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第1篇
一、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全国工商系统近几年公布的犯罪案件来看,其职务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把权力作为谋私的筹码,为遮人耳目事后捞好处。一些人明知法律不容,则想方设法予以规避。他们既不愿意放弃利用权力谋私的机会,又担心案发后身败名裂,从而采用一些自以为更为隐蔽的作案手法。如:上海市黄浦区原工商检查员吉俊相受贿案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吉在受理海南某公司违法经营案时,依法须对该公司当事人傅某处以巨额罚款,经关系人说情,擅自决定不予处罚。事后,李并不马上要求兑现好处,而是在第二年底,自以为安全时收受傅儿子转交的好处费,并通过傅为自己置换了房屋。
(二)极少数执法检查人员互不忌讳,私用职权共同收受贿赂。工商一线执法人员负有查处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职责,但有些执法人员却置法律于不顾,利用职务便利,相互间毫不顾忌,互不回避共同受贿。如原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工商执法人员姚某、顾某等,曾负责查处深圳喜悦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走私一案。在赴深圳取证时收受被查单位董事长叶某给予的摄像机、手表和手机等物品,价值达人民币各1万余元。
(三)参与被查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等活动中收受好处。有的执法人员虽然在一些场合没有或不敢直接收受贿赂,但他们却无所顾忌的笑纳被查单位以曲线或隐蔽方式给予的种种好处。这些人接受这样的好处,往往还心安理得,甚至认为这样做不属出格,不会出事。如:执法检查人员接受查案对象以“工作麻将”、“考察娱乐”等方式给予的贿赂。
(四)因权钱交易以致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由于执法人员同不法分子进行权钱交易,以致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前面所述的吉俊相一案,就是利用查案的职务便利,为徇私情而擅自免除傅某的行政处罚,仅一次就给国家造成240万元的损失。
二、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贪污受贿:一是利用收费权和管财权贪污。有的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贪污规费,有的财会人员做假帐贪污挪用公款,有的虚开发票套取公款据为己有等。二是利用人事管理职权收受钱物。主要表现为系统和单位的领导借干部调动和提拔之机收受礼品、礼金。三是利用监管职权收受管理对象的钱物。四是利用工程建设发包权收受钱物。
(二)失职渎职:一是打假售假。如湖北省咸安区原工商局局长王来成将没收来的两台非法组装卷烟机卖给身份不明的王某,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是打假放假。如原湖北省钟祥市工商局旧口工商所所长范德华收取制售假烟人的罚款后“放行”,构成犯罪。三是打私放私。四是行政不作为。应管不管、应处不处、应收不收,致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一是侵犯管理对象的人身权。有的殴打管理对象造成人身伤害;有的以查办案件为名非法拘禁管理对象。二是侵犯管理对象的财产权。有的违规查扣管理对象的财物,违规冻结管理对象的银行帐号,有的掀摊子、砸商品、毁用具、酿成伤人死人等严重事件。
三、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私欲放纵,导致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生活呈多样化趋势。一些工商执法人员面对各种诱惑,自律意识不强,理想信念滑坡,人生追求发生转向,私欲恶性膨胀,慢慢腐化堕落,最终导致犯罪。
二是执法程序不规范,给违法犯罪造成可乘之机。目前,已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一系列行政
法规,总的来看,针对行政相对人和事后处理的多,而对执法者本人规范制约的比较少,尚未涵盖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办事的过程中,由于监督制约因素少,执法者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比较普遍,客观上给违法犯罪造成可乘之机。 三是监督制约措施乏力导致犯罪。从工商系统内部来看,首先,系统内部管理模式仅停留在“完成任务指标”的片面管理思维层次上,上级机关或主管领导主要关注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对队伍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注意不够,防范不及时,导致小错酿成大错。其次,内部的纪检_门受领导干预、照顾情面等因素影响,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难以进行有效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再次,重视对干部的使用,忽视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不注重对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导致一些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差。第四,系统内没有对可能存在的犯罪隐患进行事先研究,采取措施,只是在罪案发生并引起严重后果后才想起防范对策。从外部监督来看,廉政监督员监督走形式,新闻舆论界、人民群众对工商行政执法活动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把手”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而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乏力,容易导致“一把手”个人说了算,这样即使出现贪污受贿、滥用权利等腐败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
四是“腐败文化”潜在影响驱使犯罪。近几年来,“腐败文化”又有新的发展,如“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官不收钱,退休没本钱”等,把贪污贿赂视为理所当然,看成是自古以来做官的法则。正是由于这种“腐败文化”的潜在影响,驱使一些领导干部不惜挺而走险,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滑向犯罪的深渊。
五是“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犯罪。系统内有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担心揭露人员犯罪,会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形象、声誉。甚至可能被“一票否决”,因而有案不报,搞“内部消化”,对已案发的也多方说情袒护,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四、预防工商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对策
(一)改革监管方式,预防利用监管权吃、拿、卡、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由传统的“专管员”方式向市场巡查、集中办案方式转变,由传统的监管个体和集贸市场向监管辖区经济户口和经营行为转变;由传统的静态被动管理向动态主动管理转变,由传统的以收入多少为主要任务向以查办案件为主要任务转变。监管方式的改革,从工作机制上革除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陋习,限制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使办人情案、越权办案、违反程序办案或查办案件不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减少。
(二)开展预防教育活动,增强干部的“免疫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其自律意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开展预防教育活动,一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熟悉法律业务知识的优势,与工商机关的纪检、_门联合举办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采取以案示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成果,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免疫力”。二是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公民参与预防,在公民中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树立行业正气。注意总结宣传本系统的先进典型,通过组织典型先进人物巡回演讲,把典型先进人物事迹编印成册,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等方式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树立行业正气。
