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生论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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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论文 第1篇

用音乐导入音乐

内容 摘要:文章基于以“以 音乐 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学理念,探讨音乐课堂中重要的新课导入法——,并结合教学实际予以阐述。

关 键 词:音乐审美 导入新课 学习 兴趣 情感体验 音乐情境

《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的第一点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课标中指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基本理念,应贯穿于音乐教学的全过程,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学生美好的情操、健全的人格。”《音乐课程标准》基本理念的第七点为:“提倡学科综合”。课标中指出,“综合应以音乐教学为主线,通过具体的音乐材料构建起与其他 艺术 门类及其他学科的 联系。”

在多年的教学 实践中,笔者不断设计、反思和改善每个教学环节,就以新课导入这个环节来说,一堂好课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导入作为前奏。导入是教师在教学中把学生引入兴趣的大门,使其产生学习欲望的重要步骤。一个善导的教师,总会重视导入设计,引发学生的求知欲。一些心 理学 家 研究 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时指出:学生的学习动机和求知欲不会 自然 涌现,它取决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在新课学习之前的情境更加重要,它是一节课的开端,其作用能决定这节课的成败与否。导入设计的方式很多,不同类型的课题可以用不同的导入 语言和导入 方法 。但是,只有在正确认识导入新课的意义、遵循导入新课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教学内容、教学对象、教学 环境等实际情况,经过教师认真地构思、巧妙设计而成的导入,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音乐教学逐渐形成良性循环,使学生始终保持一种新鲜感,积极主动地参加到学习中来,从而真正实现对学生的审美 教育 ,为全面提高民族 科学 素质奠定坚实的基础。课堂导入环节中要以音乐教学为主线,综合内容要为理解音乐服务。在众多的导入方式中,笔者采,得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激发学习兴趣

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不仅是最好的“老师”,更是学习的原动力。有了浓厚的兴趣,才会有积极探究与认识事物的倾向性。

在学习七年级下册第一单元中莫扎特的歌曲《渴望春天》之前,先让学生听莫扎特g小调第40交响曲第一乐章的主题片段,问学生想到了什么。许多学生立刻想到了他们熟悉的唱的流行歌曲《不想长大》。然后通过讲解歌曲音调的来源,导入新课,让学生从流行歌曲联想到古典音乐片段,接下来介绍莫扎特,学习歌曲《渴望春天》。这样让学生对新课引起浓厚兴趣后,展开教学。

七年级上册第四单元“茉莉芬芳”。学生进课堂时笔者播放了萨克斯独奏曲《茉莉花》,在音乐声中导入新课。新课开始前,笔者问了学生几个 问题 :你们知道现在听到的是什么乐曲吗?用什么乐器演奏的呢?(美国作曲家肯尼·迪根据 中国 民歌《茉莉花》的曲调创作的萨克斯独奏《茉莉花》,整首乐曲洋溢着温暖、亲切的气息。)这样,就让学生们“嗅”着茉莉花的清香,一起吟唱茉莉花的歌曲,欣赏茉莉花的音乐。用学生们熟悉的音乐导入新课,同样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激起学生情感的体验

古人云:“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是有了情感之后,才去歌唱的。当人们用语言不足以表现自己的情感时,才有了用音乐来表现自己情感的愿望。因此情感体验是音乐能力 发展 的前提。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过:“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播,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激起情感的情感体验,便能使他们更好地感受音乐、理解音乐和表现音乐。

在学生 学习 七年级上册第三单元“故乡的云”时,笔者先让学生看_的MTV《望月》后,提出了几个 问题 :歌曲中的“你”是指谁?从什么地方看出来的?歌曲表达了怎样的情感?通过对画面中异域 环境,主人公珍藏的“ 中国 结”,引导学生认识到歌曲中的“你”指的是中国,歌曲表达了对祖国、对亲人的思念之情。于是,笔者用“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导入新课“故乡的云”。

在学生学习九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爱心传递”时,笔者先让学生看2005年春节联欢晚会中的舞蹈《千手观音》,让学生和电视中的手语老师学手语“爱是我们共同的 语言”, 然后让学生欣赏韦唯演唱的歌曲《爱的奉献》。当 音乐 电视画面上定格在手语老师用手语解说歌词“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时,引导学生讨论“爱”的意义: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爱是博大的,爱能充实生命,爱能推动 社会 的进步和 发展 。有了爱才有了温馨和幸福,有了爱,才有了和平和友谊。于是,在浓浓的爱意中,笔者悄然展开了“爱心传递”的教学。

三、,创设教学情境

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是导入新课、激发学生探索 研究 热情的重要手段,一个好的教学情境,对于学生的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大量的音乐课堂由于创设了生动有趣的情境,才使学生提高了学习的兴趣,增加了学习的主动性。一个好的教学情境不仅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也能引起学生的情感体验,从而有效地帮助学生克服学习中的难点。

在学生学习七年级下册第四单元“锦绣江南”时,笔者先让学生听根据白居易的诗《忆江南》谱写的歌曲。虽然教师没有用任何语言提示,但由于学生对这首诗都很熟悉,他们在音乐声中都陆陆续续地把书翻到了此单元。因而,教师在一派“江南美景”中,在婉转动听的歌声中,顺利地展开了教学。

