受和专门的法律实践。一般而言,法科学生之所以选择法律专业,他们对司法活动和司法职业抱有一定的兴趣,学习过程中,比较关注身边、家乡、社会中的法律事件。这些事件的影响往往是负面大于正面。不是这样的观点武断,在心理学上,人们对坏事比好事更好奇,更容易了解坏事,坏事更易使人产生认识倾向。我们常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也是同一道理。在社会的浸染中,年轻人可能已经形成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偏见,正需要伦理教育进行纠偏,塑造并强化对法律的信仰。而如果,在学校教育没有起到正本清源作用的条件下,其个人的倾向性认识会被进一步反面强化。另一个途径是来自法律活动场域真实生态的影响,即司法部门的实习或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在这些真实的司法生态中,学生可能会遇到两种分化的映像:遇到伦理操守高的引导人和遇到谙熟潜规则的引导人,从而对学生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我们暂且不说两种影响机遇的可能性多大,坏的影响是否比好的影响多。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我国法院体制中,法官是不独立的,内部行政化倾向是加剧的。这种体制与学生习得的审判组织独立性,法官唯法律是从是存在严重冲突的。比如,学生看到审案的法官私下里给他谈这件案子的处理思路,但是法官不能自拿主意,要庭长、院长不反对才行,庭长院长要政法委不过问、政府不以某某大局原因施压才行等等,就会损害其程序独立价值的认识。其实,这样的“启发”,很容易使学生“举一反三”,窥一斑而知全豹,“司法者和司法以及司法公正原来如此”。更不消说,一些法官对当事人、律师冷漠生硬,法定程序随意化的现象。因此,很难说这种司法实践学习不会极大的改变法科学生的人格心性。又很难否认,这种“眼见为实”会不导引他们走上“适者生存”的实用哲学思维。如此实习,我们要求他们坚持刚正不阿、充满怜悯和人性关怀精神就显得异常障碍重重。
三、法律伦理教育的中国特色———实现传统人的标准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说起传统,特别是中国法制传统,在国人及很多学者的言谈中,似乎是不屑一顾的,因为中国传统社会并非真正的法制社会。我们这里不谈古代法制经验的有无和好坏,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值得借鉴的地方其非法制的一面也有。换句话说,古代的人治和礼治,本身既有其历史合理性,也有优秀文化的成分。古代中国自汉代科举制度以来,通过考试选贤任能,其首要的标准是举孝廉,而非举能才。“务以德善化民”,[9]德是人才的第一标准。在时代的前进过程中,不管人们在观念上对历史的认识发生摇摆的幅度是多大,历史都会以其客观面目存在着。今天我们普遍认为靠德、靠贤治理社会没有靠规则更可靠,因为贤德可以失去、褪色,而制度则稳定不变,保证平等。这种已作为一种真理性的认识定势化了我们的思维。但是,伦理品德永远是人才的第一标准,不管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不管是其他专才还是法律人,莫不如是。我们可以批判人治中许多东西,但不能将人治中所有要素排斥废弃。要反对人治走向法治的彻底决裂。正是这种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极端对立中,使我们的思维失去了中间性或温和性,或者说中庸性。其实,“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10]传统人治中完全靠人,轻视制度,忽略制度的平等性,固然应当丢入历史,但现代法制仍是人在实施法治,人永远是核心要素,不看见人而只见法律规范同样不可救药。“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维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10]48当代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原“_”司法部法律顾问的庞德教授也谈到,“司法人员以维护民族正义为职责,理应了解民族的文化及其性格与理想,这些最好求之于它的文学。古希腊罗马的文学,流传到西欧及美洲已成为他们文化的主要成分。在中国则不然,中国有自己的经史子集,纵无决定中国文化的功效,至少已经入了中国文化。圆通的中国教育,绝不能疏忽中国的经史子集。”[11]
法律事务论文题目 第8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_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_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_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_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_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