(三)加大监督力度,规范权力运行。首先,建立健全内部预防机制。一是要改革行政审批手续,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如减少办照环节等。二是要推行政务公开,增加办事的透明度。如公开收费标准、办照、办案程序等。三是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公示制、任期审计制,重点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四是严格执法责任制,实行立案、审核、处罚决定“三分离”,上级机关和法制、财务、_门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五是实行案件回访、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及时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是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两费的收缴,防止乱收费、挪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七是要建立预防工作责任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并根据各自的业务性质和特点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使预防工作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其次,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岗位预防。一是建立健全重要岗位规章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构筑制度防线。二是对各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将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绑在一起。三是在重要岗位和各直属分局(所)内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制度,聘请一些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再次,切实保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物质条件和技术装备,积极推动办公自动化和预防手段现代化建设。四是把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披露曝光、剖析研究等多种方法,形成舆论压力,达到弘扬正气,遏制犯罪,树立廉洁新风的目的。
(四)严肃查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加大防范力度。一是要加强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二是要严肃查办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决不姑息纵容。
(五)加快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第2篇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成本理论;预防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4 ― 0073 ― 02
一、相关概念简述
(一)犯罪成本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首创,首次系统地提出犯罪的经济学理论,并从经济学角度对犯罪进行规范性分析,将生产、消费等经济行为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该理论认为犯罪也可以被看做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同样存在成本与收益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1〕因此,在开展犯罪的预防时应考虑到实施犯罪的成本与收益,考虑犯罪实施主体之所以实施犯罪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郑杭生认为犯罪成本论是在社会学的视角下,借助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的一种犯罪社会学理论。他认为犯罪实施主体在犯罪和非犯罪这两类行为中之所以选择了犯罪行为,是因为实施主体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大于他从事非犯罪行为所能获得的收益。这里的犯罪成本可保函很多种,一是直接成本,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付出的代价,一是预期成本,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后有可能付出的代价,譬如刑罚的制裁,社会的谴责等,这其中预期成本与案件的侦破率和处罚力有密切关系。即犯罪率与犯罪成本的高低有密切关系,而犯罪成本的高低又与犯罪的破案率和惩处力度密切有关。
(二)职务犯罪
刑罚理论中,职务犯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放弃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们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2〕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是刑法学意义上的,严格的职务犯罪。刑法上的职务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犯财产型职务犯罪,这也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例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此类职务犯罪的危害在于,往往通过权钱交易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一是不作为或滥作为行型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这类型的职务犯罪的危害在于,败坏社会风气,降低政府公信力。
二、职务犯罪高发原因的犯罪成本理论分析
(一)职务犯罪的收益
1.经济性利益。一般来说,职务犯罪追求的经济性收益包括很多方面:一是现金;二是现金等价物,如无记名债券、购物券等各种代金券;三是货币性资财,如债券、股票、存款;四是实物,比如物品、物资等。侵财类职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经济收益。
2.心理满足。有些职务犯罪犯在追求经济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他们追求一种扭曲的价值认同,官本位等思想,为获得高职位,不惜代价,买官卖官。同时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通过获得权利来满足自己那种满足感,通过贪污、贿赂得到的物质享受让其虚荣心得到的满足。
(二)职务犯罪成本分析
按照犯罪成本理论,犯罪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几乎融为一体,没有明显的付出和收益的界限,较为重点的则是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
1.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中的侵财型犯罪基本是,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或家人谋求利益。由于其权利是国家赋予,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还是很低的。如若深入探索,不外乎国家公职人员获得公职或者是权利所付出的成本,这些方面一般包含教育成本,为获得机会的个人努力成本。
2. 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一般包括实施职务犯罪被追究责任的机会和被惩罚的强弱。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在众多因素中是重要的。职务犯罪惩罚成本作为一种预期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务犯罪惩罚的确定性。职务犯罪惩罚的确定性是指罪犯作案以后受到国家刑事司法机构惩罚的可能性。〔4〕这种可能性与执法者的素质有关,与侦查手段有关,与一个国家政府对职务犯罪的容忍度有关。二是职务犯罪惩罚的严厉性。犯罪惩罚的严厉性,就是确定给予职务罪犯多大的惩罚,目前我国来说就是法律中对构成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之前论述的犯罪成本理论看,对职务犯罪的惩罚,也就是职务犯罪的成本,定要大于它的犯罪收益,否则每个适格主体就会有作案的动机。〔3〕换句话说,赋予职务犯罪罪犯的痛苦必定要大于他从犯罪中所得到的快乐。
我们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也是理性人,经济人,他们会从“成本――收益”的简单经济学角度对可能的犯罪行为作出设计,以便做出是否犯罪的决定。对于职务犯罪来说,犯罪行为被查处以及受到相应处罚的可能,是犯罪人员必须考虑的重要成本之一。根据前述犯罪成本理论,我们看出,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动力因素是低风险,低成本,这正是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此,提高职务犯罪风险,加大对职务犯罪惩罚力度,增大犯罪成本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也是治本之策。
(三)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成本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职务犯罪的成本是以隐性成本的形式大量存在。又由于我职务犯罪立法不完善,反腐败体系未健全,目前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执行刑罚中,主要存在着查处机会小,罚不当罪等现象。这些就大大降低了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使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惜铤而走险。