一位音乐 教育 家曾说过:“音乐不以文字语言、不以具体的形态为媒介就可以打动人心,培养美的情操,这种力量是其他学科所不能替代的。”优秀的音乐作品能陶冶人的情操,丰富人的情感。在新课伊始把同主题的相关音乐传到学生的感官,不仅能唤起学生的情感体验和无限的想象,展现美好的意境,更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作品内涵。

良好的开端,定是成功的一半。音乐课的导入 方法 有很多,只要我们勤于动脑,肯于钻研,做个有心人,运用正确的方法,精心设计,并始终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音乐教学为主线,就能达到“ 伊始趣亦生”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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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论文 第2篇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渠道、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_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_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优秀毕业生论文 第3篇

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表现探析

摘要:音乐是情感的艺术,音乐情感是音乐作品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音乐中的情感能够让音乐美尽展无疑,能够让人对音乐产生情感体验,从而让音乐作品能够引起听者情感的感染和共鸣,并且在愉悦的身心体验中感受到音乐传达的情感。所以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在任何音乐作品中,音乐所表达出的情感必须是多样的。本文将重点探讨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作用及地位、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表现。

关键词:音乐情感;音乐作品;表现

音乐是通过声音来表达内心情感的一门艺术,同时也是人类表现艺术最早的一种形式之一。随着心理学的诞生与发展,人们对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表现研究逐渐趋向一种科学化、实证化的描述和解释,同时也对音乐情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表现研究涉及到的学科面很广,这就说明必须要对音乐情感进行深入而广泛的研究。

一、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作用及地位

古话“诗言志歌咏言”、“当语言无法表达的时候,请让音乐响起来吧!”这都说明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任何艺术都是源于生活,但是又高于生活的,它们以独特的形式和技巧反映生活、体现生活。因此音乐情感与音乐形式在任何艺术中都是固有的、感性的。如果对作品形式所含的内在情感理解和体会得越深,那就越能充分的表现出音乐的韵味和魅力。相反,如果只掌握了表现作品的形式和娴熟的技巧而没有情感,那就只能像钟摆一样机械地表达作品的形式涵义,由此带来的效果是乏味的,难以打动听众。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作用和地位是显而易见的。音乐的最大特点就是激发情趣,触动情感,使人愉快地品尝音乐艺术的同时受到审美教育。音乐作品能够突出情感教育和体验,以情感人,提高审美能力,净化心灵,培养正常健康的心理、良好完整的人格以及美好高尚的情操。感受音乐情感是重要的音乐学习领域,是整个音乐学习活动的基础,是提高音乐审美能力的有效途径。良好的音乐感受能力与鉴赏能力的形成,对于丰富情感,提高文化素养,增进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表现

(一)音乐情感能够呼唤听众内心深处的情感

音乐情感能够让听众更好的了解音乐作品的音乐意境,音乐作品中有着极其丰富的美的内容,有活生生的情感。充满情感的音乐情境,能让听众真正置身于情、景、声交融的场面,真正理解作品的思想内容,促使人们深刻了解作品的内涵。

因此,音乐作品要将音乐中的“情”融入其中,从情入手提高人们的音乐感知能力,通过“情”来拨动听者的心弦,让听者置身于情境之中,引导听者去感受,去想象,去理解,使听者全身心地融入音乐作品之中,用心体会,从而产生强烈的情景感应效果,得到美的享受。在欣赏音乐作品的过程中,牢牢把握情感这条主线,通过音乐情绪与情感的这种特质,不断丰富听者的情感体验,提高听众的情感强度,使人们的情绪、情感同音乐情绪、情感和谐的沟通与交流。音乐情绪与情感体验不能仅仅停留在外表的层面上,更需要内心深处的体验,寻求那种动人心魄的、使人感到震撼的艺术效果与境界。多让音乐本身面对听众,用音乐的情感来呼唤听众的情感。

(二)音乐情感能够烘托出音乐作品中的情感内涵

音乐是一种善于表现和激发感情的艺术,音乐作品中蕴含的情感内涵是非常丰富的。简而言之,音乐欣赏的过程就是感情体验的过程,它既是听众对音乐的情感内涵进行体验的过程,同时也是欣赏者自己的感情和音乐中表现的感情相互交融、发生共鸣的过程。无论是对于普通的音乐听众,还是对于音乐的行家来说,感情体验都是在进行音乐欣赏时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部分。为了更深入地体验音乐作品的感情内涵,听众一方面要通过对音乐本身的反复倾听,凭借直感更准确、更细致地去体验乐曲的感情表现,另一方面也要从各个方面去进行研究和了解音乐作品的情感内涵,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把握音乐作品的感情内涵。

(三)音乐作品中的情感可以通过表情来表现

表情,是表现音乐情感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音乐作品可以拨动听众的内心情感,能够整个感染、触动听众的音乐几乎都是通过表情来完成的。所以,音乐情感通过表情在音乐作品中得到体现。音乐作品的表情包括:力度、速度、节奏、音色、和声、配器等。歌唱者只有对音乐作品的表情正确、全面的理解和感受,才能准确无误地将情感传递给听众。表情能够表现出音乐情感,从而使音乐作品有生命。

三、总结

音乐情感在音乐作品中的表现是多样的,关键在于听众能否理解音乐作品的深刻内涵。激发听赏音乐的兴趣,养成聆听音乐的良好习惯,必须要了解音乐作品中的音乐情感。音乐是一种表现生活的艺术,要想加深对音乐作品的了解,必须要深入了解音乐作品的感情内涵。

参考文献:

[1]芦 苇。解读艺术教学的“综合性“[J]。上海教育科研,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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