1.职务犯罪查处几率低。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它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加之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同时长时间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工作,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被查处的机会就越来越小了。这就使得付出很小的代价,甚至不用付出代价,就可以获得利益,使得职务犯罪成本低,有利可图,他们才敢无所顾忌,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久禁不绝的原因之一。
2.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和社会制度对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小,又从另一个方面大大降低了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在本地方的影响力,在实践中,对职务犯罪人员的查处后,一般是重罪轻罚,轻罪不罚。在实践中,与普通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比较,渎侵类案件逮捕率实在很低,也就是职务犯罪查处的机会成本很小。从最近媒体报道的官员减刑假释的暗箱操作,对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也日益受到社会的诟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缓刑率和定罪免处率居高不下。这些也透露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切实的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职务犯罪的成本还是较低。
三、犯罪成本理论下的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从前文对犯罪成本理论的分析我们知道,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应该从加大职务犯罪的成本处罚,树立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廉洁阳光政府,完善监督体系,逐步杜绝职务犯罪。
(一) 完善监督体系,增大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
增大职务犯罪直接成本,就要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作用,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压力。完善监督措施,使各种监督能够相互配合,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以达到减少职务犯罪收益,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应特别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因为社会公众赋予了工作人员国家权力,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社会大众具有广泛性,有利于广泛的发动群众,利用群众的积极性。所以,充分地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营造一种打击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形成全民监督的高压态势,在这种状态下,自然就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成本。〔5〕
(二) 完善刑罚体系,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
一方面增大对职务犯罪的侦办力度,这是目前加强惩治职务犯罪的关键。破案率是影响职务犯罪惩罚成本的重要因素,对职务犯罪有多大的惩罚,必须以破案为提前,如果不能破案,法定惩罚的力度再大也等于零。正因如此,我们要完善纪检监察体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执法,针对职务犯罪,要做到有贪必肃,有案必报,有报必查,查办必严,决不姑息养奸。提高有关机关的执法能力,首要的是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建立一支能打胜仗的高素质执法者队伍。另一方面要确保刑罚的威慑性,则需要建立合理的制裁体系。在刑罚的执行上,应准确把握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完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立法,使这些工作都在阳关下进行,如果不该减刑的减了刑就会起到一种误导的作用,客观上不利于预防犯罪
(三) 加强廉政建设,增大职务犯罪机会成本
在犯罪经济学上,犯罪人作为理性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比合法行为要大;反之,则不会选择犯罪行为。因此,做好廉政建设,增大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是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要提高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一是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国家工作人员人员从事的管理行为,是负责的行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为了避免国家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公务员从事盈利活动,这就要求国家适度提高公务人员的薪资,确保公务人员的收入水平,防止由于公职人员由于收入过低,而的机会,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可能。二是完善国家工作人员选拨和录用体制。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就对公务人员队伍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科学的职务晋级考核办法。同时,要加大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三是明确受到刑罚处罚的公职人员职业资格剥夺制度,也就是,对于受到刑罚追诉的公职人员,要开除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也可以起到间接增大机会成本的作用。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用巨大损失换来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必定要认真学习和总结。虽然从犯罪的成本理论研究职务犯罪的预防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不影响我们尝试来加强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参 考 文 献〕
〔1〕〔美〕加里・S・贝克.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1.
〔3〕靳高风,张庆斌.经济犯罪的经济分析〔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1):20.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推进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为动力,以提高预防能力为重心,以控制和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为目标,在全系统范围内全方位、系统化地开展“省思建制”活动。强化预防措施,规范预防活动,创新预防机制,注重预防实效,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任务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职务犯罪是最典型、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不坚决惩治腐败和职务犯罪,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
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应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站在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党的形象、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要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确保预防工作取得实效。
3、进一步构建局党委领导下预防职务犯罪的大格局。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真正成为系统工程。要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发现并研究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行政审批、财务管理、干部任用等权力运行过程中容易失控的薄弱环节,排查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危险点,找准部门和行业的腐败源头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入点,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地控制本单位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制定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同步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4、进一步发扬成绩、大胆创新,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引向深入,务求实效。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继续做好“五个一”个案预防工作,边打边防、打防结合;对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对一个时期内群众反映突出或举报线索较多的部门实施重点系统预防。同时要积极探索,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法、途径、程序和评价体系,在深入、实效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5、进一步宣传贯彻《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依法开展预防工作。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尤其是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预防职责,做好自身的预防工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和配合;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与《条例》相配套的各项具体制度,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工作措施
1、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切实有效地领导本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进行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因工作需要而发生人员变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2、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系统行业管理为辅的原则,消灭预防工作的死角。
3、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围绕《条例》的实施和预防工作的成果,组织法律咨询、知识竞赛、成果展览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和讲座,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大力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
4、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激励和预警机制。根据行业、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和成效,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考核;根据行业、部门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红、黄、蓝警示分类,实行预防监控;对易发生转移公款、携款潜逃等职务犯罪的部门或岗位制定预防方案。
5、全方位开展教育培训。充分利用警示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示范基地等各类基地,对行业、部门的领导,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息员、联络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培训和普法教育,切实增强其依法行政、守法经营的观念和能力。
6、深入调查研究,树立正反典型。要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培养、树立预防工作典型和廉洁自律典型,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弘扬正气。要结合办案,剖祈典型案例,利用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震慑犯罪、挽救干部。
7、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强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通过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等技术建立廉政档案、行贿记录档案等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信息数据,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四、组织与保障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第4篇
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客观上讲,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推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对此,人民群众是认可的,国际社会也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但由于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深刻转型的时期,社会急剧变化,各种利益集团、利益冲突相互交织,使得我国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仍呈现高发、易发趋势,大案要案的遏制还不理想。对于这种反复出现的问题,需要从规律上找原因,“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防范与惩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惩治打击相比,前者具有更为深远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在降低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同时,也保护了领导干部,所以遏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应当防范与惩治并举,在保持坚决打压的高压态势下,更加重视预防工作,实施关口前移。注重预防已然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和趋势,这不仅是职能上的转变,更是一种观念的转变,同时也是国际潮流和大势所趋。这就要求我们在已有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上,采取一种新的管理模式解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从岗位风险、制度设计、监督管理上探究发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从抑制领导干部个体腐败动机、健全管理内部流程和办事程序、规范群体行为的立场上,构筑起防止利益冲突的长效机制。
预防工作应重视交叉学科的应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学科是知识储存的方式。因此,知识的发展和知识观的变化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学科的发展和变化。从现有研究文献来看,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学科领域主要局限于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但如果要真正实现试点工作所设定的“探索和深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战略方针的有效机制”的目标,我认为仅仅在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在法学领域恐难寻找到职务犯罪立体预防足够的理论依据。对此,应该注重交叉学科的运用。
本课题的设计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廉政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全面质量管理理论。这些理论均为现代西方管理学理论发展的成果,能够解决权力的风险问题,在金融和保险行业被广泛运用多年。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将这些管理方式大量引入政府管理活动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理论与前述“预防为主”的政策相契合,能够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方_具。
具体而言,在本次试点工作中,我们聚焦于解决权力的风险控制问题,通过侧重微观,拓宽反腐败的路径,实施关口前移,更有效地预防腐败。基于此,试点工作注重查找四类风险(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运行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建立三道防线(前期防控措施、中期控制措施和后期处置措施三道防线)、抓住四个环节(即抓好计划、执行、考核和修正四个环节)作为基本内容,对东航集团的航空客货运营销、物资采购、财务监管及主要负责干部权力运行等重点领域开展了试点工作。总之,在本次试点工作中,权力配置或运行中的不合理因素怎样调整更为合理,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并以此着力打造一条持续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控链、一张覆盖权力行使全方位的监控网,保证权力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让理论研究在社会实践中焕发光彩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第5篇
一、建议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
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贯彻_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其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
二、促成专项立法,实行依法预防。
2001年8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无锡市_会制定,江苏省_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此后全国有的地方已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今年7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四届_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嘉兴市_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8月1日结束的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二届_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市_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由检察机关提请,_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法规,实行依法预防的工作方式,可以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拓展预防工作的领域,值得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全国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提请_常委会制定《_预防职务犯罪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0年8月,经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后,各地检察机关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是,还有一些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反贪局兼顾,或由控申科带管,或由办公室捎带,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这样,势必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中应统一独立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处(科)。承担统一组织、协调、掌握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开展预防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检查预防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树立表彰先进,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职责。
四、严惩职务犯罪,以达警示预防。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的工作方式。这是缘于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惩治职能自然延伸。因此,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检察机关执法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辨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威严、震慑、警示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从这个角度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方式。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只有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才能够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这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的共识。
五、克服就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
虽然人们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仍有只打击、不预防,打防脱节的状况。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做好“六个一”,开展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利用职能优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这“六个一”即是每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是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触及灵魂的悔过书,这悔过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自我教育,别人看了便受了一次深动的警示教育;二是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商量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三是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一项口头或书面的检察建议;四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人员上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课;五是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制定一项整改措施;六是在案件办结以后,为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等对案发单位进行一次回访,进一步落实案发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前瞻预防
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查分析新形势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串案、大案要案,要组织人员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与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完善立法、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例如,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同时,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调查报告《关于我省建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腐败的发展动向及抑制策略》、《我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及预防对策》等,为做好浙江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签订廉政协议,进行专项预防。
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区,为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实施同步监督。具体地说:一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交易。二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参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廉政管理若干规定》,在施工期内,适时召开座谈会,定期了解、监督廉政协议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执行廉政协议的情况作为一个内容进行验收。至今,有许多地方以这种专项预防的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八、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教预防。
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形式多种多样,只有深入持久,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第6篇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人类社会同贪污受贿作斗争的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书记载的皋陶造律和西方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已有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然而,在贪污与反贪污、受贿与反受贿的长期对峙与抗争中,人类社会始终未能摆脱职务犯罪的侵袭和困扰。各国反职务犯罪的实践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惩治在一个时期或一定程度上对职务犯罪虽有减缓之效,却无从根本上加以控制之能;基于惩治之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犯罪预防,才是反职务犯罪斗争的治本之道。“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1〕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学者、执政当局乃至社会公众的共识,其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其一,预防职务犯罪具有根治犯罪的彻底性。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与条件。而预防职务犯罪着力于消除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是消除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其二,预防职务犯罪具有效益性。职务犯罪每年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与危害。为追诉职务犯罪,国家还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比较而言投入小,可以通过做和风细雨的预防工作,避免或减少职务犯罪可能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其三,预防职务犯罪具有主动性。古人云,先发则制人,后发则制于人。在与职务犯罪的斗争中,如果只重视案后的打击而疏于案前预防,司法机关将处于打不胜打的被动境地。而做好案前预防,及时将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就能在与职务犯罪斗争中掌握主动,更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体现
职务犯罪预防刚刚提出来的时候,曾有人对检察机关开展这一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出质疑,认为检察机关打击腐败才是重点,搞预防于法无据,也起不到效果。然而,随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的深入、广泛地开展,以及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新时期的新体现。
首先,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职务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因此,运用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防范机制,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客观需要。
其次,从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设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的规定来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符合立法机关的要求,并非“于法无据”,从一定意义上讲,这项工作是对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方式的创新。《_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为法律实施的自我保障机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对守法、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约束。其目的在于预防和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违法行为,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以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立法意图就是为了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得到充分保证。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不是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需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之后各级检察机关逐渐加大了预防工作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多次做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部署,并于2000年12月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重点、措施、制度等重要内容做了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摆上日程,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不久高检院设立预防厅,各省、直辖市及较大城市检察院随之专设预防工作机构。《决定》的出台以及省级以上检察院预防工作机构的单独设立,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与发展
我国真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时间虽然不长,也就是近十几年的事,但各地检察机关一直都在不断地、积极实践,积累了一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经验,基本上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重大建筑工程项目中开展了同步预防工作,他们积极建议有关部门推行廉政承诺制、廉政责任制、建筑资质与廉政挂钩制等,使全市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率由1996年的38%下降至2000年的18%。湖南省检察机关针对当地烟叶收购过程中压级压价、虚报冒领、贪污等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主动建议有关部门改革烟叶收购流程,使该省烟叶收购环节的职务犯罪由1997年的15件下降到2000的两件,烟叶等级合格率由1997年以前的40%提高到2000年的80%以上,2000年利税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广州市检察机关自1990年在全市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行业预防以来,该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率逐年下降。我们盐田区检察院在98年成立之后,便在全市各区院中率先成立了区一级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设在我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纳入了区委和区政府的反腐保廉总体格局中,形成了以党委挂帅,依靠各预防委组织,推动各有关部门上下联动,更有力、有效地开展社会化大预防工作,并在几年的探索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一些工作机制与方法,包括个案跟踪预防制度、工程招标现场监督的专项预防制度、专题调研、定期宣传、以案释法制度等,收到良好的效果。此外,我院还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创立专业的“阳光网”站,开辟了“网上预防职务犯罪项目”申报活动等内容,在全国检察系统中处于前列。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前进,各级检察机关都在努力实践,完成高检院最新提出的“三个转变”,即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检察机关的部门预防向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向新阶段。
三、当前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由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步较晚,从总体来看,当前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预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问题、保证成效的预防措施问题等等,笔者结合实践,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以图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